《继承法》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共同所有的财产,除有约定的以外,如果分割遗产,应当先将共同所有的财产的一半分出为配偶所有,其余的为被继承人的遗产。本文通过案例来为大家介绍遗嘱确认无效后子女应如何处理以及法定继承时当事人举证需要准备哪些东西。
遗嘱确认无效子女如何处理
相关案例案情简介:
丧偶的张某有一子二女。2008年10月,张某突发心脏病住进医院,住院期间,张某的儿子很少来医院看望,有两个女儿轮流照顾。因当时张某生命垂危,便将两个女儿叫到床边,口头立下遗嘱,将自己的全部财产平分给两个女儿。立遗嘱时旁边有医院的医护人员4人在场见证。后来经过张某两个女儿精心照料,张某转危为安,并出院。2009年4月,张某再次心脏病复发,还未来得及到医院治疗,便去世了。在分割遗产时,张某的两个女儿与张某的儿子发生争执,双方遂诉至法院。
法官讲法:
本案中,首先依据《继承法》第17条5款规定,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解除后,遗嘱人能够用书面或者录音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张某在病危时口述遗嘱,属于法律规定的危急情况,当时有4个与继承人无利害关系见证人,所以该口头遗嘱的法律要件完备,即张某如果经抢救无效死亡后,对其遗产应当按照口头遗嘱办理。
其次,张某经过抢救后痊愈出院,说明危急情况已经不存在,其可以用书面,录音等形式再立遗嘱,但张某并未这样做。所以只能按照法定继承的规则来办理。依据《继承法》第27条4款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遗产中的有关部分按照法定继承办理:即遗嘱无效部分所涉及的遗产由张某的三个子女共同继承,至于继承的份额,应视对老人所尽赡养义务的多少来确定。
法定继承案件当事人举证需要准备:
1、被继承人死亡的证明。
2、遗产的范围和数额(遗产应包括动产、不动产),另外应注明被继承人在外地是否有遗产,被继承人生前的债权、债务情况,继承开始后遗产由谁占有、使用、收益和保管。
3、不动产中房屋打分、估价,不动产、动产中需鉴定及估价的要有鉴定估价书。
4、提供所有继承人的姓名、性别、年龄、职业、住所地点,不得遗漏。
5、当事人还需提供下列证据
(1)继承人与被继承人生前是否形成抚养关系(包括提供金钱、物质和劳务情况、亲疏情况、继承人是否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
(2)认为其他继承人具有丧失继承权的情形的,应以下列情况提供相应的证据:继承人中有故意杀害被继承人的;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的;遗弃被继承人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的;伪造、篡改或销毁遗嘱的。
(3)继承人中如有放弃继承权的,当事人应提供弃权的时间和原因及弃权声明书;弃权人如有反悔,应注明反悔的时间和理由。
6、需委托他人代理诉讼的,提交授权委托书。
网友咨询一:妻子去世了,房子该由谁继承?
我妻子去世了,房子该由谁继承?是由我继承,还是有孩子的份额?如果有,份额是多少?
婚姻帮律师解答:
你好,如果该房屋是你们的夫妻共同财产,那么房屋的一半是你的,如果你妻子没有立下遗嘱,房屋的另一半作为你妻子的遗产由第一顺位法定继承人继承,包括你、你们的孩子、还有你妻子的父母。如果该房屋是你妻子的个人财产,那么在没有遗嘱的前提下,该房屋由第一顺位法定继承人继承,包括你、你们的孩子、还有你妻子的父母。
网友咨询二:非法定继承人可以接受遗赠吗
我们姊妹两个,姐姐出国了,我在父母身边上班,由于工作忙,平时不能经常陪他们,就给雇了保姆,现在我妈说要把她的房子还有存款都给保姆,让保姆为她养老,非法定继承人可以接受遗赠吗?
婚姻帮律师解答: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六条规定:“公民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并可以指定遗嘱执行人。公民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的一人或者数人继承。公民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赠给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按照上述规定,受遗赠人可以是法定继承人以外的公民,也可以是集体组织或社会团体,还可以是国家,但不可以是法定继承人(即配偶、子女、父母;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网友咨询三:遗嘱继承与法定继承的效力一样还是哪一个优先
遗嘱继承与法定继承的效力一样还是哪一个优先
婚姻帮律师解答:
如果没有立遗嘱的话第一序位继承人有同等继承权也就是说几个人均分,遗嘱继承优于法定继承也就是说有遗嘱的按遗嘱的内容来办理.遗嘱只要是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宝形式要件就具有法律效力
小编结语:《继承法》规定,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但在危急情况解除后,遗嘱人能够书面或者录音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实践中,当事人往往在危急情况解除后忽略补立遗嘱,或错误认定“危急情况”,随意订立口头遗嘱。有关法定继承的相关问题就介绍到这里,更多有关法定继承的法律问题可以拨打婚姻帮全国客服热线:4006-520-255,我们有资深婚姻家庭律师为您答疑解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