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彩礼的性质
彩礼,是我国古代传统婚礼中“纳征”的俗称,是指男女双方完婚之前,由男方付给女方本人或其亲属作为订立婚约成立条件的财物,女方接受之后,婚事乃定。中国古代的法律将由此形成的婚姻称作“聘娶婚”。如果双方没有就订立婚约形成合意,一方当事人只是为了取悦对方而给予的礼物就不能认定为彩礼,只能认定是一种赠予行为。彩礼有两个特征:一是依习俗给付;二是有与女方结婚的目的。应当指出的是,现行婚姻法没有对彩礼作出禁止性规定,但是按照新的社会风尚,给付彩礼是人们摒弃的陋习,不应提倡。
关于婚约财产即彩礼性质,长期以来存在较大分歧。有学者认为婚约彩礼是一种附条件的赠与行为,“一方赠给另一方的贵重物品和大量钱财,实质上是为达到结婚目的而做出的附加条件赠与,解除婚约时,以酌情返还为宜。”也有人认为,婚约财产属于一种无效民事行为,其理由是婚约所附条件违背我国《婚姻法》的婚姻自由原则,限制了公民的婚姻自主权,并且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75条之规定:“附条件的民事行为,如果所附的条件是违背法律或者不可能发生的,应当认定该民事行为无效。”而认为因订婚所给付与接受财物的行为是一种无效民事行为。
最高人民法院认为,彩礼在性质上是属于“附解除条件的赠与”。即“在广大的农村地区,老百姓操劳多年,倾其所有给付彩礼,是迫于地方习惯做法,为了最终缔结婚姻关系,不得已而为之的。这种目的性、现实性、无奈性,都不容否认和忽视。”作为给付彩礼的代价中,本身就蕴涵着以对方答应结婚为前提。如果没有结成婚,其目的落空,此时彩礼如仍归对方所有,与其当初给付时的本意明显背离。”而且,依据“作为给付彩礼的代价中,本身就蕴涵着以对方答应结婚为前提”这一内容,“条件”在解释上应该包括“默示的条件”。
网友咨询一:彩礼的定性
结婚彩礼钱离婚时如何定性、如何处理
婚姻帮律师解答:在我们中国结婚有着特殊和复杂的礼仪,其中公婆支付改口费、给付女方彩礼钱等都是重要的婚姻缔结环节和礼仪,这些环节和礼仪在增进夫妻感情和亲属关系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在夫妻(特别是结婚时间不是很长的夫妻)离婚时,彩礼钱、改口费等费用成为男女双方争议的焦点。男方认为,彩礼钱、改口费是男方因结婚而给付女方的,离婚时女方应当返还;女方往往认为,彩礼钱、改口费是男方为迎娶女方而自愿赠与女方的,属于女方个人财产,离婚时无需返还。本律师结合法律规定和司法实践,将有关问题分析说明如下,供大家参考: 1、我国《婚姻法》司法解释(二)中第十条规定: 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
适用前款第(二)、(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根据以上司法解释的规定可以看出一旦结婚后再离婚,没有这两种情形“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和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法院认定彩礼是对女方个人的赠与不应予以返还。 2、关于改口费问题,这个应视为男方家长或女方家长对另一方孩子的赠与行为,一旦履行就发生效力,不存在返还问题。 3、关于女方用彩礼钱购置家电、家具等财产的分割问题。离婚时,女方用彩礼钱在登记结婚前购买的家具、家电、汽车、首饰等财产应视为女方个人财产,不应作为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网友咨询二:彩礼问题
结婚彩礼钱离婚时如何定性、如何处理
婚姻帮律师解答:
1、我国《婚姻法》司法解释(二)中第十条规定: 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
适用前款第(二)、(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根据以上司法解释的规定可以看出一旦结婚后再离婚,没有这两种情形“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和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法院认定彩礼是对女方个人的赠与不应予以返还。 2、关于改口费问题,这个应视为男方家长或女方家长对另一方孩子的赠与行为,一旦履行就发生效力,不存在返还问题。 3、关于女方用彩礼钱购置家电、家具等财产的分割问题。离婚时,女方用彩礼钱在登记结婚前购买的家具、家电、汽车、首饰等财产应视为女方个人财产,不应作为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二、彩礼怎么返还?
按民间通常的做法,如果是因为男方的过错导致婚约解除,或由男方主动提出解除婚约,则女方一般不予返还或者部分返还彩礼;而如果是女方的原因提出解约,则女方应全额返还。
实际上,这种民间规则也得到了当事人的习惯性认可,而法律的相关规定却并不完全与这种民间认可重合。现实中,有很多彩礼返还案件,女方并无过错,有的确属男方始乱终弃,见异思迁,但男方也理直气壮要求依法返还彩礼;再有就是人格尊严的问题,唐法官说,虽说男女平等,但在彩礼返还案件中,女方名誉受损的情况比比皆是,而返还规则也没有涉及关于精神损失层面的问题,事实上,女方也很难通过其他途径得到补偿。
鉴于民间思维方式与法治价值取向有时候的不相统一,所以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如果双方未登记结婚的或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后虽然在一起共同生活,但共同生活时间较短的,法院一般会考虑双方同居或共同生活的时间,女方在男方家付出的劳动多少、所接收的彩礼是否已用于共同生活支出、女方有无怀孕或流产等因素,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全部或部分返还或者不予返还,使判决结论能为一般社会公众接受和信服。
网友咨询三:返还彩礼
我与第一被告于今年正月通过媒人介绍认识了,随后便按照民间习俗原告与被告办了结婚酒席,并在当日经媒人手给了被告父母彩礼50000,随后被告便在原告家住下于原告一起生活,但由于被告未达到法定婚龄,故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一星期后便跟随原告与原告父母到外地打工,被告在原告家里表现良好,但却与五月留下字条离家出走。之后原告与第一被告在也联系不上,原告每次打电话都是被告父母接电话,并且以各种理由推脱,使原告打不通被告电话。经过几个月的沟通,原告始终联系不到第一被告。且与其无法继续生活下去。请问彩礼50000归还是否可得到支持???原告该怎么处理?怎么做?打官司的陈述词怎么说比较合理?
婚姻帮律师解答:
2004年4月1日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适用前款第(二)、(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此条件的规定,标志着人民法院正式以司法解释的形式对于彩礼纠纷问题如何处理作出明确规定。 《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还规定了离婚彩礼返还的条件,其中第(三)项规定“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是返还彩礼的一个条件。那么如何理解“生活困难”呢?《解释(二)》第二十七条对“生活困难”的含义作出了这样的解释:“婚姻法第四十二条所称‘生活困难’,是指依靠个人财产和离婚时分得的财产无法维持当地基本生活水平。”据此,“生活困难”应当是指绝对困难,而不是相对困难。 《解释(二)》第十条中的“生活困难”的理解也应当与上述解释一致。即所谓绝对困难是实实在在的困难,是因为给付彩礼后,造成其生活靠自己的力量已经无法维持当地最基本的生活水平,而不是与给付彩礼之前相比,财产受到损失,相对于原来的生活条件比较困难了。本案中,被告人家庭经济状况本身就很差,不能维持正常生活,尚依靠单位给予经济帮助,给付彩礼后其生活就更加困难了,应认为被告的这种生活状况,属于“因给付彩礼导致生活困难”的情形。 《解释(二)》 第十条规定了离婚彩礼返还的条件,其中第(三)项规定“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是返还彩礼的一个条件。那么如何理解“生活困难”呢?《解释(二)》第二十七条对“生活困难”的含义作出了这样的解释:“婚姻法第四十二条所称‘生活困难’,是指依靠个人财产和离婚时分得的财产无法维持当地基本生活水平。”据此,“生活困难”应当是指绝对困难,而不是相对困难。 《解释(二)》第十条中的“生活困难”的理解也应当与上述解释一致。即所谓绝对困难是实实在在的困难,是因为给付彩礼后,造成其生活靠自己的力量已经无法维持当地最基本的生活水平,而不是与给付彩礼之前相比,财产受到损失,相对于原来的生活条件比较困难了。本案中,被告人家庭经济状况本身就很差,不能维持正常生活,尚依靠单位给予经济帮助,给付彩礼后其生活就更加困难了,应认为被告的这种生活状况,属于“因给付彩礼导致生活困难”的情形。
小编结语:彩礼,是我国古代传统婚礼中“纳征”的俗称,是指男女双方完婚之前,由男方付给女方本人或其亲属作为订立婚约成立条件的财物,女方接受之后,婚事乃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说法,彩礼在性质上是属于“附解除条件的赠与”。对于彩礼返还问题上按民间通常的做法,如果是因为男方的过错导致婚约解除,或由男方主动提出解除婚约,则女方一般不予返还或者部分返还彩礼;而如果是女方的原因提出解约,则女方应全额返还。关于彩礼的性质以及彩礼返还的相关内容就介绍到这,希望婚姻帮的这篇文章对您有所帮助。如果您有更多相关彩礼纠纷的法律问题,请拨打婚姻帮全国客服热线:4006-520-255,我们有专业的婚姻家庭律师为您答疑解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