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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丧偶儿媳继承权相关案例]丧偶儿媳在同一顺位继承的份额是怎样划分的呢?

核心提示: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抚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那么丧偶的儿媳在同一顺位继承的份额是怎样划分的呢?法律对丧偶儿媳的继承权是如何规定的呢?为了帮您更加清楚的了解此类问题,婚姻帮为您整理推荐了有关法定继承问题的相关内容。更多丧偶儿媳法定继承的法律问题,请拨打婚姻帮全国客服热线:4006-520-255,我们有专业的婚姻家庭律师为您提供专业、贴身、便捷的婚姻法律服务。

法律规定的丧偶儿媳、丧偶女婿在合乎法定条件的情况下享有继承权,既符合法理,又顺乎人情。本篇文章将会为大家介绍有关丧偶儿媳继承权的法律规定,以及相关案例的解读。

法律对丧偶儿媳继承权的规定

妇女权益保障法规定,“丧偶妇女对公、婆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公婆的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其继承权不受子女代位的影响。”我国继承法也有类似规定。尽了赡养义务,是指对公、婆的生活提供了主要经济来源,或在劳务等方面给予了主要扶助的,长期侍奉老人,帮助料理生活起居,看病护理等。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丧偶的儿媳对公、婆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无论其是否再婚,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时,不影响其子女的代位继承。代位继承,是指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或者宣告死亡的时候,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可以代替被继承人子女的位置继承遗产的法律制度。代位继承一般只能继承他的父亲(或母亲)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

第十一条、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他的父亲或者母亲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

第十二条、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岳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

第十三条、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

对生活有特殊困难的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

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抚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

有抚养能力和有抚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抚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

继承人协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

相关案例:

【案情经过】

冯某的丈夫老陈因病早逝,他们有2个儿子,后来,两个儿子分别娶妻成立了自己的家庭。因冯某年事已高,遂以一年为期限,由两个儿子轮流赡养。天有不测风云,冯某的大儿子因车祸身亡,留下来妻子王某和他们的儿子小陈。冯某的大儿子死后,小儿子陈某就不再按之前的约定赡养自己的母亲冯某,不让母亲到自己家去住。冯某为此伤心不已,万般无奈之下和大儿媳妇王某说了这一情况。王某听说之后去找冯某的小儿子和小儿媳妇理论,结果被打了出来。在这样的情形下,王某将婆婆冯某接到自己家去住。王某辛勤劳作、吃苦耐劳、省吃俭用,供自己的儿子上学,孝敬自己的婆婆。后来,冯某因为高血压住院,王某更像亲生女儿一样陪在床前悉心照顾婆婆。后来冯某出院,得到了王某更加细心地照顾。所有这些,邻居们都看在眼里,对王某竖起了大拇指。后来冯某因高血压突发脑溢血死亡;在王某、冯某小儿子陈某及其妻子整理老人的遗物时发现有6万元现金。陈某说他的嫂子王某与老太太没有血缘关系,属于“外人”,不同意将钱分给王某一部分。王某找到师鑫律师进行咨询,问她为婆婆养老送终了,是不是有权继承婆婆的遗产。师鑫律师给出了肯定的回答,并通过详细了解、分析案情之后,为她设计了最佳的诉讼方案。王某与自己的儿子小陈作为共同原告委托师鑫律师作为诉讼代理人将冯某小儿子陈某诉至法院,要求按第一顺序继承人的身份继承冯某遗产。

【判决结果】

判决王某、小陈以第一顺序继承人的身份继承冯某遗产4万元。(陈某继承2万元遗产)

【师鑫律师说法】

本案中,冯某与王某之间的婆媳关系在法律上是姻亲关系,是基于王某与冯某长子结婚的事实而产生的。在冯某长子亡故的情况下,这种姻亲关系在法律上也随之消灭;由于王某没有再嫁,她与冯某之间的关系按照社会伦理、传统观念来说还是“婆媳关系”。同时,无论在哪种情况之下(即配偶生死与否),按照我国现行法律,婆媳之间、翁婿之间是不存在法定的赡养义务的。(按照我国现行法律,存在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的人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外]祖父母,[外]孙子女,兄弟姐妹)。但是,王某并没有因为不用承担义务而放弃对被继承人冯某的赡养,而是在事实上承担起了其已故丈夫应尽的义务。根据我国继承法的相关规定,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

上述法律规定,体现了我国民法所强调的权利义务相一致的原则。法律规定的丧偶儿媳、丧偶女婿在合乎法定条件的情况下享有继承权,既符合法理,又顺乎人情。王某的做法符合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也符合现代社会的善良风俗,是值得褒扬与称赞的;她得到了所有善良人们的好评与尊重。

另外,王某的儿子小陈在本案中是代位继承人,视为第一顺序继承人。(小陈代位已故父亲继承祖母的遗产)

相关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

第十二条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岳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

第十一条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他的父亲或者母亲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

30.对被继承人生活提供了主要经济来源,或在劳务等方面给予了主要扶助的,应当认定其尽了主要赡养义务或主要扶养义务。

29.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岳母,无论其是否再婚,依继承法第十二条规定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时,不影响其子女代位继承。

网友咨询一:遗产继承问题

我母亲去世后,家中房产拆迁,现获得的房子和现金补偿都在父亲手中,他马上迎娶后老伴,请问作为子女怎样才能维护自己权益?我是否可以现在让父亲分配母亲给我留下的遗产份额所带来的拆迁补偿呢

问题补充:谢谢各位律师回复,但是一旦起诉也就伤了和父亲之间的亲情,有何妥善的办法既可以维护亲情,还保护了自我权益不被继母侵占呢?建议父亲再婚前做财产公证有用吗?假如父亲承诺给继母一定金额做养老补偿(来源于父母共同财产),子女是否可以反对?

婚姻帮律师解答:

可以的,房子是夫妻共同财产,要一分为二,一半归你父亲,另一半是遗产,由你父亲、你们兄弟姐妹及母亲的父母共同继承,平分。所以先协议,不成那就得自己拿主意了,不过最后底线就是上法院起诉了。

网友咨询二:儿媳算不算第一顺序继承人

父去世,母尚在,弟兄两人,弟去世(与弟媳分居多年,未办离婚手续),弟媳有权继承父亲遗产吗?

婚姻帮律师解答:

您好!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岳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如没有尽赡养义务,没有继承权。

网友咨询三:男方婚前有个人财产,婚后男方死亡,女方是否具有继承权。

双方在2003年登记结婚,2006年男方因病逝世,病逝之后女方一直住在原先的房屋内,未成改嫁。男方有一儿子,户口已经分开,男方婚前的个人财产,在男方因病逝世之后,女方是有具有对房屋的继承权?男方的儿子承诺将其父亲的房屋及地基都转给其前妻,是否具有法律效益?现在男方儿子的前妻想要在原先的宅基地内建新房,问女方是有有对房屋的继承权,如果有应该怎么样维权?

婚姻帮律师解答:

你好,如果属于其个人财产,没有遗嘱,则按照法定继承处理,配偶、父母、子女都有相应的份额,其前妻不再其列,没有权利继承

小编结语:本篇文章介绍的是法律对丧偶儿媳继承权的法律规定,他们虽然没有直接血缘关系但是尽到了主要的赡养义务。所以他们有权分得财产。有关法定继承的相关问题就介绍到这里,更多有关丧偶儿媳法定继承的法律问题可以拨打婚姻帮全国客服热线:4006-520-255,我们有资深婚姻家庭律师为您答疑解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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