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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法律对彩礼有什么规定以及离婚彩礼可以返还吗?

核心提示:彩礼,是我国古代传统婚礼中“纳征”的俗称,是指男女双方完婚之前,由男方付给女方本人或其亲属作为订立婚约成立条件的财物。对于彩礼我国法律既不支持也不反对。离婚双方经常为婚前给付的财物是不是彩礼发生争议,因为这决定着它是否会被分割。婚姻帮为您整理了有关离婚彩礼返还的相关材料,希望对解决您的实际问题有所帮助更多彩礼纠纷的法律问题,请拨打婚姻帮全国客服热线:4006-520-255,我们有专业的婚姻家庭律师为您提供专业、贴身、便捷的婚姻法律服务。

 彩礼,中国旧时婚礼程序之一,又称财礼、聘礼、聘财等。 我国自古以来婚姻的缔结,就有男方在婚姻约定初步达成时向女方赠送聘金、聘礼的习俗,这种聘金、聘礼俗称“彩礼”。彩礼的表述并非一个规范的法律用语,但却具有特定的含义。人民法院审理的彩礼纠纷案件的案由按照有关规定被定为“婚约财产纠纷”。婚前给付彩礼的现象在我国还相当盛行,已经形成了当地的一种约定俗成的习惯,甚至还有着较为统一的标准,并且礼金数额呈逐年上升趋势。有的当事人为了给付彩礼,不得不全家举债,家庭生活苦不堪言。如果双方最终未能结婚,往往发生彩礼返还的纠纷。有的离婚案件当事人,在女方提出离婚时,男方也提出彩礼返还的要求。

一、什么是彩礼

彩礼,中国旧时婚礼程序之一,又称财礼、聘礼、聘财等。 我国自古以来婚姻的缔结,就有男方在婚姻约定初步达成时向女方赠送聘金、聘礼的习俗,这种聘金、聘礼俗称“彩礼”。周代是礼仪的集大成时代,彼时逐渐形成一套完整的婚姻礼仪,《仪礼》中有详细规制,整套仪式合为“六礼”,西周时确立并为历朝所沿袭的“六礼”婚姻制度,是“彩礼”习俗的来源。“六礼”即:纳采、问名、纳吉、纳征、请期、亲迎,六礼中的“纳征”是送聘财,就相当于现在所讲的“彩礼”。这种婚姻形式直到中华民国都有延续。

二、我国法律对彩礼有什么规定

“彩礼”的表述并非一个规范的法律用语,人民法院审理的彩礼纠纷案件的案由按照有关规定被定为“婚约财产纠纷”。婚前给付彩礼[1]的现象在我国还相当盛行,已经形成了当地的一种约定俗成的习惯。

这种婚姻形式直到中华民国都有延续,但当时在1934年4月8日中央苏区颁行的《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婚姻法》中,已有了废除聘金、聘礼及嫁妆的规定。新中国成立后,我国1950年、1980年《婚姻法》和2001年修改后的《婚姻法》,均未对婚约和聘礼作出规定,且都规定了禁止买卖婚姻和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的内容。但目前我国很多地方仍存在把订婚作为结婚的前置程序,在农村尤盛。伴随着经济的发展和生活水平的提高,订婚的彩礼也在不断提高,小到金银首饰,大到上万元的现金、汽车、住房等。一旦双方最终不能缔结婚姻,则彩礼的处置问题往往引发纠纷,诉诸法院的案件也逐渐增多。

2004年4月1日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适用前款第(二)、(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此条件的规定,标志着人民法院正式以司法解释的形式对于彩礼纠纷问题如何处理作出明确规定。

《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还规定了离婚彩礼返还的条件,其中第(三)项规定“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是返还彩礼的一个条件。那么如何理解“生活困难”呢?《解释(一)》第二十七条对“生活困难”的含义作出了这样的解释:“婚姻法第四十二条所称‘生活困难’,是指依靠个人财产和离婚时分得的财产无法维持当地基本生活水平。”据此,“生活困难”应当是指绝对困难,而不是相对困难。《解释(二)》第十条中的“生活困难”的理解也应当与上述解释一致。即所谓绝对困难是实实在在的困难,是因为给付彩礼后,造成其生活靠自己的力量已经无法维持当地最基本的生活水平,而不是与给付彩礼之前相比,财产受到损失,相对于原来的生活条件比较困难了。

三、哪些情况需要返还结婚彩礼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

适用前款第(二)、(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网友咨询一:离婚彩礼返还

离婚彩礼返还可以吗?

婚姻帮律师解答:

一、离婚彩礼返还的相关婚姻法规定

《婚姻法解释二》(2004年4月1日公布实施)关于离婚彩礼返还的规定:第十条: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1.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

2.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

3.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法发〔1993〕第32号)第18条规定:“婚前一方借款购置的房屋等财产已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的,为购置财产造成对方生活困难的,可酌情返还。对取得财产的性质是索取还是赠与难以认定的,可按赠与处理。”

二、、离婚彩礼钱、离婚后彩礼能否要回?

1.订婚属于民俗,不等于法律上承认确立婚姻关系的结婚登记,所以第一条多是指订婚时给了彩礼,甚至办了结婚仪式,但没有到民政局领结婚证的情况,彩礼能够返还。

2.第二条法律的本意应该是:收到彩礼的一方在没有和对方共同生活情况下,彩礼不会产生消耗,也就是给付一方只有付出没有受益,那么应该返还。

3.婚前给付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这一标准常常难以判定。由于缺乏明确具体的标准,审判人员往往不敢轻易认定生活困难。另一个原因是因为能够证明 “因给付彩礼导致生活困难”的人往往是亲属等利害关系人,所以证明力通常不高。

4.最后没领成结婚证的,可以要回彩礼;领了结婚证但不离婚或还没确定真要离婚的,是不能要求退还全部或部分彩礼的,即使是原来一方的家庭生活确实因此出现了困难,那也不能要回。

三、嫁妆的分割与返还的法律规定和司法实践

女方亲属陪送嫁妆的行为应认定一般为赠与行为;在登记结婚前陪送的嫁妆应认定是对女方的婚前个人赠与;婚后陪送的嫁妆,则应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共同赠与,该嫁妆的性质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但有约定的依约定确认权利的归属。

法律依据:(1)《婚姻法》第18条规定:一方的婚前财产归夫妻一方所有;(2)《婚姻法》第17条第1款规定以及第19条的规定。

四、诉讼时效:彩礼及嫁妆返还请求权没有具体时间上的限定,应适用普通的诉讼时效,即两年。诉讼时效的起算,根据《民法通则》规定,权利受到侵害,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开始。因此,此类纠纷的起算,有以下几种情形:如果双方没有缔结婚姻关系的,给付人应当及时履行自己的权利,向对方主张自己的权利。对方拒不返还的,诉讼时效开始计算;如果双方登记结婚的,自其解除婚姻关系之日起,给付人就应当知道自己的权利受到侵害,诉讼时效开始计算。当然根据法律有关规定,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请求保护的诉讼时效,也可以发生中止、中断、延长的情况。

网友咨询二:现在离婚中,彩礼如何返还?

我和她领证了。给她彩礼钱6万。然后她说彩礼钱给她的她爱买什么买什么。不想买什么就不买。然后我生气。就实验给她索要彩礼1万买生活用品。她就不给。多次商谈无效。我去他们家多次,她爸一直咬我要彩礼钱的事情。导致婚典取消。现在离婚了。那彩礼钱能返还嘛?

婚姻帮律师解答:

如果结婚不到一年时间,是可以追讨的。如果结婚时间很长了,就很难追讨。此外,彩礼用于女方的消费,也是无法追讨的。

建议你跟对方家庭好好谈,实在不行,就只好到法院起诉。不过,你需要准备好对方所接受彩礼的证据,例如:彩礼清单等等。

网友咨询三:离婚的彩礼返还?

2008年12月10号结婚,09年6月分居。10年4月1号起诉离婚。法官要我返还彩礼2万的60%给男方。合理吗?按我们的分居时间,我大概要返还多少的彩礼钱?法官说,我的嫁妆可以全部归我,但是如果有损坏,我可以要求赔偿吗?

急求!请回答的友友的说的越详细越好!

婚姻帮律师解答: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 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

适用前款第(二)、(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由此可见,男方要求返还彩礼的请求是合法的,而且全部返还都是合理的。同时,您的嫁妆也可作为您家送给男家的彩礼的一部分,您当然可以要求返还。而且有损失,可以要求赔偿。

四、哪些情况不予返还结婚彩礼

1. 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规定情形,一方请求返还彩礼的,不予支持。另外对该条中的“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的情形,应做限制性的解释。该情形是指给付彩礼的一方婚前举债给付、婚后无经济来源偿还债务的,或者是婚前用家庭财产给付、婚后无固定经济来源、依靠自己的力量无法维持最基本的生活水平。确定“生活困难” 需根据给付彩礼的数额、给付人的生活来源、当地生活水平等因素综合考虑,目前可参照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合理确定。

2、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第一款(三)项所规定“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情形,但是已经共同生活两年以上、生育子女或者所送彩礼确已用于共同生活,一方请求对方返还彩礼的,一般不予支持。又分为三种情况:

第一、男女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而同居生活两年以上。

第二、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而同居生活虽不满两年,但生育子女的。

第三、所接受的彩礼确已用于共同生活。就司法实践中如何掌握第三种情况作以下几点说明:首先要求“确已”用于共同生活。这就要求接受彩礼的一方,要提供确实充分的证据加以证实,避免依此为借口拒绝返还彩礼;其次女方在“结婚”前购买的嫁妆,双方共同使用,不能视为用于共同生活。因为女方的嫁妆是其“婚前”财产,在双方共同生活期间,男方也有其婚前财产用于共同生活,都不能使用该项规定;另外,共同生活的界定,主要限制在家庭成员因生活、生产需要并实际支出,比如男女一方或双方患病花费、共同经营投资等。

小编结语: 目前彩礼返还的纠纷都是根据2004年4月1日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规定来进行审判的,一把来说按照四个标准:一是以离婚为前提,二是结婚时间不长,三是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四是适当返还。关于离婚彩礼返还的相关内容就介绍到这,希望婚姻帮的这篇文章对您有所帮助。如果您有更多相关彩礼纠纷的法律问题,请拨打婚姻帮全国客服热线:4006-520-255,我们有专业的婚姻家庭律师为您答疑解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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