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们签订了财产分割协议的时候,这份协议就已经生效了,双方当事人则应该按照协议的约定来履行自己的义务。但一些协议是可以变更和撤销的,下面通过具体的案例来看一下。
【案例】
男女双方离婚时对房产及债务进行了约定,半年男方反悔要求撤销,法院是否会支持男方的请求?日前,淮北市杜集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离婚后财产纠纷案,依法判决驳回了男方要求重新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诉讼请求。
淮北市杜集区矿山集街道办事处的陈先生与崔女士原系夫妻关系,后双方因性格不合,常为生活琐事发生争吵,致使夫妻感情破裂。 2013年4月底,陈先生与崔女士到民政局办理离婚登记,双方离婚协议约定:夫妻双方婚后共同财产房屋一套归崔女士所有,夫妻共同债务9万元由崔女士偿还。可到了2013年11月,陈先生却以离婚时家庭财产分割显失公平为由,诉至法院,要求重新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法院审理】
夫妻离婚时所签订的离婚协议是双方离婚时对夫妻感情、过错责任、财产情况等综合考虑的结果,是双方对自己权利的自由处分,其效力受法律保护。陈先生与崔女士在协议离婚时,亲自到民政部门办理了离婚手续,同时向民政部门提供了双方签订的离婚协议书,对夫妻共同财产、债务等问题达成了明确、一致的约定,该离婚协议书是双方当事人在平等自愿的前提下,协商一致的结果,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在诉讼过程中陈先生未能提供签订离婚协议时存在被胁迫的相应证据,故陈先生以显失公平,请求撤销双方离婚财产分割协议,重新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诉请,无相应的事实和法律依据,不应予以支持。
财产分割协议可变更、撤销的标准:
1、关于欺诈、胁迫的标准,与一般合同的认定标准没有区别。
所以,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九条第二款规定:“人民法院审理后,未发现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应当依法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将欺诈、胁迫在条文中作了明确而突出的规定。
2、关于重大误解的标准,主要是指对约定内容本身的重大误解,而且必须达到“重大”程度。
重大误解不包括对法律规定的误解。如将价值很小的文物误认为价值很大并以此为基础分给财产的,就属于重大误解。但如果认为财产分割协议并不产生法律效力,财产分割应在协议离婚后另行起诉解决的误解就不属于重大误解。
3、对于乘人之危的标准,一个难点是一方利用对方急欲离婚的心态要求多分财产而对方又同意多分的情形是否构成乘人之危的问题。
乘人之危的本意是一方利用了他人的困境,使他人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作出承诺,且在当时的情形下,他人只有获得一方提供的条件或帮助才可能摆脱困境。如不会游泳的母亲答应他人以几十万的高价救掉进河里的儿子,如母亲事后主张当时的承诺违背其真实意思,他人的行为就可认定为乘人之危。但一方利用对方急欲离婚的心态要求多分财产则不符合乘人之危的本意。因为诉讼离婚造成的时间拖延是法律制度形成的,当事人必须承受。这种“危”并不损害当事人的合法权利,不应属于乘人之危中的“危”。如果其愿意放弃财产权利而获得较快离婚,也不算被对方所“乘”,只能推定多分给对方财产就是其当时的真实意思表示。即为真实意思表示,事后当然也不得反悔。
据此可看出,在处理财产分割协议中认定是否构成乘人之危时,比一般合同中更严格。只有在一方利用对方显著不利的状况迫使对方签订明显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财产分割协议时,才可认定为乘人之危。如一方生病急需现金,对方同意给现金但要求分得价值大得多其他财物而达成财产分割协议的,可认定为乘人之危。
4、至于显失公平,只要签订的财产分割协议不存在欺诈、胁迫、重大误解或乘人之危的情形,当事人自愿将大部分财产甚至全部财产给对方,一般都不应当被认定为显失公平。
显失公平主要对照的是市场经济中公平、等价有偿原则。而财产分割协议中最主要的原则是自愿原则。夫妻离婚的具体理由千差万别,当事人离婚时的感情也往往“剪不断,理还乱”,当事人之间处理财产也就各有千秋,不应该用更具社会性评价意义的公平、等价有偿原则来考察其分配是否公平。所以,只要签订的财产分割协议不存在欺诈、胁迫、重大误解或乘人之危的情形,当事人自愿将大部分财产甚至全部财产给对方,一般都不应当被认定为显失公平。只有在当事人文化、法律知识匮乏,一方自愿分得的财产相对少得多,其又非出于快速离婚等目的,并因此分割而使离婚后的生活受到严重影响的,可以显失公平为由合理矫正分割方案。
但是,如果夫妻双方签订的财产分割协议是以离婚为前提条件的,比如上面写有“双方同意离婚,离婚后财产如何如何”等等的字样,就可认定为该协议是以离婚为前提条件的,也就是说,该份财产分割协议是附条件生效的,该条件就是双方离婚,那么如果双方没有离婚,该财产分割协议也就没有生效,所以“允许当事人反悔”。
网友咨询:
我与妻子廖某因性格不合,常为生活琐事发生争吵,致使夫妻感情破裂。后来我们双方到民政局办理离婚登记,双方离婚协议约定:夫妻双方婚后共同财产房屋一套归廖某所有,夫妻共同债务15万元由廖某偿还。现在我能否财产分割协议显失公平为由,向法院申请撤销该协议,主张重新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婚姻帮律师解答:
你好,不可以。夫妻离婚时所签订的离婚协议是双方离婚时对夫妻感情、过错责任、财产情况等综合考虑的结果,是双方对自己权利的自由处分,其效力受法律保护。你与廖某在协议离婚时,亲自到民政部门办理了离婚手续,同时向民政部门提供了双方签订的离婚协议书,对夫妻共同财产、债务等问题达成了明确、一致的约定,该离婚协议书是双方当事人在平等自愿的前提下,协商一致的结果,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如若你不能向法院提交签订离婚协议时存在被胁迫的相应证据,很难得到法院的支持。
小编结语:财产分割协议一旦达成很难取消,除非符合特定的标准,因此在签订财产分割协议的时候需要注意很多问题,必要的时候可以咨询专业的律师。关于财产分割协议可撤销的情况就介绍到这里,希望婚姻帮的这篇文章对您能有所帮助。更多财产分割协议的法律问题,请拨打婚姻帮全国客服热线:4006-520-255,我们有最专业的婚姻家庭律师为您提供专业、贴身、便捷的婚姻法律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