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婚姻法第18条规定,一方的婚前财产包括复婚前的财产,婚后未作特别约定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离婚后仍归一方所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19条明确规定:“婚姻法第18条规定为夫妻一方所有的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 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网友咨询:
我与刘某于2010年结婚,并未生育子女。因感情不和双方于2013年10月到民政局办理了协议离婚手续,约定:登记在刘某名下但属于婚后共同财产的房屋一套、别克牌小轿车一辆归我所有,刘某未分得任何共同财产。2014年8月,我与刘某复婚,在此之前双方均未与他人结婚。但我和他复婚不久,感情再次出现危机,我现在再次离婚的话,可以要求刘某履行之前的离婚协议吗?
婚姻帮律师解答:
《婚姻法解释(二)》第八条规定“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或者当事人因离婚就财产分割达成的协议,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你与刘某在前婚离婚时对房产和汽车进行了分割,房产和汽车已经成为你的个人财产。同时,《婚姻法》第十八条规定“一方的婚前财产,为夫妻一方的财产”,《婚姻法解释(一)》第十九条规定 “婚姻法第18条规定为夫妻一方所有的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复婚前分得的财产不会因为婚姻关系的恢复而回归为夫妻共同财产。所以,在复婚时或者复婚后你未与刘某重新对该财产做专门约定的话,你离婚时可以要求刘某履行之前达成的离婚财产分割协议。
我国婚姻法第42条规定:“离婚时,如一方生活困难,另一方应从其住房等个人财产中给予适当帮助。具体办法由双方协商;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下面通过一则具体的案例来看一下财产分割协议的法律效力。
【案情】
胡某(男)与周某(女)于2001年1月结婚,并于2002年2月生于一女孩胡月。2008年12月胡某与周某到民政局办理了协议离婚手续,约定:婚后共同财产平房四间归胡某所有、楼房一处归女儿胡月所有,周某未分得任何共同财产,胡月由胡某直接抚养,周某每月负担抚养费300元。2010年12月,胡某与周某复婚,在此之前双方均未有其他婚姻历程。二人复婚不久,感情再次出现危机,周某诉至法院,主张因复婚双方达成的离婚财产分割协议自然失效,故要求分割平房和楼房(其中楼房并未办理过户登记)。审理中,胡某抗辩称财产分割协议仍有效,平房和楼房非共同财产,无须分割。
【分歧】
关于前次离婚时双方达成的财产分割协议在复婚后是否有效,以及案涉财产分割问题,有以下几种不同意见:
一种意见认为,即使复婚,在前次离婚时达成的财产分割协议仍有效,平房和楼房在该次离婚时并非二人共同财产,故周某关于分割平房和楼房的诉讼请求不应支持;
另一种意见认为,胡某与周某的复婚实质上双方自愿接续前婚,故前婚时关于子女的抚养及共同财产分割的协议自然失效,周某有权请求分割平房和楼房;
还有一种意见认为,前婚结束时,双方已经对共同财产进行了分割处分,但因对楼房的处分实际上是将该楼房赠与给其女儿胡月,根据合同法上的相关规定,该楼房的权利并未转移,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故该楼房仍为未分割的共同财产,应当予以分割。
【评析】
婚姻涉及到身份关系和财产关系,其中财产关系多依附于身份关系而存在,除了绝对的夫妻约定财产制,夫妻间的财产共有关系随着夫妻身份关系变化而变化。离婚时的子女抚养协议因复婚的出现导致协议目的不复存在,自然失效。然而财产分割协议,并不因复婚而自然失效。
关于财产分割问题,《婚姻法解释(二)》第八条规定“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或者当事人因离婚就财产分割达成的协议,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本案中,双方在前婚离婚时对平房进行了分割,平房已经成为胡某的个人财产。同时,《婚姻法》第十八条规定“一方的婚前财产,为夫妻一方的财产”,《婚姻法解释(一)》第十九条规定 “婚姻法第 18 条规定为夫妻一方所有的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胡某复婚前分得的财产平房四间,不会因为婚姻关系的恢复而回归为夫妻共同财产,故周某无权分割案涉平房。复婚,并不是一个法律术语,其法律效力等同于结婚,除非复婚时,双方对财产作了专门的约定,周某只能请求分割复婚后取得的共同财产。
关于双方离婚时将楼房处分给子女的问题,从法律角度看,系父母将共同财产赠与给子女,应该适用合同法上的关于赠与的相关规定。但是,不能根据《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赠与人任意撤销权,一味的认为赠与人(父母)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夫妻双方在离婚时,将共同财产赠与给子女,是基于对子女抚养、监护的道德义务,虽然赠与行为没有完成,但父母亦不能行使任意撤销权。同时,双方均受离婚协议的约束,前婚的离婚协议并不能因婚姻的恢复而失效。胡某与周某在前婚离婚时已经达成了将共同财产楼房赠与子女的协议,应当严格遵守,周某无权要求分割已经处分给子女的楼房。盖楼房虽未办理过户登记,但所有权已经归女儿所有。
综上,双方在第一次离婚时达成的财产分割协议仍具有效力,案涉平方为胡某的个人财产,案涉楼房为女儿胡月的个人财产,周某无权分割。离婚后复婚在现实生活中较为常见,复婚后再次离婚时,往往会有一方的显得“吃亏”,在法律面前是人人平等的,如果再次离婚中的一方权益得不到充分保障,应当充分发挥“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离婚时的补偿制度”、“离婚时的适当帮助制度”的作用,尽可能的维护弱者的权益。
小编结语:对于第一次离婚后分得的财产以及复婚之前的所得,都属于婚前个人财产,复婚后再离婚,一般无权要求分割。关于复婚后财产分割协议的问题就介绍到这里,希望婚姻帮的这篇文章对您能有所帮助。更多复婚财产分割协议的法律问题,请拨打婚姻帮全国客服热线:4006-520-255,我们有最专业的婚姻家庭律师为您提供专业、贴身、便捷的婚姻法律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