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在很多年轻人结婚都会买一套新房,有的是自己努力挣钱买的,有的是父母出资赞助的,还有的是女男方双方一起出资购买的,那么,问题来了,应如何区分婚前婚后买房的财产归属?
网友咨询:
2005年,我在市中心附近购买了一套商品房,当时的总价大约为60万元,我首付了30万元,向银行贷款30万元,并在一年后顺利办理了产权证。自那不久,我便和女朋友结了婚,两口之家的生活也算甜蜜幸福。
谁知,这样的幸福并未维持多久,结婚才刚刚一年,妻子便因为感情不和,和我闹起了离婚,而在财产分割的问题上,这套房子也自然而然地成为了最大的焦点。因为房价上涨,这套房子目前的总价至少达到了90万元左右,按妻子的理解,除去我首付的30万元和第一年还贷的4万元左右,剩下的一部分就应该属于夫妻共有财产,双方应对半分割,这意味着我要保全这套房子,还得补偿她28万元!在此,我不明白妻子的要求是否合理,希望能帮我解答这个疑惑。
婚姻帮律师解答:
所谓的“婚前按揭房产”,是单指夫妻一方在婚前以银行按揭方式购买,婚后由夫妻共同偿还贷款的房产。既然杨先生在结婚前已经签订了购房合同、办理了按揭手续,并顺利取得了房产证,那么房屋的所有权很明显属于杨先生,这无容置疑,“至于购房人后来向银行还贷的行为,属于购房人与银行因贷款行为而产生的债权债务行为,这并不影响所购房屋所有权的归属。因此,即便是结了婚,这套房子也理应属于杨先生的婚前个人财产。”
至于婚后夫妻双方共同偿还银行贷款,则可以理解为用夫妻共有的财产偿还了一方的个人债务,因此,离婚时欠款的一方应将共同还贷的一半补偿给对方,“也就是说,周小姐可以分到的一部分,应该是双方结婚后一年里,共同偿还的贷款总额的一半。”婚姻帮律师建议,夫妻双方在财产分割时,应该本着坦诚的态度,从实际出发,站在彼此的角度考虑,这样才能避免矛盾,取得双方都能满意的结果。
离婚夫妻房屋分割问题
夫妻共有或一方所有房屋的处理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购买、共同建造的房屋,或者婚前双方共同出资购买、建造的房屋,是夫妻共有房屋,离婚时应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根据《婚姻法解释(二)》第20条规定:双方对夫妻共同财产中房屋价值及归属无法达成协议时,人民法院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一)双方均主张房屋所有权并且同意竞价取得的,应当准许;(二)一方主张房屋所有权的,由评估机构按市场价格对房屋作出评估,取得房屋所有权的一方应当给予另一方补偿;(三)双方均不主张房屋所有权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拍卖房屋,就所得价款进行分割。司法实践的通常做法是:共有房屋能实际分割使用的,可以分割使用。对不能分割使用的,可以作价分给一方,另一方取得补偿。在确定房屋分给哪方时,应考虑双方住房情况、照顾抚养子女的一方。在双方条件等同的情况下,应照顾女方。
婚后双方对婚前一方所有的房屋进行修缮、装修、原拆原建,离婚时未变更产权的,房屋仍归产权人所有,增值部分中属于另一方应有的份额,由房屋所有权人折价补偿另一方;进行过扩建的,扩建部分的房屋应按夫妻共同财产处理。离婚时,如一方生活困难,如离婚后没有住处,另一方应从其住房等个人财产中给予适当帮助。
由于我国住房制度多样化,住房权属状态也是多样化的,具体需要区分不同情况处理:
离婚时已经取得产权的房屋
第一,对于私房和具备产权证可上市交易的公房,一般以产权证颁发的时间来界定是否为夫妻共同财产。按照民法物权原理和我国房屋管理政策,一般情况下房屋权属登记是房屋所有权取得的必经程序。只有办理了产权登记或过户手续才能真正取得房屋所有权。因此对于在离婚案件中涉及的此类问题,如果诉争的房屋是结婚登记后取得所有权的,应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如果在结婚登记之前取得所有权的,应认定为个人财产而不能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
第二,夫妻一方婚前承租的公房,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共同财产购买为产权的,该房屋为共同所有。
离婚时尚未取得完全产权的房屋
指离婚时夫妻双方取得的房屋所有权只是部分产权,不是完全产权,主要指夫妻双方根据福利政策以标准价购买的公有房屋。部分产权房屋是国家历次房改政策的产物,其突出特点为部分产权处分受到限制。根据国务院1991年6月发布的《关于继续稳妥地进行城镇住房改革通知》,其特点集中表现为:第一,房屋必须在购买五年后才能出售;第二,出售时原补贴单位有优先购买权;第三,售房所得按照国家、单位、个人所占比例进行分配。它可能是婚前或婚后购买的但没有取得产权证的公房。由于这类房屋涉及我国特殊的住房政策,又涉及职工单位的利益,住房不能上市交易,在实务分割中存在一定的障碍。这种离婚时双方尚未完全取得所有权的情形,如果当事人有争议且协商不成,可以按照《婚姻法解释(二)》第21条处理,即人民法院不宜判决房屋所有权的归属,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判决由当事人使用。当事人取得完全所有权后,有争议的,可以另行向人民法院起诉。
离婚时尚未取得产权的房屋
指离婚时夫妻双方对其居住使用的房屋尚未取得所有权。婚姻存续期间已经签订买卖合同,但未取得产权证的房屋。如果夫妻双方作为买受人没有交清全部购房款而没有取得产权证,可以按照《婚姻法解释(二)》第21条处理,人民法院不宜判决房屋所有权的归属,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判决由当事人使用。当事人取得完全所有权后,有争议的,可以另行向人民法院起诉。如果已经支付了全部房价款,房屋所有权法律关系比较清晰,只需完善权属登记手续,人民法院可将以下情况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对房屋权属、分割、补偿问题予以处理:第一,在婚姻存续期间购买的,无论是以夫或妻的名义还是夫妻共同名义;第二,在婚前以夫妻双方的名义购买;第三,在婚前以夫妻双方的共同财产购买,属于婚前共同财产,财产性质存续到婚后仍为夫妻共同财产。
小编结语:对于婚前房产如何分割的情况相信大家应该清楚了,婚前财产的分割问题在必要时可以咨询专业的律师。希望婚姻帮的这篇离婚婚前财产分割问题的文章对您能有所帮助,更多婚前财产分割的法律问题,请拨打婚姻帮全国客服热线:4006-520-255,我们有最专业的婚姻家庭律师为您提供专业、贴身、便捷的婚姻法律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