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欢迎来到暖云婚姻帮
婚姻法律
首页 >> 婚姻法律 >> 彩礼纠纷 > 彩礼的界定是什么?彩礼的处理原则又是什么?

彩礼的界定是什么?彩礼的处理原则又是什么?

核心提示:婚前给付彩礼的现象在我国还相当盛行,特别是在广大的农村地区,几乎形成了当地的一种约定俗成的习惯。那么何谓彩礼,“彩礼”的表述并非一个规范的法律用语,人民法院审理的彩礼纠纷案件的案由按照有关规定被定为“婚约财产纠纷”。婚姻帮为您整理了有关彩礼界定以及财力处理原则的相关材料,希望对解决您的实际问题有所帮助。更多彩礼纠纷的法律问题,请拨打婚姻帮全国客服热线:4006-520-255,我们有专业的婚姻家庭律师为您提供专业、贴身、便捷的婚姻法律服务。

 一、彩礼的范围界定

男女双方在交往过程中所给付的财物,不能一概视为彩礼。哪些应当作为彩礼?哪些不应当作为彩礼?目前,法律和司法解释没有加以规定,理论界也没有一个比较科学的概念。笔者认为,彩礼仅指基于婚约、按照当地风俗习惯、给付对方数额较大的财物。其构成特征有以下几个方面:

1、订立婚约为前提条件和基础。婚约一般认为是男女双方以将来结婚为目的所作的事先约定。也就是说,男女双方(或各自的父母)在结婚之前,为保证缔结婚姻而先达成的协议,俗称定婚。婚约的订立法律虽然没有加以规范,各地的风俗不同,但一般还要通过一定的形式让大家知晓,比如举行定婚仪式、宴请宾客等。定婚后,男方就要给付女方一定数量的金钱和其他物品,这就是通常所指的彩礼。如果男女双方在自由恋爱的过程中,相互给付财物,则完全基于双方自愿,并不属于彩礼,应当认定为一般赠与行为。还有同性恋者之间财物给付行为、买卖婚姻的行为、隐瞒已经与他人结婚的事实,又与人定婚而发生的财物给付行为等等。在现实生活中,还有很多类似的财物给付行为,只要不是基于婚约,都不应当认定为彩礼的范围。

2、需基于当地的风俗习惯。双方订立婚约的过程中或者订立婚约之后,给付财物的行为要根据当地风俗习惯。关于给付金钱的数额以及其他物品,一般都需要由中间人(俗称媒人)从中按习惯商定,有时还要通过中间人交付。这种情况下,给付财物既不是给付人主动赠与,又不是接受人的索取。双方当事人及其家庭成员都清楚该财物就是为订立婚约而给付的彩礼。如果当地并没有给付彩礼的风俗习惯,那么双方之间发生财物给付行为也就不是彩礼。如果彩礼的数额明显超出当地风俗习惯,而且明显超出给付方的支付能力,就应当认定为借婚姻索要财物行为,其实质就不再属于彩礼性质。

3、所给付财物的价值按照当地生活水平属于数额较大。双方订立婚约后,根据当地风俗习惯需要给付另一方一定数量的财物,其数额或价值就必须符合当地的标准,该标准虽然没有固定的规范,但是,最起码要符合彩礼所具有的担保性质,要符合同时期同一地区大致相近的数额。在豫东平原的农村地区,一般就要数千元。如果给付500元以下的金钱或价值不超过500元的财物礼品,只能视为礼尚往来的正常花费,不能认定为彩礼。如果给付的是烟、酒、食品、衣物等易损耗的日常用品以及价值较小的用作纪念的物品,包括请客招待费用,都不能认定为彩礼。

只有符合以上三个条件,才能认定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所规定的“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才涉及是否返还问题。

网友咨询:彩礼返还

什么叫彩礼?彩礼返还的条件

婚姻帮律师解答:

彩礼返还,是男女双方离婚了,男方要求女方退还当初结婚时候给的彩礼,例如车、钱等。2、什么条件下,结婚彩礼可以返还?第十条 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 (三)婚前给

第十条 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

适用前款第(二)、(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3、结婚彩礼返还问题 决定彩礼是否返还,以当事人是否缔结婚姻关系为主要判断依据。给付彩礼后未缔结婚姻关系的,原则上应返还彩礼;如果已结婚的,原则上彩礼不予返还。4、什么情况下,不能认定为是彩礼 1、男方或其近亲属为取悦对方所为的赠与。 2、男女双方恋爱期间男方为表露情感所为的赠与。 3、男女双方或其近亲属在共同消费中由男方支付的费用。 4、男方及其近亲属与女方及其近亲属礼节性交往时的赠与。 5、借婚姻索取财物、骗取财物的行为。 从法律角度审视彩礼给付的目的,我们不难发现彩礼的目的,是彩礼予以返还的一个基本条件。“作为给付彩礼的代价中,本身就蕴含着以对方答应结婚为前提。如果没有结成婚,其目的落空,此时彩礼如仍旧归对方所有,与其当初给付时的本意明显背离”。司法解释规定彩礼予以在一定条件下返还,在法理上体现了对对价行为公平性的保护。 对于登记结婚之前给付的彩礼,登记结婚之后,仍可返还的,最高院在《解释(二)》第十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一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适用前款第(二)(三)项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对于登记结婚之后给付的彩礼,《解释(二)》中并未对此作出明确规定,从彩礼的法律关系分析,属于一般的赠与,但其赠与目的的现实性仍是希望男女之间建立稳定的婚姻关系。因此笔者认为可根据彩礼的具体流向分二种情况: 1、彩礼由一方个人接收或购置结婚物品的。应根据我国《婚姻法》规定,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受赠的财物无特殊约定,应为夫妻共同财产。

二、 关于彩礼纠纷处理的一般原则

关于彩礼纠纷的处理,《婚姻法》未作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规定: 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

适用前款第(二)、(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在司法实践中,对《婚姻法解释二》第十条规定的适用,笔者建议应注意以下方面:

1、 首先要把握处理彩礼纠纷的基本原则,即《婚姻法解释二》在决定彩礼是否返还时,是以当事人是否已经缔结婚姻关系为主要判断依据的,给付彩礼后未缔结婚姻关系的,原则上收受彩礼一方应当返还彩礼。

2、 双方已经登记结婚的,只有在《婚姻法解释二》第十条第2、3项的特殊情况下,才支持当事人的返还请求,其前提是双方必须离婚。

3、 《婚姻法解释二》第十条规定中的因给付彩礼导致生活困难,应当以绝对生活困难为标准,而不是相对生活困难。所谓绝对生活困难,是实实在在的困难,是其靠自己的力量已经无法维持当地最基本的生活水平。

小编结语:,彩礼仅指基于婚约、按照当地风俗习惯、给付对方数额较大的财物。在婚姻法司法解释(二)中所说的彩礼,其应当是基于当地的风俗习惯,为了缔结婚姻关系而给付的钱款或其他财产,其应当具有明显的风俗性和地域性。若是在当地没有此类习俗的前提下,一方为了表示缔结婚姻关系的诚心而主动给付另一方的钱款或其他财产则不宜认定为彩礼,应视为赠与行为。关于彩礼界定以及财力处理原则的相关内容就介绍到这,希望婚姻帮的这篇文章对您有所帮助。如果您有更多相关彩礼纠纷的法律问题,请拨打婚姻帮全国客服热线:4006-520-255,我们有专业的婚姻家庭律师为您答疑解惑。

以上知识仅供参考,如有婚姻法律问题,建议您咨询专业律师获得更有针对性的建议。您可以 在线咨询律师  文章关键词:  彩礼的界定  彩礼返还  彩礼纠纷处理原则  彩礼纠纷 我有婚姻法律问题咨询>
一键转帖到:

全国优秀婚姻家庭律师(按照帮助人数排序)

更多>>
快速发布法律咨询
4006-188-116 在线客服
  • 服务号二维码
    微信扫一扫立即咨询
  • 订阅号二维码
    微信扫一扫订阅婚姻宝典

©2008-2017 hunyin163 All rights reserved. 鲁ICP备16004136号-1
济南暖云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济南市高新区舜泰广场6号楼1703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