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与时俱进的这个时代,很多人选择投资来获取更多的收益,比如房产,股票等等,有不少人在婚前购置了房子作为婚房,但是房产近年来增值空间巨大,那么,如果是婚前买的房子,在婚后增值了几十万,这增值的部分应该看作是个人财产还是夫妻共同财产呢?
根据法律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生产、经营收益及知识产权收益归夫妻共同所有,而夫妻个人财产的孳息和自然增值仍然是个人财产。所以只有在夫妻个人财产的增值部分是将该财产用于生产经营所得的收益或者是知识产权获得的收益,才能对其进行分割,而该个人财产的孳息和自然增值部分是属于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一、如何分割婚前财产增值部分
1、房产婚前婚后的区分。
我国婚姻法规定,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工资奖金收入,生产经营收入,继承或受赠所得等其他收入为夫妻共同财产。夫妻双方对财产取得有相反的书面约定的从其约定。最高法院在对离婚时夫妻财产的分割还明确规定,婚前个人财产并不因夫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个人财产。
2、婚后共同财产分割应遵循现实价值分配原则。
对财产的分割,以不损害其原有价值的方法,有利于生产、便利生活的原则进行分割。对可分的财产按数量进行分割,如粮食、现金。对不可分的财产或分割后会损害其价值的,如一台电视机、一台电冰箱,则综合财产现价值,按价值分割。对价值有异议的,双方可以竞买,都不愿意要的可以变卖,分割现金。
3、购买大件财产时,要留下单据凭证。
由于现代社会尊重个性自由,离婚对于每一个步入婚姻殿堂的人来说,都存在着可能。离婚时一方不能举证证明财产是婚前个人财产的,按共同财产处理。因此在购买大件财产时,要留下单据凭证,最好是通过银行划转资金,留下单据,当发生争议时,有据可查,也可以进行婚前个人财产公证。
举例说明一下:
夫妻一方在婚前支付全部房款,将房屋产权登记在一方名下,并在婚前已经取得房屋产权证。
该房产属于《婚姻法》第十八条规定的“夫妻一方的婚前财产”,由房屋产权证上登记的一方享有房屋的产权。那么该房产在婚后增值的部分,若是因为市场行情而自然增值,就应当属于“自然增值”,其增值部分认定为房产方的个人财产。
若该房产的增值是因为装修而导致的升值,而装修费用是夫妻双方的共同财产或者非购房一方的个人财产,因装修而升值的部分就不宜认定为购房一方的个人财产。这也是实践中夫妻离婚时非购房一方忽略考虑的问题。如果装修费用是婚前非购房一方的个人财产,那么离婚时,非购房一方可就该装修而升值部分主张权利。若为婚后夫妻共同财产装修,则装修而升值部分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当然仅限于装修而升值部分。因为婚后装修是夫妻共同的经营行为。
二、法律对婚前财产增值部分是如何规定的
相关法律参考:夫妻共同财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七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
(二)生产、经营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婚姻法解释三》第五条 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网友咨询一:婚前个人按揭购房婚后共同还款 离婚时如何分割房产?
995年5月,王某通过按揭方式购买住房一套价值10万元,首付款3万元,银行贷款7万元。2003年5月该房子市场价格升值了,大约为25至35万元,2003年6月王某与李某喜结连理,婚后双方以共同收入偿还贷款,双方于2005年5月还清银行所有贷款。2006年3月王某与李某双方因感情不和为由诉至法院要求离婚,在庭审中,双方对离婚和子女抚养均无异议,但对房屋分割问题发生争议,王某认为房屋是其婚前所卖应属于婚前个人财产,而李某则认为房屋贷款是双方婚后共同偿还的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在本案审理过程中,该房屋经评估价值29万元。
婚姻帮律师解答:
婚后还贷部分属于共同财产,可以分割。
网友咨询二:婚前财产变卖追加投资增值后离婚时如何分配
您好!我想咨询离婚财产方面的问题.我丈夫婚前有两楼房,一栋42平.一处53平有一万两千元贷款.婚后,共同还清贷款.后来,又把这两处房产卖掉.42平的卖了四万元,贷了六万元贷款换了一个门市楼,目前市值大概60万.53平的楼房,卖了六万两千元,贷款四万元换了一处95平的楼房,目前市值约27万元.另有建有一处600平的库房,对这部分我们没有异议.可是现在他提出:前两处房产他要按照卖掉婚前楼房后出资购房的比例来分配财产.这合理吗?应该怎么分比较合理呢?谢谢!
婚姻帮律师解答:
前两处房产,为婚前财产,但该财产升值的部分为夫妻共同财产,应当平均分配。
案例:
2005年, 家住***花园的王先生通过自己出资,父母出资的方式购买了一套商品房,首付30万,总价130万,并取得了房产证。2007年,王先生与李小姐登记结婚,婚后由王先生负责工作,李小姐在家带小孩,贷款由王先生偿还。2011年,夫妻感情不和,王先生打算离婚,李小姐要求分割房产升值部分,现在房产总价200万,王先生咨询陈朝阳律师,这个情况,李小姐有没有份额呢?
解答:
1、按照以前深圳高院的内部规定,婚前贷款购房,婚前办理产权证登记在个人名下的,属于婚前个人财产,婚后房产增值部分属于市场正常的价格波动,和夫妻贡献没有关系,升值部分随着产权走,也是属于个人财产,不是夫妻共同财产,无权分割。
2、但是2010年最高人民法院的草稿规定,婚前购房,产权还是属于个人所有,但是因为婚后偿还贷款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支出部分,同时应为还贷使夫妻减少了投资其他项目的机会,因此,应该对另一方予以补偿。具体根据夫妻结婚时间长短,以及偿还贷款金额大小来确定。由此明确规定应该对升值部分予以补偿。
小编结语:夫妻财产增值部分的分割是夫妻财产分割中经常发生纠纷的部分,希望上文介绍的夫妻财产分割的内容对您有所帮助,有关婚前财产的增值部分怎样分割就介绍到这里,更多婚前财产问题可以拨打婚姻帮全国客服热线:4006-520-255,我们有资深的婚姻家庭律师为您答疑解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