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母过户房产给子女如何对待
如果父母把唯一的房过户给子女,那么父母是不是可以再新购一套,并且可以享受首套房贷款标准?
如果父母的房产当时是全款购买,过户给子女后名下没有住房,同时也没有贷款纪录,那么父母再购房是可以享受首套房优惠的;如果父母的房产当时是贷款购买,过户给子女后虽然名下没有住房,但由于之前有过贷款纪录,那么父母再购买第二套房时是会算作二套房的。
《继承法》第五条 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
第十条 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本法所说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本法所说的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本法所说的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第十六条 公民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并可以指定遗嘱执行人。
公民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的一人或者数人继承。
公民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赠给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
父母赠与子女房屋能收回吗?
昔日母亲过户给女儿的房产,今日双方产生矛盾,母亲持“特立字据”诉至法院要求讨回房产。近日,浦东新区法院一审判决被告计小姐应协助原告方女士将位于浦东新区的一套房屋过户登记至方女士名下;方女士的其它诉讼请求被驳回。
【案情回放】
方女士与计小姐系母女关系。2002年10月10日,方女士与计小姐签订一份房地产买卖合同,约定方女士将其所有的一套301室房屋以20万元价格转让给计小姐,方女士一个月内腾出房屋并通知计小姐验收交割。同日,双方另签订一份书面协议,言明“方女士已将301室房屋,户主改计小姐,暂不收房款,以后随房价变动而变动,如有分歧,矛盾不合,将随时更改户主,承担一切税收费用,特立字据”。同月25日该房屋过户登记至计小姐名下。至今双方之间未发生购房款支付,也未进行房屋交付,该房屋仍由双方共同居住使用。
2003年7月13日,方女士的丈夫死亡。2009年,方女士要求将该房屋置换到龙华医院附近,计小姐不同意,双方为此产生矛盾,去年2月方女士向浦东新区法院提起诉讼。
方女士诉称,2002年10月,由于自己身体欠佳,为便于今后管理,就把房子过户给女儿。当时,女儿刚工作,一下子付不出购房款,但双方商定立下字据,待适时自己要收回的。近段时间自己身体越来越差,经常要到龙华医院看病,因而想要回当初的卖房款,到龙华医院附近买房,便于看病,但女儿就是不肯。故起诉要求女儿配合自己将该房屋变更权利人为本人,过户的税费由女儿承担。
计女士辩称,系争房屋以买卖形式过户给了自己,实际是赠与,双方去交易中心办手续时工作人员说如果办赠与,要付的税费较多,所以双方以买卖形式办了过户。自己另签订协议书只是为了给母亲一个保证。现自己不同意将系争房屋变更权利人为母亲,也不同意支付购房款,同时认为母亲的诉讼请求已过诉讼时效。
法院认为,双方签订的房地产买卖合同,仅就房价和交付时间作了约定,而之后双方均未按照买卖合同的约定履行,由此可认定该份买卖合同仅是为办理房屋过户所签,并非双方真实意思的体现,同日另签的“特立字据”才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该字据系一份附解除条件的合同,现原告因双方产生矛盾而要求将系争房屋登记户名更改为原告,符合该字据约定,应予支持。据此,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网友咨询一:将父母的房子过户到子女名下怎么办手续?
我父母有一套房子,房产证上是父亲的名字,目前父已去世,母健在。母亲同意将房子过户到我们4个子女名下,请问如何办手续?要交多少费用?谢谢。
婚姻帮律师解答:
你好。房产证过户只能写两个人的名字。费用是看房产的面积确定。具体情况建议到房管部门咨询。
小编结语:房产继承是指按照《继承法》的规定,是指依照法定程序把被继承人遗留房屋所有权及其土地使用权转移归继承人所有的法律行为。有关房产继承的相关问题就介绍到这里,更多有房产继承父母房产过户给子女的法律问题可以拨打婚姻帮全国客服热线:4006-520-255,我们有资深婚姻家庭律师为您答疑解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