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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领取结婚证但已经同居生活,彩礼是否返还?

核心提示:结婚彩礼是现代婚姻的一个重头戏,随着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结婚彩礼也是水涨船高。由于地区经济的差异、民族习俗的差异,不同地方对彩礼金额以及彩礼形式的要求有所不同,那么当同居未登记的情况下分手彩礼是否需要返还呢?婚姻帮为您整理了有关同居状态下的彩礼返还的相关材料,希望对解决您的实际问题有所帮助。更多彩礼纠纷的法律问题,请拨打婚姻帮全国客服热线:4006-520-255,我们有专业的婚姻家庭律师为您提供专业、贴身、便捷的婚姻法律服务。

 彩礼的概述及历史由来

彩礼,又称聘礼、聘金。一般是指男女订婚时,由男方给予女方或女方家一定数额的货币或实物,作为婚约或婚姻成立的程序和标志。可以说,彩礼是男方对女方家庭抚育女方成长的一种报答或补偿。不过随着时代的发展,现在的彩礼已不再仅限于男方给予女方,而是发展为男女及其父母双方或一方为达到结婚的目的而赠与对方的财物。

彩礼制度源于中国古代实行的聘娶婚制,即为“六礼”(即纳采、问名、纳吉、纳征、请期、亲迎)之一的纳征,后世又叫“下定”或“过定”,“定”即指正式订立婚姻关系。人们常说,“ 六礼”以纳征为重,就因为走到纳征这一程序,交付了彩礼,就代表了婚约已经成立,未来的婚姻关系基本确立。可以说,彩礼与婚约结合在一起,是聘娶婚制的代表,其历史源远流长,早在《礼记•士婚》中就有记载。按照《礼记•士婚》所记,在六礼之婚的联姻过程中,男家应付给女家一笔聘金,才能算作聘定。到了唐代,六礼的核心就是给付彩礼,女方以接受男方聘财的方式表示许婚,即所谓的“婚礼先以聘财为信”。 元朝也把下聘财作为婚姻成立的要件之一,并且按照不同等级作了数目上的具体规定。清代婚姻关系的成立,当事人双方必须订立婚约,订立婚约的主要内容是交换婚书和交受聘财,而交受聘财是婚约成立的主要条件。直到民国时期有关法律仍对彩礼进行解释和规定。例如,民国初年,北洋军阀政府的大理院仍然对定婚作如下解释:“定婚为成婚之前提,据现在继续有效之前清现行律载,男女定婚,写立婚书,依礼聘娶。又载虽无婚书,但曾受聘财者亦是等语,是婚约必备此要件之一,始能为有效成立,苟无一具备,虽已成婚,于法律上仍不生婚姻之效。”

从历代立法者对彩礼的重视程度我们可以看出,彩礼制度对中国人的婚姻家庭生活的影响是重大而深远的。作为双方婚姻成立的一个前提。近年来,随着农村收入水平的逐渐提高,彩礼的数额也是一路水涨船高,彩礼动辄就是上万甚至几万,有的家庭为了给付彩礼,不得不全家举债,导致生活苦不堪言。如果双方最终未能结婚,或者发生彩礼返还的纠纷。如何妥善处理此类返还彩礼纠纷案件,对当今社会越来越具有现实意义。

网友咨询:没有登记是否要返还彩礼

       我与一个未成年人订婚 当时媒人说的是19 岁可现在才16岁 我想如果退婚彩礼还能要回来吗?该怎么解决?

婚姻帮律师回答:如果没有登记结果可以的。

未领取结婚证但已经同居生活,彩礼是否返还?

返还彩礼的三种情形包括:1、领取结婚证但未共同生活的;2、未领取结婚证的;3、婚前给付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那么,虽然未领取结婚证,但男女双方已经同居生活,彩礼是否应当返还呢?

如果严格按照婚姻法司法解释二中关于返还彩礼的相关规定,那么,即使双方已经同居,仍然属于未领取结婚证的情形,那么彩礼就应当返还。这样,对于女方来说可能有点不公平。

根据2011年全国法院民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的内容,婚姻法司法解释二中对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应当返还彩礼的情形进一步进行了解释,即此种情形指的是未办理结婚手续也未共同生活的情形,也就是说,如果男女双方已经同居的话,应当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同居的时间长短、彩礼的金额等因素,来确定是否应当返还彩礼或者返还彩礼的金额,同居生活引纠纷分手彩礼须返还。司法实践中,涉及彩礼纠纷应当注意下列问题:

1.解决彩礼纠纷时应遵循的原则。决定彩礼是否返还,以当事人是否缔结婚姻关系为主要判断依据。给付彩礼后未缔结婚姻关系的,原则上应返还彩礼;如果已结婚的,原则上彩礼不予返还(一些特殊情形除外);按照习俗举办了结婚仪式但没有领取结婚证书的,解除同居时彩礼原则上不予返还。

2.结婚前给付彩礼的,必须以离婚为前提,才能考虑支持返还请求。如果给付彩礼之后,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给付人要求返还给付的,不予支持,因为此时夫妻尚作为一个共同体,遵循夫妻法定财产共有制。如果当事人在离婚诉讼的同时提出该项请求,法院准许离婚的,可根据情况作出是否支持返还彩礼请求;判决不准离婚的,不能支持当事人返还彩礼的请求。

3.必须是当地确实存在婚前给付彩礼的习俗。一般来说,彩礼问题主要大量存在于我国广大的农村和经济相对不发达地区,人们迎亲嫁娶,多是按民风、习俗形成的惯例。如果当地没有此种风俗存在,就谈不上给付彩礼的问题。对于不能认定为彩礼的、属于男女交往间所为的给付财物如何处理,要视其具体情况及性质,由法院依法作出处理。

4.要区别彩礼给付时当事人的主观意愿。一般来讲,彩礼的给付往往迫于当地行情及社会压力而不得不给,完全自愿给付且无任何附加条件的属于一般赠与行为,如果没有特殊规定,通常不予支持返还彩礼的请求。

5.给付彩礼后办理了结婚登记,但双方并未真正在一起共同生活,对于要求返还彩礼的,应予以支持。双方登记结婚后,如果一直没有共同生活,也就没有夫妻之间相互扶助、共同生活的经历,实质意义上真正的共同生活还没有开始。

6.对于彩礼的给付、接受主体应当作宽泛解释。实践中,给付彩礼并不单纯的是男女双方之间的事情,常常涉及到两个家庭之间的往来。对于彩礼的给付人和接受人应作广义的理解,不能仅仅局限于准备缔结婚姻关系的男女本人,应包括各自的亲属。现实生活中,彩礼往往是给付了女方的娘家,真正用于男女结婚的很少;许多时候,彩礼是全家用共同财产给付的,甚至是全家共同举债所为。考虑到这些具体的情况,如果将给付人的主体和收受人的主体都作限制性解释的话,不利于这类纠纷的妥善解决。

7.婚前给付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这属于彩礼返还的特殊情形。生活困难有绝对和相对之分,绝对困难是其生活靠自己的力量已无法维持当地最基本的生活水平;相对困难由于给付彩礼造成了生活前后相差较悬殊,相对于原来的生活条件来说,变得困难了。司法解释的本意,是在前一种意义上,即绝对困难进行规定的。

8.彩礼返还适用的诉讼时效问题。彩礼的返还适用普通的诉讼时效,即两年。诉讼时效的起算,根据民法通则规定,权利受到侵害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开始。因此,此类纠纷的起算,有以下几种情形:如果双方没有缔结婚姻关系的,给付人应当及时履行自己的权利,向对方主张自己的权利。对方拒不返还的,诉讼时效开始起算;如果双方登记结婚的,自其解除婚姻关系之日起,给付人就应当知道自己的权利受到侵害,诉讼时效开始计算。

小编结语:彩礼返还的条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下称《婚姻法解释(二)》)第十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适用前款第(二)、(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关于同居的彩礼返还的相关内容就介绍到这,希望婚姻帮的这篇文章对您有所帮助。如果您有更多相关彩礼纠纷的法律问题,请拨打婚姻帮全国客服热线:4006-520-255,我们有专业的婚姻家庭律师为您答疑解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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