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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单独继承房产却被分 原是代书遗嘱被认定无效 立遗嘱时应注意哪些问题

核心提示:遗嘱是指遗嘱人生前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对其遗产或其他事务所作的个人处分, 并于遗嘱人死亡时发生效力的法律行为。那么在立遗嘱时应注意哪些问题呢?相关案例中又是如何解析的呢?为了帮您更加清楚的了解此类问题,婚姻帮为您整理推荐了有关房产继承问题的相关内容。更多房产继承与遗嘱的法律问题,请拨打婚姻帮全国客服热线:4006-520-255,我们有专业的婚姻家庭律师为您提供专业、贴身、便捷的婚姻法律服务。

相关案例:

朱兆华和宋秀英是玄武区一对耄耋夫妇,两人膝下四个女儿。大女儿朱明娟是朱兆华与第一任妻子所生,目前在外地生活,其他三女在南京。两位老人跟二女儿朱文娟住在一起,朱文娟身患重病,家境很困难,跟父母同住也算是互相照应。2002年,朱兆华因病去世,次年,宋秀英也走了。两位老人留下的房子由朱文娟夫妇居住使用。其他姐妹对这事没意见,多年来,她们也没有提出分房的要求。

2009年底,已经病入膏肓的朱文娟忽然委托丈夫刘强将其他姐妹告上法院,要求独自继承父母留下的房产。朱文娟夫妇提供了一份订立于2001年的遗嘱,遗嘱上以宋秀英的口吻写着:“我与丈夫朱兆华名下的房屋是朱文娟夫妇出钱购置的,朱文娟患有癌症,家境贫困,我们当时就答应日后将房子过户给她。现在朱兆华因患病神志不清,我代表我俩立此遗嘱,等我俩百年之后,该房由朱文娟一人继承。”

虽说是宋秀英的口吻,但遗嘱不是宋秀英亲笔写的,而是由一个叫周珺的人代为书写。据朱文娟的律师说,此人是朱文娟丈夫的外甥女。遗嘱上还有两个见证人的签名,但没有宋秀英的签名,只加盖了私章。

两位证人出庭作证

南京玄武法院开庭审理此案。朱文娟因患病未能到庭,她请了律师,她的大姐、三妹和四妹也请了律师出庭应诉。

开庭后,朱文娟的律师出示多份证据,力图证明遗嘱有效,还申请了两位证人出庭作证。周珺是证人之一,她回忆了立遗嘱那天的情形:“朱文娟是我舅妈,那天,她喊我去见老太太,老太太躺在床上,神志很清醒,她跟我说,想立份遗嘱把房子留给朱文娟,请我帮忙写下来,我就把她的说法写了下来,之后老太太加盖了私章。当时舅妈的一位朋友也在场,并在遗嘱上签了字。”周珺提到的朋友是遗嘱见证人之一,这位见证人也出庭作证了,她陈述的内容跟周珺所说的情况一致。

被告席上的三姐妹坚持认为遗嘱无效。她们认为,周珺是朱文娟丈夫的外甥女,跟朱文娟有明显的利益关系,由她代写的遗嘱,很难让人信服。虽说有两个见证人,但其中一个并不在立遗嘱现场,是事后补签的名字;另一个倒是在立遗嘱现场,但她是朱文娟的好朋友,两人显然有利益关系。更重要的是,遗嘱上只有老太太的私章,却没有签名,这显然不符合代书遗嘱的订立要求。对此,朱文娟方面的解释是,老太太当时在病中,不能签名字,但她的大姐和妹妹们坚持说,老太太当时的身体条件是可以签名的。

遗嘱有瑕疵被认定无效

原被告双方为遗嘱的效力争论不休,由于不断有新的证据和观点补充进来,法官组织了多次庭审,最终,法院对遗嘱的效力作出了认定:形式存在重大瑕疵,代书遗嘱无效!

法官指出,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注明年、月、日,并由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签名,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而这个案子里边,帮老太太代书遗嘱的是受遗赠人朱文娟的夫家外甥女,两个见证人一个不在现场,一个虽在,却与朱文娟有利害关系,可见这几个人的见证都是无效的。另外,老太太未在遗嘱上签名,遗嘱上的私章到底是不是老太太自己加印的,目前也说不清楚。从以上几点可以看出,这份代书遗嘱是无效的。

“根据法律规定,伪造遗嘱的应丧失继承权,我们要求由我们仨继承房产,朱文娟没份!”庭审中,朱文娟的妹妹聘请的律师提出这一要求。法官没有采纳,法官认为,尽管这份代书遗嘱因形式上的重大瑕疵不具备效力,但也没有证据证明朱文娟伪造了遗嘱。现在没有生效遗嘱,二老留下的房子应当按法定继承顺序继承。不仅如此,法官还特别“关照”了朱文娟,因为朱文娟属于法律规定的“生活有特殊困难的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嘱时应当予以照顾。最终的判决结果是,朱文娟一人拿50%的房屋产权,其他三姐妹按份额继承另外50%。判决下达后,她们都没有提起诉讼,据律师透露,她们内心其实还是很关心朱文娟的。(文中当事人为化名)

立遗嘱时应注意以下五点:

一、立遗嘱人须思维清楚。立遗嘱是一种法律行为,要求具备几个条件,如意思自愿、遗嘱内容合法清楚、立遗嘱人思维清楚等等。有的老人在身体十分虚弱时甚至临终时才想起立遗嘱,这个时候会产生意识不清、思维混乱等情况,导致不能立遗嘱,立了也可能无效。现实生活中因怀疑临终所立遗嘱效力而产生家庭纠纷的案例较多。因此,老人应在身体健康、思维清楚时及时立遗嘱,避免子女在自己身后产生纠纷。

二、公证遗嘱效力最高。立遗嘱的方式很多,如公证遗嘱、自书遗嘱、代书遗嘱、口头遗嘱、录音遗嘱等。各种方式有不同的要求,对此《继承法》都作了规定。其中公证遗嘱效力最高,最为规范,在同时存在多个遗嘱的情况下,以公证遗嘱为准,老人去世后,公证遗嘱可以直接在房产部门等处生效,而其他形式的遗嘱一般不能直接生效,需要继承人另外举证,使用的程序比较麻烦,还容易产生纠纷。公证遗嘱目前的收费标准一般在300元以下,经济实用,建议老人选择。

三、遗嘱的内容要符合《继承法》的规定,内容要完善,措词要简练准确,书写或打印要清晰。避免以下几种错误:处分其他人的财产,例如处分和妻子共有的财产中属于妻子的财产份额;剥夺继承人中无劳动能力又无生活来源的人(如未成年人、残疾子女等)的继承权;涉及财产之外的事。

四、遗嘱内容要注意保密。生活中,常有一些子女获知老人立遗嘱后,对遗嘱内容不满,从而引起家庭纠纷,甚至迫使老人多次修改遗嘱。因此,老人有必要做好遗嘱保密工作,在适当的时候把遗嘱书交给继承人。

五、公证遗嘱也可撤销或修改。遗嘱是一种单方的自愿的法律行为,老人在立遗嘱后,完全可以撤销或修改前一个遗嘱,可以再立一个新遗嘱。公证遗嘱也可以撤销或修改,但必须到公证处去撤销或修改。同时存在多个公证遗嘱的,以最后一个为准。

网友咨询一:子女继承父母房产

房产证上名字是父母的,父母去世后子女继承房产需要交过户费吗?

婚姻帮律师解答:

你好! 子女继承父母的房产,不需支付个人所得税。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财税[2009]78号《关于个人无偿受赠房屋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一、以下情形的房屋产权无偿赠与,对当事双方不征收个人所得税:(一)房屋产权所有人将房屋产权无偿赠与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

小编结语:遗嘱很重要,关乎着财产分配问题所以在立遗嘱是一定要注意一些事情来确保它的合法性。有关房产继承的相关问题就介绍到这里,更多有房产继承与遗嘱的法律问题可以拨打婚姻帮全国客服热线:4006-520-255,我们有资深婚姻家庭律师为您答疑解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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