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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同居关系解除后彩礼返还怎么办?

核心提示:随着老百姓生活水平的提高,对于红白喜事,大部分人均喜欢办得热热闹闹,风风光光,唯恐丢了自家的面子,就拿结婚这事来说,男方出的彩礼便是水涨船高,但是这种习俗,有的时候会让人闹心。婚姻帮为您整理了有关同居关系解除后的彩礼返还的相关材料,希望对解决您的实际问题有所帮助。更多彩礼纠纷的法律问题,请拨打婚姻帮全国客服热线:4006-520-255,我们有专业的婚姻家庭律师为您提供专业、贴身、便捷的婚姻法律服务。

 同居纠纷彩礼返还

2003 年 10 月 1 日 起施行的《婚姻登记条例》第四条规定:“内地居民结婚,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一方当事人常 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但是,目前在农村由于旧封建、旧风俗、旧观念的遗留存在,有相当的男女青年结婚,只按本地习俗办婚酒举行婚礼,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并生儿育女,而一直不办理结婚登记。仅是隆林县委乐法庭辖区(现是一乡一镇)几年来所受理的各类民事案件中表明,属婚姻家庭纠纷的占 65% 以上,而婚姻家庭中,属于同居关系纠纷的又占 60% 以上。最高人民法院于 1989 年 11 月 21 日 颁布的《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的第 1 条规定:“ 1986 年 3 月 15 日 《婚姻登记办法》施行之前,未办理结婚登记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群众也认为是夫妻关系的,一方起诉时,一方或双方不符合结婚条件的,认定为非法同居关系”;第 2 条规定:“ 1986 年 3 月 15 日 《婚姻登记办法》施行之后未办理结婚登记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群众也认为是夫妻关系的,同居时一方或双方不符合结婚条件的,认定为非法同居关系”,第 3 条规定:“自民政部新的《婚姻登记管理条例》施行之日起(即 1994 年 2 月 1 日 起)未办理结婚登记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按非法同居关系对待”。最高人民法院的这 3 条规定,是明确规定了哪种情形属于非法同居关系(现只叫同居关系)的问题。因为,同居关系是不受法律保护,只要一方不同意继续同居生活时,均有自主解除同居关系的权利。但如果一方只因解除同居关系问题法院提起诉讼的,则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一条的规定,不予受理,但如果同居期间有子女抚养、财产分割、彩礼的返还等问题提起诉讼的法院应当受理。

网友咨询:结婚未登记但同居彩礼返还问题

结婚五个月,未登记,因不和俩人吵架女方提出不过,衣物金子彩礼都拿回娘家,过彩礼20万,去掉共同花销剩15万,男方因对女方不通情达理,同意不过,请问这种情况彩礼怎样返还。

婚姻帮律师解答:如你所说,彩礼原则上应适当返还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适用前款第(二)、(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按照此条第(一)项的规定精神,凡是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解除同居关系时,一方请求对方返还彩礼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但笔者认为,按农村当前的实际情况,不能死搬硬套,不能一刀切,应当按照案件的实际情况来裁判,才能体现司法公正和公正为民,才能和谐社会。

原因是:由于当前农村属于“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现象普遍存在。”

目前,属于此类纠纷而向法院起诉的相当突出,而且在审理此类纠纷的过程中,常常有一方利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第(一)项的规定提出要求对方返还彩礼数千元甚至上万元,而对方就以已同居多年,已生儿育女,已投入了很多劳动等等为由而拒绝返还。往往是为此问题双方争论不休,调解无效,最后非下判决不可。比如下边这个案例。

[案情简介]

八零后小轻年周某与朱某经熟人介绍相识,交往半年后双方订下了婚约,欢天喜地的在某国际大酒店举行了由双方父母参加的小范围订婚仪式。周家应朱家的要求,按照当地习俗送给朱某彩礼现金10万元及金首饰一套价值2万元。随后朱某便住到了周家,与周某开始同居,数月后朱某便怀孕,周家非常高兴,多次催促周某与朱某办理结婚登记,但朱某此时却发现彼此对过去了解不够,同居一起后才发现双方性格不合,经常因为一点小事而吵架,偶然还要打架,于是不愿与周某办理结婚登记,并自行到某医院做了人工流产手术,花费医疗费5000元。朱某提出分手后,便回了自己家,过了段时间,周某和周父便提着补品来到朱家,请朱某回去,周父当着朱家的面,劈头干练盖脸把周某骂了一通,并且赔了不是,于是朱某心一软,就又回去了,但是好景不长,两人又闹崩了。朱某再次提出分手,回到了自己家。

周某最终表示同意,但认为既然双方没有进行结婚登记,朱某应当返还其此前给予的彩礼。因两家人协商不成,周某诉至法院,要求朱某退还婚前彩礼10万元及首饰一套。

朱某辩称二人已经同居一段时间、自己怀孕受到伤害并且是因为周某存在过错为由拒绝返还彩礼,同时还要求周某支付其人工流产的费用并赔偿其他损失。

[律师分析]

首先,根据婚姻法解释(二)第十条:“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适用前款第(二)、(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的规定确定了彩礼是否返还的判断标准,应看双方是否缔结了婚姻关系并共同生活,这两项条件缺一不可。本案中周某与朱某虽同居但未登记结婚,很显然.给付彩礼是以结婚为条件的赠与行为,在本案中,给付彩礼的行为正是“以缔结婚姻关系并共同生活为目的”对于这一点,实际上从风俗习惯及社会认知的角度看,周某与朱某都是明知的。

其次,这类案件中,很多人主张使女方怀孕、对女方施暴、对女方家长不敬、生活习惯难以调和等原因导致分手均是对冲给付责任的过错事由,而主张无需返还彩礼,这是没有依据的。给付之诉中的过错事由必须是导致行为目的不能实现的直接事由,就婚姻而言,如果周某隐瞒不能结婚的事由或有虚构年龄等欺诈事实而导致婚姻无法缔结,周某就应当承担相应的过错责任,失去请求返还彩礼的权利。而对于其他原因介入造成不能缔结婚姻的间接事由,都不能成为对冲给付责任的过错事由。因此,周某可以要求朱某返还上述彩礼。

再次,本案中,朱某以存在同居事实并且导致怀孕作为返还彩礼之诉的抗辩事由,并且认为在男女恋爱中,女性通常处于弱势的一方,更容易受到伤害,因而法律应当对其额外关照,这说法是站不住脚的。法律对道德与社会生活具有强大的导向、引领作用,因而法律所保护的对象必须是合法的权利与社会关系。我国法律是排斥未婚同居行为的,如果因未婚同居而减免法律责任,必会冲击现行的法律及社会主义道德体系。况且,双方的同居行为若出于自愿,则是双方均有得失的行为,不存在侵权赔偿问题,若非出于自愿,则可以由公安局刑侦部门来解决。

最后,返还彩礼属于违约之诉,而要求赔偿属于侵权之诉,是两个不同的法律关系,如果朱某提出要求赔偿可以收集证据另行起诉。

[法院裁判]

法院审理后对该案经过调解,无果,最终作出如下判决:朱某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周某所送婚前彩礼现金10万元及首饰一套。

小编结语: 同居关系是指未办理结婚登记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群众也认为是夫妻关系的婚姻关系。同居关系是不受法律保护,只要一方不同意继续同居生活时,均有自主解除同居关系的权利。但如果一方只因解除同居关系问题法院提起诉讼的,则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一条的规定,不予受理,但如果同居期间有子女抚养、财产分割、彩礼的返还等问题提起诉讼的法院应当受理。关于同居关系解除后的彩礼返还的相关内容就介绍到这,希望婚姻帮的这篇文章对您有所帮助。如果您有更多相关彩礼纠纷的法律问题,请拨打婚姻帮全国客服热线:4006-520-255,我们有专业的婚姻家庭律师为您答疑解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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