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离婚”是指夫妻双方基于某种特殊目的,往往是不正当利益,借离婚为名,从表象上达到欺骗他人的目的而离婚的行为。“假离婚”的双方当事人一旦领取结婚证后,他们的婚姻即告解除,双方不再是合法的夫妻关系,不再有夫妻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双方均取得再婚的权利。因为婚姻的登记行为具有公示效力,无论其离婚登记是否属于自愿和是否具有离婚的真实意愿,其离婚行为都属有效。但对于借离婚而达到的非法目的,属于民法规定的“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属于无效民事行为。
案情
陈某与王某76年登记结婚,77年生一男孩,83年在县农行贷款10万元购买汽车经营个体运输业。85年又以贷新还旧的方式向该行贷款35万元,贷期一年。当年陈某用贷款在三亚市买一旧楼房约400平方米,经装修后房产所有权证登记在小孩的名下,然后将楼房出租给他人营利。同时与王某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并领取离婚证,还签订了财产分割“协议”书。财产分割“协议”约定三亚市房产归孩子,家里的旧房及一切家私用品均分给王某,货车一辆给陈使用,对外的一切债务均由陈某承担。贷款愈期后,银行找陈某追债时,方知陈某把汽车转让他人,并且“协议”离婚、分割财产、有意逃避债务。
争议
一种意见认为:债务人通过假离婚分割财产的手段逃避债务、规避法律的行为,属我国《民法通则》第五十八条规定的无效民事行为的范畴。因为行为人的行为具有以下4个特征:1.意思表示不真实;2.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的利益;3.违反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4.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的目的。根据该通则第五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这种民事行为从开始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并不需要等待当事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主张无效或者法院裁定无效,它是不附条件的当然无效。所以,人民法院在审理或执行这类债务案件时,不应受这种虚假的民事行为(财产分割协议)的束缚,更不能承认它的合法性和有效性,而应当依法将债务人原来的夫妻共同的财产清偿共同债务。即该债务由债务人与原配偶共同偿还。
另一种意见认为:尽管债务人以假离婚分割财产等手段逃避债务、规避法律,但他们“离婚”并不违背我国《婚姻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男女双方自愿离婚的,准予离婚。双方必须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并对子女和财产问题已有适当处理时,发给离婚证。”也就是说,无论行为人的内心是真离婚还是假离婚,只要他们当时都表示“自愿”,并到婚姻登记机关领取了离婚证,就终止了夫妻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关系。就当事人签订的“财产分割协议”而言,一般情况都是男方以照顾女方和孩子为由,将财产全部或者多数分给女方或子女,并在“协议”上写明债务由男方负担。从“协议”的内容看,并不违背法律。换言之,由于财产已分割,形成财产所有权发生转移的法律事实,因此,分给女方或子女的财产,理所当然受法律保护。法院在审理或执行这类案件时,不能将财产抵偿债务,债务应由男方一人偿还。
观点
婚姻帮小编同意第一种意见,主要理由是:债务人与配偶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从事家庭经营及用于家庭生活的债务,是夫妻共同债务。我国《婚姻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欠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由此可见,无论是通过行政或诉讼程序离婚的,应当先以共同财产清偿债务。如债务人在离婚时先分割共同财产,从形式上,对共同债务明确为一人偿还,而实际上义务人因无偿还能力,而使债务难以清偿,那么,这种民事行为既违背该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的债务清偿的程序和原则,又侵害了债权人合法民事权益。再说,有时这种“离婚”并非是行为人真实意思的表示,即“离婚”是假,规避法律是真,与该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相悖。总而言之,无论是以照顾女方和子女或以其他借口将财产的全部或多数分给女方或子女,都应当认为“离婚”无效。
网友咨询:
李某和妻子章某于2001年登记结婚,2003年10月李某因购房所需向我借款20万元,约定2004年10月归还。到期后向李某夫妻催讨,李某提出,自己和妻子已于2004年5月协议离婚,名下没有财产,无力偿还债务,并提供了离婚协议书。该离婚协议书中约定李某和章某夫妻共有的全部财产,包括房产一套和汽车一辆均归章某所有。章某认为李某的借款她不知情,应由李某本人归还。我能不能一逃避债务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认定李某和章某离婚协议约定的财产分割内容无效。
婚姻帮律师解答:
《最高人民法院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本案李某向王某借款用于购房,该债务应属于夫妻共同债务。李某在明知自己欠债未归还的情况下,却通过与妻子签署财产分割协议放弃自己应享有的财产权利,使自己丧失偿债能力,显然这份协议是无效的。
怎样正确审理和执行此类债务案件?
一、如当事人通过行政程序已经“离婚”,并且分割了财产、未能偿还债务,或是确定债务由一人偿还,但义务人无偿还能力,后来债权人起诉要求清偿债务的,人民法院在审理案件的过程中,应将被告的原配偶列为本案的义务主体当事人。如果当事人通过诉讼程序离婚,在离婚过程中分割财产,未清偿债务或隐瞒债务事实或明确债务由一方承担,但一方并无偿还能力,在债权人起诉后,人民法院应当用审判监督程序进行再审,重新对债务清偿作出判决。无论适用什么审判程序,都要明确双方对原共同债务承担。
二、在执行此类债务案件过程中,如果当事人通过诉讼的程序离婚,法律文书对债务清偿确有错误而难以执行的,应中止执行,提请审委会研究对原离婚案件进行再审,重新进行债务负担的确认。如当事人通过行政程序离婚,在债务人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人民法院就已对债务案件审结,应当认为法律文书中规定的债务是债务人夫妻的共同债务。若债务人无清偿能力或躲债在外时,可以将原为夫妻共有的现为一方占有、使用的财产进行查封,依法评估拍卖或变卖抵债。这样既保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失,又体现了司法的公正公平。
网友咨询一:
我们96年结婚,婚后生有一女。后来,我在外投资失败,为躲避债务,决定假离婚,转移财产。2004年1月,两人签订《离婚协议》,并办理了离婚手续,约定女儿由妻子抚养,房屋等财产全部归妻子所有,所欠一切债务由我负责偿还。离婚后,双方仍在一起共同生活,并以夫妻名义出入各种场所。后来,妻子与我感情逐渐淡化。我要求重新分割夫妻共同财产,2007年9月,双方签订协议,约定2004年订立的离婚协议作废,并重新分割财产。但协议签订后,妻子拒绝履行义务。请问:我能否向法院提起诉讼来维护自己的权益?离婚协议能否规避债务?
律师分析:
该案实质上是夫妻协议离婚后,对原财产分割协议反悔的纠纷。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9条的规定, 男女双方协议离婚后一年内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请求变更或者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3年后才提出,已经超过法定期间,依法不予支持。此外,当事人的离婚协议已经对夫妻财产分割问题作出处理的,债权人仍有权就夫妻共同债务向男女双方主张权利。只要是两人的共同债务,即使双方约定所欠债务由一方偿还,债权人仍有权要求两人共同偿还。
网友咨询二:
某人因欠债,遂将财产转移到媳妇名下,然后与媳妇办理假离婚(是之前约定好的到民政局办理假离婚手续 等以后在复婚的那种,并非弄假离婚证)。这样的一经掌握确实证据,此人应该受到怎样处罚,会不会承担刑事责任或者去坐牢?
婚姻帮律师解答:
你好,恶意转移财产,可能构成犯罪,主要是根据转移的数额,情节的轻重。一般不会有刑事责任,但是法院发现故意为躲避债务转移财产的,可以撤销该转移财产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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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编结语:债务如果是夫妻共同债务的话,双方均有偿还的义务,而不论双方离婚与否,所以对于假离婚逃避债务的这种情况,审理中只需列双方为共同被告,判决由双方共同偿还债务即可。关于假离婚逃避债务的问题就介绍到这里,希望婚姻帮提供的这篇文章能够帮到您,更多假离婚逃避债务的法律问题,请拨打婚姻帮全国客服热线:4006-520-255我们有资深的婚姻家庭律师为您答疑解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