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践证明:父母与子女之间因存在一定的血缘关系,他们之间的相互沟通和交流对子女的身心健康都是非常有利的,也有利于未成年子女形成健全的人格。但是这种权利是基于父母的离婚和家庭的解体而派生出来的一种权利,因而就注定了它具有先天的不能圆满实现性。只有在健全的婚姻家庭里,亲情满足才可以完全得以实现。可以这样讲,法律意义的探望权是先天残缺的婴儿,在其诞生之时就注定一生存在缺憾,探望只能是在一定的方式、时间和地点等条件下有限制的探望。为了解决这种残缺和缺憾,体现亲情法律的精神,修改后的婚姻法做出了司法上的救助规定。但这种司法救助仅仅是一种亲情实现救助,只要父母离婚、家庭解体的情况存在,它的先天不能圆满实现性就无法得到根本解决。显然,离婚和家庭解体不存在也是不现实的,与社会的进步和发展是相悖的。但是,仅仅是司法上的救助,已经体现了我国法律的人本精神,是时代的要求,社会的进步。如何在裁判文书中表述探望权的问题?如何更好、有效地保护探望权人行使探望权?达到一个什么样的度才能基本满足当事人的探望权益?这是我们在审判实践中应当长期注意的问题。
一、关于探望权人探望时间应当每月4天的想法。
“探望”字面含义是指“去看望、去见面”的意思。但探望的法律含义还有一些其他方面丰富的内容:包括沟通和交流父母与子女之间的亲情、在一定时间内带子女同吃和同住、监督辅导子女的教育和生活、享受天伦之乐等等。因此,在探望时间的长短和次数的多少(一段时间内)对当事人行使探望权是非常重要的。作为父母想天天见到自己的子女,行膝下儿孙之乐,都是人之常情。但在现实生活中,由于子女的年龄大小、子女的父或母是否已经组成新的家庭、子女与父或母居住距离的远近、子女是否在接受正常学校教育期间、三方(父母和子女)的身体状况等等诸多因素,致使探望权人不能与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享受同等的(指时间和机会方面)亲情之乐。因此,给探望权人一段时间内享有探望次数多少、探视时间长短是是否相对圆满实现探望权的关健。给探望权人在一段时间内几次探望在现实生活中较难操作,因为探望一次是什么样的概念,比较模糊。就是在同一天,探望权人就可以多次探望,尤其是在一次的时间长短上难以掌握。所以,在裁判文中规定给探望权人一定的探望时间(天数)是非常必要的,也是可行的。这样更有利于权利人和义务人双方在现实生活中去操作,否则就失去了法律对探望权规定的意义,难以真正实现亲情法律的本意。根据我国目前的作息制度,每月都有四个双休日即八天的法定休息日,一般在公休日,子女和父母都休息。如果可以保证在这八个公休日中的一半的时间即4天让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来行使探望权,包括可以接送子女与自己同吃同住、出去游玩、购物、监督和辅导学习等,这样通过与子女交流感情,增加了父母的精神抚慰,又不影响子女的教育和正常的生活,也不会影响抚养子女一方对子女的正常监护,从而满足了未直接抚养子女一方对子女的亲情沟通,实现了探望权的亲情价值意义。
二、关于界定为不少于4天是基于考虑使用了权利行使的底限,即探望权人最基本所享有的时间底限保证。
如果按照一个月30天计,探望权人和协助义务人(在一定意义上同时也是探望权人)都有15天对子女的感情交流时间,因为他们都是子女同样近的亲人(父母)。但是要实现与子女亲情交流时间上的绝对对等,是根本不可能的,也是不现实的。父母离婚之后,带领抚养子女的一方行使着对子女的主要抚养、监护之责,由于子女要上学接受教育、衣食住行等方面形成的接触时间当然是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父或母较多,其接触时间占了绝对优势地位。在保证了探望权人每月双休日和节假日有4天的探望时间外,再规定由其享有非公休日的探望,势必会影响到子女的正常生活和学习,也会影响到抚养子女的一方对子女的正常监护,有可能使子女处于两人都监护或两人都疏于监护的不正常状态。做出不少于4天的裁决规定,并不影响抚养子女的一方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或某个特殊时间段(如寒假、暑假,出差期间)超出4天的时间让探望权人行使探望,也可以在此时间之上将子女的监护权暂时转移给未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享有4天的探望时间是探望权人的基本底限权利,超出的时间是一个弹性的规定,该规定不禁止协助义务人(即抚养子女的一方)给予探望权人超过基本权利之上的额外探望权利,这种“不少于”裁决体现了法律规范的不禁止性,也符合大多数人的意志和利益。
三、关于探望权人不去探望子女,或在一个月之中少于4天探望的问题。
笔者认为,享有探望权利的人放弃自己的基本权利,并不影响和妨碍另一方(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对子女的抚养监护权利的行使,也减轻了协助义务方的义务,这是一种当事人自己实体权利的主动放弃,法律应当不予禁止。但是,探望权人因长期不履行探望义务(对子女来讲父母探望也是一项义务),不支付抚育费用时,可能会直接影响到子女的身心健康,子女或抚养子女的一方可以通过诉讼的方式中止其探望的权利,也就是婚姻法第三十八条第三款规定的情形。只有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的权利。我们在此做出规定探望权人每月不少于4天的探望时间,实际是对协助义务人履行义务的时间底限规定。一般情况下,法律规定是保证权利的正常行使,不去监督其权利的不行使。只有对那些法律规定负有特定义务和特定职务的人,法律才去监督其权利的行使。
四、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的协助义务,也应载明在判决书之中。
婚姻法第三十八条规定: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一方在行使探望权利时,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这一法律规定写进判决书之中,也可以对协助义务人起到明示和警示的作用,体现其义务的法定性,给协助义务方一种长期的提醒;同时也为在遇到探望纠纷时,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探望权人的申请,强制义务人履行自己的协助义务,提供一个执行依据——生效的法律文书。
网友咨询:开庭后,探视权判决书一般多长时间能下来?
我们离婚时由于孩子的探视权问题闹到法庭上,现在离开庭已经一个月了还没有结果,请问一般判决书多久能下来呢?
婚姻帮律师解答:
您好,根据你的描述,一般民事纠纷三个月审结
小编结语:探望权实现符合我国当前社会主义现代化精神文明建设的要求,对人类本性的思考也是一个重要的补充,我们要不断地发展她、完善她、健全她,争取创造一个良好的社会人文发展环境。判决书中表示探望权的方法就介绍到这里,更多探望权的相关问题,请拨打婚姻帮全国客服热线:4006-520-255,我们有最专业的婚姻家庭律师为您答疑解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