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欢迎来到暖云婚姻帮
婚姻法律
首页 >> 婚姻法律 >> 彩礼纠纷 > 你不知道的彩礼返还的标准的界定

你不知道的彩礼返还的标准的界定

核心提示:彩礼,中国旧时婚礼程序之一,又称财礼、聘礼、聘财等。我国自古以来婚姻的缔结,就有男方在婚姻约定初步达成时向女方赠送聘金、聘礼的习俗,这种聘金、聘礼俗称“彩礼”。我国很多地方在结婚的时候还保留着赠与彩礼的习俗。很多时候要是男女离婚的话,那么男方就会要求女方返还彩礼。这时候彩礼是否需要返还,就成为了两个家庭纷争的开始。婚姻帮为您整理了有关彩礼返还标准的界定的相关材料,希望对解决您的实际问题有所帮助。更多彩礼纠纷的法律问题,请拨打婚姻帮全国客服热线:4006-520-255,我们有专业的婚姻家庭律师为您提供

 彩礼的定义:

彩礼,中国旧时婚礼程序之一,又称财礼、聘礼、聘财等。我国自古以来婚姻的缔结,就有男方在婚姻约定初步达成时向女方赠送聘金、聘礼的习俗,这种聘金、聘礼俗称“彩礼”。彩礼的由来:

周代是礼仪的集大成时代,彼时逐渐形成一套完整的婚姻礼仪,《仪礼》中有详细规制,整套仪式合为“六礼”,西周时确立并为历朝所沿袭的“六礼”婚姻制度,是“彩礼”习俗的来源。“六礼”即:纳采、问名、纳吉、纳征、请期、亲迎,六礼中的“纳征”是送聘财,就相当于现在所讲的“彩礼”。这种婚姻形式直到中华民国都有延续。彩礼的民俗:

有些地方习俗称为纳征,征是成功的意思,即送彩礼之后,婚约正式缔结,一般不得反悔。若有反悔时,若女方反悔,彩礼要退还男方的;若男方反悔,则彩礼一般不退。

在买卖婚姻中,彩礼表示女子的身价,有的地区和民族直称为身价礼。  男方家向女方家送彩礼的多少,要由女方家的要求和男方家的经济状况而定。

网友咨询:结婚彩礼规定

法律对结婚彩礼钱多少有规定吗

婚姻帮律师解答:

法律对结婚彩礼钱的多少是没有规定的。

2004年4月1日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适用前款第(二)、(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此条件的规定,标志着人民法院正式以司法解释的形式对于彩礼纠纷问题如何处理作出明确规定。

《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还规定了离婚彩礼返还的条件,其中第(三)项规定“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 是返还彩礼的一个条件。

彩礼怎么还标准的界定

德兴市法院出台专门的裁判标准化解彩礼纠纷

“各地的风俗习惯不同,法官道德评价标准的差异,造成同案不同判现象,影响了人民法院判决的公信力。”16日,德兴市法院法官汤向明告诉记者,近日,德兴市法院出台《关于审理婚姻及婚约财产纠纷案件中涉及彩礼返还的暂行裁判标准(试行)》(以下简称《标准》),以规范此类案件的裁判标准。省高院民一庭庭长胡国运表示,这是他首次了解基层法院的此类做法,值得全省类似案件较多的基层法院借鉴。

现有法律“不够用”

谈及《标准》出台的原因,汤向明表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第三款规定: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按照该规定,返还彩礼必须是可能致给付人生活困难,但在实践审判中,因为没有对‘生活困难’的界定标准,使得当事人难以举证,审判人员也难以认定。”

据介绍,目前来讲,审判人员自由裁定判案成分还是很大,由于同类案件多,司法规定不明确,造成观点分歧较大,审判人员在案件处理中面临着困惑。汤向明表示,现有法条对于彩礼纠纷案已经出现“不够用”的情况。

明确彩礼所属范畴

汤向明向记者介绍,《标准》对彩礼的法律性质、诉讼主体、彩礼返还裁判标准等,都进行了具体的规定。“进一步将彩礼的所属范畴进行了明确,同时规定不应认定为彩礼的情形。比如,明确了男女双方在恋爱期间表达情感互赠对方的小额财物,应认定为赠与关系,不属欲彩礼之列。”

另外,《标准》还对彩礼返还作出限制性规定。除依照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释外,裁判彩礼返还额度遵循了照顾无过错方原则、兼顾公平原则、当地风俗习惯原则等,区分了一般过错以及重大过错。重大过错是指一方存在借婚姻之名敛财,主观上不愿与对方维持婚姻关系的故意,或存在外遇,或缺乏家庭责任感,弃家出走等情形,并根据过错的程度,规范了不同的返还比例。

司法实践的有益探索

省高院民一庭庭长胡国运表示,对于基层法院来说,彩礼返还案件的递增对法院的审判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对于德兴市法院的做法,他表示,《标准》结合婚姻双方共同生活时间、结婚时彩礼的用途、婚姻解除原因等,对不同情况进行综合考量,细化了返还比例,让法官针对此类案件有理有据判案,能大大增强实际可操作性。

胡国运表示,省高院曾对彩礼返还案件有过解答,但基层法院从实践中制定出来的标准将更有可操作性。《标准》的制定为该院审理涉及彩礼返还案件提供了统一的裁判标准,是对基层法院从司法实践中遇到问题做出的有益探索。他表示,这也是他首次了解基层法院的此类做法,值得全省类似案件较多的基层法院借鉴

小编结语:2004年4月1日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适用前款第(二)、(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对已彩礼怎么还的问题上,我国在司法审判实务中还有很多需要完善的地方,仅靠这一条司法解释是远远不够的。关于彩礼返还的标准界定的相关内容就介绍到这,希望婚姻帮的这篇文章对您有所帮助。如果您有更多相关彩礼纠纷的法律问题,请拨打婚姻帮全国客服热线:4006-520-255,我们有专业的婚姻家庭律师为您答疑解惑。

以上知识仅供参考,如有婚姻法律问题,建议您咨询专业律师获得更有针对性的建议。您可以 在线咨询律师  文章关键词:  彩礼的定义  彩礼返还标准的界定  现有彩礼返还法律的思考  彩礼纠纷 我有婚姻法律问题咨询>
一键转帖到:

全国优秀婚姻家庭律师(按照帮助人数排序)

更多>>
快速发布法律咨询
4006-188-116 在线客服
  • 服务号二维码
    微信扫一扫立即咨询
  • 订阅号二维码
    微信扫一扫订阅婚姻宝典

©2008-2017 hunyin163 All rights reserved. 鲁ICP备16004136号-1
济南暖云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济南市高新区舜泰广场6号楼1703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