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遗赠扶养协议是双方的法律行为,只有在遗赠方和扶养方双方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才能成立。凡不违反国家法律规定、不损害公共利益、不违反社会主义道德准则的遗赠扶养协议即具有法律约束力,双方均必须遵守,切实履行。任何一方都不能随意变更或解除。如果一方要变更或解除,必须取得另一方的同意。而遗赠是遗嘱人单方的法律行为,不需要他人的同意即可发生法律效力。遗赠不仅可以单方面订立遗嘱,而且还要以随时变更遗嘱的内容,或者撤销原遗嘱,另立新遗嘱。
二、遗赠扶养协议是有偿的、相互附有条件的,它体现了权利义务相一致的原则。而遗赠是财产所有人生前以遗嘱的方式将其财产遗赠给国家、集体或个人的行为,它不以受遗赠人为其尽扶养义务为条件。
三、遗赠扶养协议不仅有遗赠财产的内容,而且还包括扶养的内容。而遗赠只是遗赠财产,没有扶养的内容。
四、遗赠扶养协议从协议成立之日起开始发生法律效力,而遗赠是从遗赠人死亡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五、被继承人生前与他人订有遗赠抚养协议,同时又立有遗嘱的,继承开始后,如果遗赠抚养协议与遗嘱有抵触,按协议处理,与协议抵触的遗嘱全部或部分无效。
遗赠扶养协议的特点
(1)遗赠抚养协议的主体一般有限制。遗赠人只能是公民,抚养人可以是公民(必须是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也可以是集体所有制组织,而且须具有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同时扶养人没有法定的抚养义务。
(2)遗赠抚养协议是一种协议行为。
(3)遗赠抚养协议双方,互相权利,互负义务。抚养人负有对遗赠人生养死葬的义务,享有接受遗赠人遗赠财产的权利;遗赠人享有接受抚养的权利,负有将其遗产遗赠给抚养人的义务。
(4)遗赠抚养协议必须是书面形式,不能为口头形式,以便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有利于协议的履行。
遗赠抚养协议范本
一、甲方(遗赠人姓名、住址等)、乙方(受赠人姓名、住址等)情况。
二、甲乙双方经平等协商,就遗赠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l.甲方所有的××(写明遗赠财产的基本项目及其情况),在甲方死亡后赠送给乙方。其所有权的证明为××。(写明证明甲方拥有所有权的证据名称,如赠与房屋,就应有房产所有权证)。
2.乙方应于每月10日前给付甲方生活费××元,医疗补助费××元(可约定其他费用)。
3.乙方应在甲方去世后3个月内,办理赠与财产的所有权转移手续。逾期不办的,视为拒绝接受遗赠,其遗产可按法定继承处理。
4.甲方应负责对遗赠财产的维护责任,不得随意处理遗赠的财产。如果甲方故意将财产损坏或者送给他人的,乙方有权要求甲方修理、更换或者收回;甲方拒不修理、更换或者收回的,乙方有权终止协议。
5.乙方应当按时给付甲方费用。逾期给付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履行协议。如果连续二个月不给付费用的,甲方有权终止协议。
6.本协议自××年×月×日起生效(可以写自公证之日起生效)。本协议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
三、甲方:(签字、盖章)、乙方:(签字、盖章)
四、签名、时间。
网友咨询一:遗赠抚养协议
经公证处工作人员打印的遗赠抚养协议书是否算代书,是否有效。非遗赠人书写的遗赠抚养协议书,没有见证人,但有双方签字,未经公证是否有效?
婚姻帮律师解答:
如果公证处的这个工作人员仅仅是帮助起草和打印一下遗赠抚养协议书,这算是一种代书行为,但不具有法律意义。要使这种代书行为发生法律意义,则必须由这个工作人员以代书人的名义在该协议书上亲笔签名。 遗赠抚养协议并非必须遗赠人亲笔书写,遗赠人可以请人代书,但需经遗赠人和受遗赠人签字才能生效;遗赠抚养协议书是否进行公正由双方决定,公正不是必经程序,只要内容合法并经双方签字,不进行公正也同样有效。
相关案例
【基本案情】
2008年2月,赵女士在离异后带着自己的儿子刘青与同样离异后带着两个女儿的高先生再婚,组成了一个新的家庭共同生活,刘青和两个女儿现已成年,婚后双方没有再生育子女。2010年高先生死亡,赵女士身患重病,儿子刘青患有癫痫病,不定期会发作。2012年7月赵女士将远在江苏老家的侄子朱军教导北京来照顾自己和儿子的生活。此时,刘青名下有房产一处,曾经在其婚姻存续期间居住。为了避免日后有纠纷,2012年10月,朱军执笔,赵女士口述,出具“遗嘱”一份,其中写道:“我叫赵某,因为患有重病需要有人照顾,儿子患有癫痫病,也需要人照顾,经我和儿子商量,由我侄子朱军照顾我们一辈子以后,我儿子名下这套60平米的住房由朱军继承。特留遗言。”赵女士和刘青都在“遗嘱”尾部签字并按了手印。
后来赵女士和刘青都有疾病缠身相继去世,朱军和两位继女就上述房产发生纠纷,故朱军将两位继女起诉到东城区人民法院。
【律师分析】
朱军认为:赵女士和刘青签署的“遗嘱”性质实为遗赠扶养协议,据此要求继承两位亡者留下的该套房产。
两个继女到所里找到我,讲真个案件情况陈述了一下,我作为他们的代理人参加了诉讼。
在庭审上,我方阐述了主要观点:1、本案关键自安于赵女士所立“遗嘱”是否成为刘青和主技能之间有效的遗赠扶养协议,《继承法》规定,公民可以与扶养人签订遗赠扶养协议。按照协议,扶养人承担该公民生养死葬的义务,享有受遗赠的权利。”
2、遗赠扶养协议是遗赠人与扶养人之间所订立的有关遗赠和扶养义务的协议,其主体应该是特定的,意思表示应该是明确、真实的。
3、所谓主体特定,一是指具有行为能力的遗赠人应该由本人亲自作出遗赠的意思表示而非他人代理。二是遗赠人必须对遗赠财务有处分权,即所有权。
4、原告朱军主张“遗嘱”是其与刘青签订的遗赠扶养协议。但是,从该“遗嘱”的内容来看,是以赵女士的名义所做的意思表示,而两人所居住的房屋产权系刘青所有,现并无证据证明刘青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而需要有其母赵女士来为他作出决定,赵女士也无权代替刘青对上述房屋进行遗赠。
【判决结果】
法院经驳回了朱军的诉讼请求。
【律师提示】
本案仍有可探讨的地方,该份“遗嘱”作为遗赠扶养协议成立的形式要件不完备,但并未排除该份“遗嘱”是刘青本人真实意思表示的可能,如果对于房产的处分是赵女士与刘青共同商议过的,刘青的签名也是真实的,则处理结果违背了三方意愿,朱军尽的扶养义务也没有得到应有回报,法的价值和对社会秩序的维护没有得到充分体现,有违公平和正义。以上只是推知,相反,如果该“遗嘱”不是刘青本人意愿,则赵女士有违法处分他人财物之嫌。
小编结语:遗赠扶养协议不仅有遗赠财产的内容,而且还包括扶养的内容。而遗赠只是遗赠财产,没有扶养的内容。有关遗赠的相关问题就介绍到这里,更多有遗赠抚养协议内容的法律问题可以拨打婚姻帮全国客服热线:4006-520-255,我们有资深婚姻家庭律师为您答疑解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