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婚姻法》第30条规定:“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抚育费的给付期限,一般至子女18周岁为止。但有两种情况例外。
第一,16周年以上不满18周岁,以其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并能维持当地一般生活水平的,父母可停止给付抚育费。
第二,尚未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母又有给付能力的,仍应负担必要的抚育费:
①丧失劳动能力或虽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但其收入不足以维持生活的。
②尚在校就读的。
③确无独立生活能力条件的。
抚养费不单指生活费,《婚姻法》解释(一)第21条明确规定:“抚养费”包括三项,即生活费、教育费和医疗费。所以,在离婚时,除生活费外,要充分考虑教育费和医疗费,在抚养费的标准(20~30%比例)范围内争取较高的比例。
【案情】
2001年,张某(男)与李某(女)结婚,并于2003年共同生育一孩子,取名张小。2008年,因与张某感情不合,李某一人独自外出打工,从此很少回家,张小的生活教育费用基本上都由张某一人承担。2013年6月,李某到法院起诉欲与张某离婚,并请求孩子张小由张某抚养。张某同意与李某离婚,也同意抚养张小,但要求李某在离婚后要支付张小的抚养费,并认为从2008年到现在,张小由其一人抚养,李某未尽到相应的抚养义务,应当向其补偿支付2008年到现在张小的抚养费。李某同意在离婚后按规定支付张小抚养费,但不同意补偿支付离婚前的抚养费。
【分歧】
对于李某是否要补付从2008年到现在这段期间张小的抚养费,有两种不同的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应当补付抚养费。《婚姻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不论是父亲,还是母亲,对未成年子女都有抚养教育的义务。而本案中的母亲李某从2008年之后就未尽到对张小的抚养义务,李某因此减少了应尽的抚养费支出,而张某却增加了抚养费的支出,李某未尽抚养义务的行为实际上是一种不当得利的行为,因此,李某应当将张某为抚养张小而多支付的抚养费补付给张某。
第二种意见认为不应当补付抚养费。在张某与李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张某的正常收入应当属于双方夫妻共同财产,张某用夫妻共同财产抚养张小对李某来说不存在不当得利的情形。因此,李某无需向张某补付抚养费。
【管析】
笔者同意上述第二种观点,理由如下:
第一、从子女的角度看。生存权是子女最基本的一项权利,因此抚养未成年子女是父母应尽的义务,要求父母支付抚养费也是未成年子女应享有的权利,法律规定父母应向子女支付抚养费的目的是为了保证子女的基本生活,使子女能健康成长。对于子女来讲,只要其能健康成长,无论是父亲为其多付出,还是母亲为其多付出,都不违反法律规定。没有法律规定在对子女抚养教育方面父母必须平等的付出,现实生活中,父母对子女的付出也不可能做到绝对的平等。本案中的张小到现在一直健康成长着,这表明张小的父母对其已经尽了应尽的抚养教育义务,因此张小无权再要求李某向其支付过去的抚养费用。
第二、从父亲的角度看。虽然本案中的张某对张小的抚养尽了更多的责任,但张某这种更多的付出并不会使李某产生不当得利。根据《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二)生产、经营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也就是说,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张某的一般正常的收入都应当属于他与李某的夫妻共同财产,夫妻两人对该财产享有平等的处分权。因此,不存在李某得利而张某受损的情形,不符合不当得利的构成要件。
综上所述,在离婚前虽然李某对张小的抚养付出较少,但其无需向张某或张小补付抚养费。当然,在离婚后李某应当按照法律规定支付张小的生活费和教育费。
网友咨询:离婚如何讨回孩子抚养费?
我与丈夫感情不和想离婚,但是他说要么孩子给他,不用我支付抚养费。要么孩子我要,他不会支付抚养费。我孩子一直是由我带大的。。。我没有正式工作,我想要孩子,但是怎么跟他讨要抚养费呢?
婚姻帮律师解答:
第一,两周岁以下的孩子一般归母亲抚养。第二,如果你们协议离婚,抚养费可以一次性让他付清,或分开一直到孩子长大。第三,如果你们诉讼离婚,可以直接要求法院解决抚养费的问题。
小编结语:父母离婚的,对孩子已经是巨大的伤害,如果父母再因为抚养费问题发生纠纷,甚至对薄公堂,那孩子的心灵将承受更多的痛苦,因此,离婚的时候,双方协商处理好子女的抚养问题十分必要。子女抚养费怎么承担就介绍到这里,更多子女抚养费的相关问题,请拨打婚姻帮全国客服热线:4006-520-255,我们有最专业的婚姻家庭律师为您答疑解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