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外情”是婚姻的毒瘤,在离婚诉讼中怎样保护受害方的合法权利就成为非常重要的问题,“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要求我们必须举出存在婚外情的证据,但是这种证据是不好取得的,有些受害方为了取得证据往往采用一些非法手段,例如在发生婚外情的两个人发生性关系的时候强行侵入住宅进行拍摄或录像,虽然取得了证据但是这种证据往往不被法院采信,因为取得证据的形式是违法的。
一、婚外情的证据有哪些?如何收集婚外情的证据?
1、离婚婚外情证据之---电子邮件、聊天记录
对方与第三者之间的往来的信件、邮件或者是聊天记录。这类婚外情证据一般很难被法院采信,因为当事人提供的此类证据很难保证是没有经过改动的。
如果要想让此类证据被法院采信,要有一套完整的证据链,让它们互相印证。比如说,邮箱是谁的、邮件是谁发来的、那个人的真实身份是什么等。
另外,在提取电子邮件或者聊天记录的过程时要经过公证处公证,在起诉离婚时自己单独提取的电子邮件或者聊天记录等外遇证据是很难被法院采信的。
2、离婚婚外情证据之---照片
效力有限难“作证”,很多人为了掌握配偶有外遇证据,往往会聘请“私家侦探公司”的人员对其进行跟踪,然后拍摄下对方有外遇的证据照片。因为婚外情证据的取得要有合法性,所以,在操作的过程中要好好的考察侦探公司对婚外情证据的理解,确保婚外情证据的合法性,已达到在法庭离婚时能提供有效地外遇证据的目的。
3、离婚婚外情证据之---保证书或悔过书
“白纸黑字”难否认,在婚外情被另一方发现之初,一些人会写下保证书或悔过书表明自己今后“决不再犯”的决心。那么这份对方亲口承认的“白纸黑字”能否作为配偶有外遇的证据呢?法邦婚姻专家律师认为是可以的。
在离婚诉讼时,一方出示了保证书后,对方有可能会说:“保证书是她逼我这样写的,上面的都不是实情!”但是如果对方没有足够的证据能证实自己的说法,该理由通常不会被法院采信。因为夫妻双方多为有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其在写这份保证书的时候应该能预知将带来的后果。
4、离婚婚外情证据之---录像
如果当事人在公开场合拍摄的录像可以作为证据使用,如果是偷拍,只有在自己家中拍摄到的录像才能作为证据使用,而在宾馆通过监控录像拍摄的、破门而入在他人家中拍摄的都不能作为证据使用。
此类证据采集难度比较大,也容易引发冲突,而且容易侵犯他人的隐私权,并有可能引起侵犯他人隐私权的官司,所以一般不提倡使用。
夫妻双方就一方有外遇的问题进行谈判时的录音资料,主要靠当事人自己偷录采集,并不需要告知对方。如果当事人采集的录音中,对方对其有外遇行为予以承认,那么该录音资料可以作为证据向法院提交。
但需要提醒您的是,因为现在的一些数码录音资料有修改的功能,所以当事人向法院提供录音资料时,要能证明其是未经修改的。
【案例】短信和电话录音能否作为夫妻一方外遇的证据
吴某的丈夫姚某常年在深圳打工,今年春节姚某回来以后,吴某偶然机会翻看他的手机短信和通话记录,竟发现姚某有了外遇,于是便将姚某和小三互发的短信转发到了自己的手机上。吴某质问姚某,是否背叛了自己,背叛了这个家,他不承认。当吴某拿着姚某和小三之间发的短信给他看时,他承认了他有外遇,还说,他已经和小三同居了,跟吴某已经没有共同语言了,不想再共同生活下去,准备到法院起诉与吴某离婚。吴某与姚某谈话时,用手机录下了通话内容。
吴某认为,她所持有的手机短信和电话录音可以作为证明姚某有外遇的证据,从而请求损害赔偿。姚某则认为,此短信和电话录音的内容虽真实,但系吴某在自己不知情的情况下所获取,侵犯了自己的隐私权,因而不能作为证据使用。
婚姻帮律师解答:
第一,《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三条规定:“ 证据包括:(一)当事人的陈述;(二)书证;(三)物证;(四)视听资料;(五)电子数据;(六)证人证言;(七)鉴定意见;(八)勘验笔录。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电子数据是指通过电子邮件、电子数据交换、网上聊天记录、博客、微博客、手机短信、电子签名、域名等形成或者存储在电子介质中的信息。存储在电子介质中的录音资料和影像资料,适用电子数据的规定。”由此得知,手机短信和通话记录属于电子数据的范畴,因而可以作为诉讼证据来证明案件事实,关键在于该手机短信和通话记录证明力及证明力大小的问题。
第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七十二条第一款规定“一方当事人提出的证据,另一方当事人认可或者提出的相反证据不足以反驳的,人民法院可以确认其证明力。”如果吴某的丈夫姚某对该手机短信内容和通话记录的真实性无异议,法院就会确认其证明力。第六十六条规定:“审判人员对案件的全部证据,应当从各证据与案件事实的关联程度、各证据之间的联系等方面进行综合审查判断。”手机短信内容与通话记录,如果作为独立的证据使用,其证明力较小,但从该案件的整个证据链来看,两者可以互相印证,可以作为认定姚某有外遇事实的依据。
第三,《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的;(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三)实施家庭暴力的;(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姚某的外遇行为属于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因此,吴某可以请求损害赔偿。
小编结语:现实中,证明婚外情的证据可谓是五花八门,但这方面证据比较难以取得,而且单独的证据也很难证明一方有婚外情存在,所以应当尽量多地准备证据,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以便于法官综合判断。更多婚外情离婚证据收集的相关法律问题,请拨打婚姻帮全国客服热线:4006-520-255,我们有资深的婚姻家庭律师为您答疑解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