另查明,张女士的陪嫁物品有:雅马哈125摩托车一辆、尊贵双门冰箱一台、海信全自动洗衣机一台、海信挂壁空调一台,以上物品现均在茆先生家中。
原告茆先生诉称:原、被告于2011年2月份经人介绍相恋,2011年5月14日举办婚宴,5月19日领取结婚证。在结婚之前,原告通过媒人向被告家人支付了彩礼28000万元。婚后没几天,被告未向家人打招呼就离家外出到上海打工,2011年6月,双方亲人到被告打工地劝说其回家,但被告死活不肯回家。2011年7月被告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后撤回起诉。因原、被告相识时间短,感情基础差,婚后三天被告就外出,双方未建立起夫妻感情,故原告起诉要求:判令原、被告离婚;返还28000元彩礼;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分析:本案争议的焦点是原被告结婚后仅共同生活三天,女方就外出不愿回家,离婚男方给付的彩礼是否应该归还,以及如何归还、归还多少。
彩礼是一方为与另一方在将来能缔结婚姻关系而为的赠与,也就是说当事人送彩礼的直接目的是结婚,是有目的的赠与。自周礼将“纳彩”定为婚姻缔结的法定程序后,彩礼这一古老风俗一直延续至今。如今彩礼虽然不是缔结婚姻的必备要件,但这一风俗在农村地区仍十分流行,并引发了大量的社会矛盾。如果双方未能缔结婚姻,那么赠与彩礼的前提不复存在,根据公平原则似乎只有将财产恢复到订立婚约前的状态才能体现公平合理。然而,在现实生活中许多男女青年虽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却事实上同居。此时若男方始乱终弃,要解除婚约,应权衡双方利益,本着保护妇女、保护弱者的原则,在彩礼返还数额上应酌情减少。在司法实践中也存在这样的情况,双方已同居多年,男方要解除同居关系,以未办理结婚手续为由要求返还彩礼。此时如果全额返还男方彩礼,对女性明显不公平,使得女性用青春换取的“婚姻”变得没有任何价值,没能保护妇女的合法权益。离婚彩礼适当返还比较符合我国现行的司法现状和当前现实社会生活,也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及其司法解释的基本原则和立法精神。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规定:“ 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适用前款第(二)、(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也就是说,给付彩礼后双方未同居生活的,原则上收受彩礼一方应当返还彩礼;如果双方已经同居生活后才解除同居关系的,原则上收受彩礼一方不再返还彩礼,除因给付彩礼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之外。
本案中,茆先生与张女士经登记结婚,婚姻关系合法有效。两人自相恋到结婚只有三个月时间,感情基础不牢;婚后几天时间,张女士便离家外出一直未归,可见双方婚后也未能建立起夫妻感情;张女士也曾提起离婚诉讼,现又失去音信,可见双方夫妻感情已经破裂。《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因此,对于茆先生要求与张女士离婚的诉讼请求,法院予以支持。
关于彩礼钱,考虑本案实际情况,张女士于结婚后三天外出打工,之后两人也未在一起生活,故茆先生家人给付的彩礼钱,张女士应予以适当返还。庭审中,茆先生要求以张女士的陪嫁物品折抵返还的彩礼,考虑到本案中张女士现下落不明,故安徽省全椒县人民法院对此意见予以采纳。关于返还彩礼的份额,考虑到本案中原、被告共同生活了几天时间,张女士应返还的彩礼可以陪嫁物品的价值为限,其余部分可不予返还。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规定:“ 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第三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之规定,安徽省全椒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如下:准予原告茆先生与被告张女士离婚;被告张女士以其陪嫁物品雅马哈125摩托车一辆、尊贵双门冰箱一台、海信全自动洗衣机一台、海信挂壁空调一台折抵彩礼返还给原告茆先生;驳回原告茆先生的其他诉讼请求。也就是说,法院最终判决准予原被告离婚,嫁妆冲抵彩礼,实际互不返还。
网友咨询:新婚姻法规定返还彩礼吗
男方在外工对女方怀孕5个不管,感情不和女方提出离婚,男方要求返还彩礼
婚姻帮律师解答:
你好,关于彩礼发生纠纷应当如何处理、彩礼返还的条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下称《婚姻法解释(二)》)第十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适用前款第(二)、(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司法实践中,涉及彩礼纠纷应当注意下列问题:
1.解决彩礼纠纷时应遵循的原则。决定彩礼是否返还,以当事人是否缔结婚姻关系为主要判断依据。给付彩礼后未缔结婚姻关系的,原则上应返还彩礼;如果已结婚的,原则上彩礼不予返还(一些特殊情形除外);按照习俗举办了结婚仪式但没有领取结婚证书的,解除同居时彩礼原则上不予返还。
2.结婚前给付彩礼的,必须以离婚为前提,才能考虑支持返还请求。如果给付彩礼之后,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给付人要求返还给付的,不予支持,因为此时夫妻尚作为一个共同体,遵循夫妻法定财产共有制。如果当事人在离婚诉讼的同时提出该项请求,法院准许离婚的,可根据情况作出是否支持返还彩礼请求;判决不准离婚的,不能支持当事人返还彩礼的请求。
3.必须是当地确实存在婚前给付彩礼的习俗。一般来说,彩礼问题主要大量存在于我国广大的农村和经济相对不发达地区,人们迎亲嫁娶,多是按民风、习俗形成的惯例。如果当地没有此种风俗存在,就谈不上给付彩礼的问题。对于不能认定为彩礼的、属于男女交往间所为的给付财物如何处理,要视其具体情况及性质,由法院依法作出处理。
4.要区别彩礼给付时当事人的主观意愿。一般来讲,彩礼的给付往往迫于当地行情及社会压力而不得不给,完全自愿给付且无任何附加条件的属于一般赠与行为,如果没有特殊规定,通常不予支持返还彩礼的请求。
5.给付彩礼后办理了结婚登记,但双方并未真正在一起共同生活,对于要求返还彩礼的,应予以支持。双方登记结婚后,如果一直没有共同生活,也就没有夫妻之间相互扶助、共同生活的经历,实质意义上真正的共同生活还没有开始。
6.对于彩礼的给付、接受主体应当作宽泛解释。实践中,给付彩礼并不单纯的是男女双方之间的事情,常常涉及到两个家庭之间的往来。对于彩礼的给付人和接受人应作广义的理解,不能仅仅局限于准备缔结婚姻关系的男女本人,应包括各自的亲属。现实生活中,彩礼往往是给付了女方的娘家,真正用于男女结婚的很少;许多时候,彩礼是全家用共同财产给付的,甚至是全家共同举债所为。考虑到这些具体的情况,如果将给付人的主体和收受人的主体都作限制性解释的话,不利于这类纠纷的妥善解决。
7.婚前给付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这属于彩礼返还的特殊情形。生活困难有绝对和相对之分,绝对困难是其生活靠自己的力量已无法维持当地最基本的生活水平;相对困难由于给付彩礼造成了生活前后相差较悬殊,相对于原来的生活条件来说,变得困难了。司法解释的本意,是在前一种意义上,即绝对困难进行规定的。
8.彩礼返还适用的诉讼时效问题。彩礼的返还适用普通的诉讼时效,即两年。诉讼时效的起算,根据民法通则规定,权利受到侵害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开始。因此,此类纠纷的起算,有以下几种情形:如果双方没有缔结婚姻关系的,给付人应当及时履行自己的权利,向对方主张自己的权利。对方拒不返还的,诉讼时效开始起算;如果双方登记结婚的,自其解除婚姻关系之日起,给付人就应当知道自己的权利受到侵害,诉讼时效开始计算。
小编结语:中国的婚俗就是,在结婚前男方应当给女方一定的彩礼,在实践中就彩礼归属常常发生纠纷,在离婚时,有的会要求返还彩礼,离婚时要求彩礼返还是有法律依据的,但是应当符合上述彩礼返还的条件,不符合条件的,是不会得到法院支持的。关于离婚彩礼返还的相关内容就介绍到这,希望婚姻帮的这篇文章对您有所帮助。如果您有更多相关彩礼纠纷的法律问题,请拨打婚姻帮全国客服热线:4006-520-255,我们有专业的婚姻家庭律师为您答疑解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