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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遗赠纠纷 知道受遗赠时间是关键 遗赠纠纷的法律依据是什么?

核心提示:在遇到遗赠纠纷的问题时大家想到的就是对簿公堂,小编认为在这之前我们应该对遗赠纠纷处理的法律依据有所了解。本篇文章就会给大家详细介绍有处理遗赠纠纷的法律依据,以及本文中处理遗赠纠纷的依据是什么?为了帮您更加清楚的了解此类问题,婚姻帮为您整理推荐了有关遗赠问题的相关内容。更多遗赠纠纷的法律问题,请拨打婚姻帮全国客服热线:4006-520-255,我们有专业的婚姻家庭律师为您提供专业、贴身、便捷的婚姻法律服务。

基本案情

高女士有两个儿子一个女儿,为防止日后发生纠纷,她于2001年在公证处办了公证书,将她购买的一套房子留给孙子小伟。

高女士于2007年9月21日去世。此后,小伟要求办理房屋过户手续时,小伟的叔叔等人却不同意。

他们的理由是:规定,受遗赠人应当在知道受遗赠后两个月内,作出接受或者放弃受遗赠的表示,到期没有表示的,视为放弃遗赠。

遗赠公证是在2001年办理的,遗赠人是在2007年9月21日去世的,在长达6年的时间内,小伟对受遗赠情况未作出任何明确的表示,到2007年12月18日,他才向 法院主张权利,离高女士去世也已近3个月。

据此,小伟的叔叔等人认为,小伟在知道受遗赠的情况两个月内未作出任何接受的意思表示,所以他对这套房屋不具有受遗赠权。

小伟则称,遗赠公证书是在奶奶去世一个多月后,他父亲交给他的。小伟的叔叔等人对此不予认可。

西城法院经审理,判决高女士的房屋归小伟所有。

法官析案

李源国法官:公民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赠给人以外的人。

高女士将自己购买的房屋遗赠给继承人以外的人——小伟,并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所以应认定为有效遗嘱。小伟要求确认此房屋归其所有,应予支持。

小伟的叔叔等人说,小伟未在两个月内明确表示接受遗赠,应视为放弃受遗赠。但小伟的叔叔等人没有证据证明高女士去世后小伟就知道受遗赠一事。所以小伟的叔叔等人的抗辩主张缺乏事实依据。

法院据此作出上述判决。

​有关处理纠纷的法律依据。

19850101 中华人民共和国

第五条 继承开始后,按照办理;有的,按照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

第六条 无行为能力人的继承权、受遗赠权,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为行使。

限制行为能力人的继承权、受遗赠权,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为行使,或者征得法定代理人同意后行使。

第十六条 公民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并可以指定遗嘱执行人。

公民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的一人或者数人继承。

公民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赠给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

第二十一条 遗嘱继承或者遗赠附有义务的,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应当履行义务。没有正当理由不履行义务的,经有关单位或者个人请求,人民法院可以取消他接受遗产的权利。

第二十五条 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

受遗赠人应当在知道受遗赠后两个月内,作出接受或者放弃受遗赠的表示。到期没有表示的,视为放弃受遗赠。

第二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遗产中的有关部分按照法定继承办理:

(一)遗嘱继承人放弃继承或者受遗赠人放弃受遗赠的;

(二)遗嘱继承人丧失继承权的;

(三)遗嘱继承人、受遗赠人先于遗嘱人死亡的;

(四)遗嘱无效部分所涉及的遗产;

(五)遗嘱未处分的遗产。

第三十四条 执行遗赠不得妨碍清偿遗赠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

19850911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

8、法定代理人代理被代理人行使继承权、受遗赠权,不得损害被代理人的利益。法定代理人一般不能代理被代理人放弃继承权、受遗赠权。明显损害被代理人利益的,应认定其代理行为无效。

43、附义务的遗嘱继承或遗赠,如义务能够履行,而继承人、受遗赠人无正当理由不履行,经受益人或其他继承人请求,人民法院可以取消他接受附义务那部分遗产的权利,由提出请求的继承人或受益人负责按遗嘱人的意愿履行义务,接受遗产。

53、继承开始后,受遗赠人表示接受遗赠,并于遗产分割前死亡的,其接受遗赠的权利转移给他的继承人。

60、继承诉讼开始后,如继承人、受遗赠人中有既不愿参加诉讼,又不表示放弃实体权利的,应追加为共同原告;已明确表示放弃继承的,不再列为当事人。

62、遗产已被分割而未清偿债务时,如有法定继承又有遗嘱继承和遗赠的,首先由法定继承人用其所得遗产清偿债务;不足清偿时,剩余的债务由遗嘱继承人和受遗赠人按比例用所得遗产偿还;如果只有遗嘱继承和遗赠的,由遗嘱继承人和受遗赠人按比例用所得遗产偿还。

网友咨询一:房产遗赠

你好,我想咨询一个问题。我三年前离婚,住房是我单位分的。在诉讼时,住房其中的两间,法院判决给她和女儿居住。去年,单位房改房办理产权,产权证上只有我一个人的名字。我现在患重病,她和女儿还居住着,请问我可以将该房屋赠与他人或变卖吗?

婚姻帮律师解答:

你无权私自将房屋赠与或变卖,虽然产权证上只你名字,但并不表明产权只归属于你自己一个人。该房屋并不是你在离婚后取得,该房屋实际取得源自于夫妻共存期间,并且法院也判决母女有使用权。所以,该房屋也应属夫妻共有财产,妻子也有份额。所以,如果你私自将房屋赠与或变卖,你原妻子有权提出异议,并且异议将可能得到法院的支持。

小编结语:遗赠纠纷是很多家庭的矛盾所在,我们要了解处理遗赠纠纷的法律依据。以后在遇到类似问题是我们可以用法律的手段去解决。有关遗赠的相关问题就介绍到这里,更多遗赠纠纷的法律问题可以拨打婚姻帮全国客服热线:4006-520-255,我们有资深婚姻家庭律师为您答疑解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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