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过一则案例看事实婚姻
【案情简介】
1998年1月17日,被告人宋某与胡某结婚,并生养二子。2000年2月16日,被告人龚某与王某登记结婚,并生养一女。两位被告人宋某和龚某是同村邻居,平时关系较好。
2000年3月,宋某办了个电套厂,聘用龚某为采购员。后来,两个人关系暧昧,并发展到非法同居,导致两个家庭矛盾冲突。
2000年10月中旬,宋某为了摆脱现状准备回家,并将此念头告诉了龚某,龚某得知后欲自杀,宋某不忍心,经两个人密谋后,宋某带着龚某远到他乡朋友家,并谎称自己已与原妻离婚,龚某是新娶之妻。从此以后,两被告便公开以夫妻名义借住在宋某朋友家,共同生活两年零四个月,且生养一子。
2003年2月,宋某原妻胡某得知宋某和龚某下落,便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人民法院判令解除宋某和龚某非法同居关系,并对两被告人的违法行为予以处罚。
【法院判决】
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宋某、龚某各自有配偶,却目无国法,公开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两年之多,并生养一子,破坏了双方正常的婚姻家庭关系,其行为已构成重婚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判处被告人宋某有期徒刑1年6个月;龚某有期徒刑1年;两被告人宋某和龚某的非法婚姻关系予以解除。
【法律评析】
我国《婚姻法》现不承认事实婚姻,只要没有达到结婚的实质要件和形式要件,就认定为非法同居关系,不再认定为事实婚姻。即在本案中,两被告人之间的关系应当属于非法同居关系。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的规定,人民法院在审理此类案件时,一般按下列原则办理:
1986年3月15日《婚姻登记办法》施行以前,未办结婚登记手续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群众也认为是夫妻关系的;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离婚”,如起诉时双方均符合结婚的法定条件,可认定为事实婚姻关系;如起诉时一方或双方不符合结婚的法定条件,应认定为非法同居关系。
自民政部新的婚姻登记管理条例施行之日起,未办结婚登记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按非法同居关系对待。这里,民政部新的婚姻登记管理条例是在1994年2月1日颁布实施的。
2003年10月1日国务院颁布的《婚姻登记条例》开始施行。但此条例删去了“监督管理”这部分内容。即删除了“未办理结婚登记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按非法同居关系对待”的部分规定。是否新的《婚姻登记条例》又恢复了“事实婚姻”呢?答案是否定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八条规定:“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必须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婚姻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取得结婚证,即确立夫妻关系。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四条规定:“男女双方根据婚姻法第八条规定补办婚姻登记的,婚姻关系的效力从双方均符合婚姻法所规定的结婚的实质要件时起算。”第五条规定:“未按婚姻法第八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起诉到人民法院要求离婚的,应当区别对待:(一)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二)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按解除同居关系处理。”可见,我国婚姻法律制度还是不承认事实婚姻的。
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我国《婚姻法》及其行政法规和其他规定,是不承认事实婚姻的。只要没有达到结婚的实质要件和形式要件,就认定为非法同居关系,不再认定为事实婚姻。
综上所述,在本案中,被告人宋某和龚某是在2001年10月以后即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而且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时,双方虽然都符合结婚的法定条件,但是他们以夫妻名义同居的事实是发生在民政部1994年2月1日开始施行的《婚姻登记管理条例》以后,所以,根据《婚姻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被告人宋某和龚某之间的同居关系不构成事实婚姻,而是构成非法同居关系。非法同居关系一旦发现,民政部门或者人民法院必须一律予以解除,对当事人提出批评教育,并可以根据有关规定,对同居的当事人进行相应的制裁。
事实婚姻是否受法律保护
一、未办结婚手续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群众也认为是夫妻关系的,如同居时或者起诉时双方均符合结婚的法定条件,可认定为事实婚姻;如同居时或者起诉时一方或者双方不符合结婚的法定条件,应认定为非法同居关系。
二、新婚姻登记管理条例施行之日起未办结婚登记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按非法同居关系对待。
婚姻法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在审议修改婚姻法时认为,目前不登记“结婚”的人不少,未办理登记的原因很复杂,有的是不符合结婚条件,更多的是符合结婚条件,因收费过高或登记不便利造成的。对没有进行结婚登记的,应区别情况分别处理。
对违反结婚实质条件的,婚姻法已规定为无效婚姻;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只是没有办理登记手续的,一律简单宣布为无效婚姻,对保护妇女的权益不利,应当通过加强法制宣传和完善登记制度等工作,采取补办登记等办法解决。
因此,修改后的婚姻法第八条增加规定:符合本法规定的结婚条件,“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这一规定从积极角度重申了办理结婚登记的必要性,那些符合婚姻法规定的结婚条件,举行了结婚仪式或已经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但未办理结婚登记的男女,应尽早补办登记,以使自己的婚姻行为合法化。
网友咨询:事实婚姻是否受法律保护?
2010年结婚的已有小孩、没有办理结婚登记,受不受法律保护?
婚姻帮律师解答:
不受法律保护,1994年之前的可以,1994年之后的事实婚姻需要登记。
小编结语:事实婚姻作为婚姻关系存在的一种方式,其效力历来是法学界争论的重要问题。有学者认为,承认事实婚姻,必然破坏婚姻登记制度,因此,凡不登记结婚的,应一律明确规定为无效婚姻。那么关于事实婚姻效力如何的问题,希望你从本文中可以找到解决办法。事实婚姻是否受法律保护?的相关知识就介绍到这里,更多关于事实婚姻法律效力的法律问题可以拨打婚姻帮全国客服热线:4006-520-255,我们有资深婚姻家庭律师为您答疑解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