既有遗赠抚养协议又有遗嘱怎么办
遗赠扶养协议,是遗赠人与扶养人签订的、由扶养人承担遗赠人生养死葬的义务,遗赠人将自己的合法财产的一部分或全部于其死后转移给扶养人所有的协议。
《继承法》第5条规定:“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
根据这条规定,在法定继承、遗嘱继承和遗赠扶养协议中,两个以上同时存在的情况下,遗嘱可以否定法定继承;遗赠扶养协议可以否定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全部存在的时候,只能按遗赠扶养协议办理;没有遗嘱和遗赠扶养协议的,才能按法定继承办理。
相关司法解释也规定,被继承人生前与他人订有遗赠扶养协议,同时又立有遗嘱的,继承后,如果遗赠扶养与遗嘱没有抵触,遗产分别按照协议和遗嘱处理;如果有抵触,按协议处理,与协议有抵触的遗嘱全部或部分无效。
怎么解除遗赠扶养协议
遗赠扶养协议的解除是指协议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或由于一方行为致使合法有效的遗赠扶养协议效力归于消灭的法律制度。遗赠扶养协议的解除通常存在以下两种情况:
1、双方协商一致同意解除。这种情况下,双方应协商对扶养人的补偿事项作出合理的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偿还责任。
2、因一方反悔而使协议解除。这种情况下,发生两种法律后果:一是扶养人无正当理由不履行协议规定的义务,导致协议解除的,不能享受遗赠的权利。其已支付的扶养费用,一般也不予补偿。二是受扶养人无正当理由不履行协议,致使协议解除的,则应适当偿还扶养人已支付的扶养费用。
遗赠扶养协议的解除方式有哪些
《继承法》并没有就遗赠扶养协议的解除作出明确规定,而是最高人民法院《继承法若干意见》第56条中提到了协议解除,但仍然没有对解除的标准和解除后的责任问题作出规定。该条规定:“扶养人或集体组织与公民订有遗赠扶养协议。扶养人或集体组织无正当理由不履行,致协议解除的,不能享受遗赠的权利,其支付的供养费用一般不予补偿;遗赠人无正当理由不履行,致协议解除的,则应偿还扶养人或集体组织已支付的供养费用。”
因此,在审判实践中,如果遗赠人请求解除遗赠扶养协议的,一般情况下应当予以解除;扶养人或者集体经济组织要求解除的。要根据具体情况和理由决定是否准许。如果遗赠人处分了协议中约定的遗赠的财产,致使未来的遗赠不可能实现的,应当予以解除。如果扶养人为了摆脱负担,不想再尽扶养义务而提出解除的,如果遗赠人同意,可以解除,如果遗赠人不同意,应当对扶养人进行说服教育,做好扶养人的工作,一般不应准予解除。但扶养人坚决要求解除协议,并拒不履行防议的,也可以准予解除。
准予解除遗赠扶养协议的,要根据具体情况确定责任。由于供养方不尽扶养义务而导致协议被解除的,不能享有受遗赠的权利,其供养费一般包不予补偿。如果是遗赠人不遵守协议,而将遗赠扶养协议中指明的遗赠财产出卖、交换、赠与他人,甚至是故意毁损,从而导致协议被解除的,则遗赠人应当向扶养人补偿已经支付的供养费用。
相关案例:
将个人房屋遗赠给二奶的行为是否有效
[案情]
潭某某(男)与徐某某(女)于1987年11月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一男(小杰)一女(潭琴),均已成年。2006年5月始,潭某某外出经商,与徐某某过着聚少离多的生活。2009年3月,潭某某认识了异性何某某并同居生活。2011年6月,潭某某发现自己患有直肠癌并一直由何某某照顾其生活,直至2013年8月25日去逝。潭某某去逝前立有遗赠,主要内容为:生病期间得到了何某某照顾,决定在去逝后将座落在丰城市城区某社区的一幢砖木结构房屋(属潭某某个人婚前财产)赠给何某某,并经过了公证机关公证。当何某某准备搬迁入房时,遭到徐某某及其儿女小杰、潭琴的阻挠,于是2013年10月9日诉至法院,要求确认潭某某所立遗赠有效。
[分歧]
潭某某将个人所有的房屋遗赠给“二奶”何某某,法院该否支持?存在两种不同观点:
第一种意见认为,法院不应支持。潭某某在与徐某某婚姻关系尚存的情况下,将个人所有的房屋遗赠给“二奶”何某某,有悖公序良俗。
第二种意见认为,法院应当支持。潭某某的遗赠是其生前真实意思表示,处分婚前个人所有的财产完全属于私权,没有违反法律规定,也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遗赠行为有效。
[评析]
笔者同意第二种观点,理由为:
1、遗赠协议效力高于法定继承效力
我国《继承法》第五条规定:“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潭某某在生病期间得到了何某某的照顾,其所立遗赠实为遗赠扶养协议,按照法律规定,应当按照该协议内容优先办理,而不是按法定继承办理。
2、潭某某的遗赠行为有效
我国《民法通则》第五十八条规定,下列民事行为无效:(一)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依法不能独立实施的;(三)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所为的;(四)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五)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六)经济合同违反国家指令性计划的;(七)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本案潭某某的遗赠行为,具备法律规定的形式要件和实质要件,也不属法律规定的无效情形,据此可认定潭某某的遗赠行为有效。
3、公序良俗不能替代法律规定
潭某某在拥有正常婚姻之外包养“二奶”的行为,确实违反了社会公序良俗,并且应当受到社会的谴责。但是,在审判实践中不能因其违反公序良俗而剥夺其法律赋予的遗赠权,潭某某包养“二奶”的行为与遗赠行为是两个不同的法律关系,应当区别对待,不能混为一谈。
4、支持何某某诉请不是等同支持“婚外情”
自由是法律最本质价值和最高目标,对于公民个人而言法无禁止即自由。潭某某将自己的房屋遗赠给“二奶”何某某的行为,在法律上没有禁止性规定,是其个人自由的体现,应当得到法律支持。如果把人民法院支持何某某诉请与支持“婚外情”等同起来,这明显是错误的。
网友咨询一:房产遗赠,赠予,买卖 三种形式哪个最好
奶奶想把房产给我,叔叔意见大,为避免日后纷争,奶奶不知那种形式把房子给我最好
问题补充:还想知道赠与的费用是否很高?日后如果想卖是否要交个人所得税?
婚姻帮律师解答:
采取赠与的形式过户较好。
小编结语:以上就是有关遗赠抚养协议的相关法律知识,通过本文我们可以知道对于遗赠抚养协议的解除方法。希望本篇文章可以对您有帮助。有关遗赠的相关问题就介绍到这里,更多遗赠抚养协议解除的法律问题可以拨打婚姻帮全国客服热线:4006-520-255,我们有资深婚姻家庭律师为您答疑解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