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遗赠扶养协议一经签订,双方必须认真遵守协议的各项规定。被扶养人对协议中指明的财产,在其生前可以占有、使用,但不能处分。如果遗赠的财产因此而灭失,扶养人有权要求解除遗赠扶养协议,并要求补偿已经支出的扶养费用。扶养人必须认真履行抚养义务。如果扶养人不尽扶养义务,或者以非法手段谋取被扶养人的财产,经被扶养人的亲属或有关单位请求,人民法院可以剥夺扶养人的受遗赠权。如果扶养人不认真履行扶养义务,致使被扶养人经常处于生活困难、缺乏照料的情况时,人民法院可以酌情对遗赠财产的数额给予限制。
2、遗赠扶养协议的执行期限一般较长,在此期间如因一方反悔而使协议解除时,便发生两种法律后果:一是扶养人无正当理由不履行协议规定的义务,导致协议解除的,不能享受遗赠的权利。其已支付的扶养费用,一般也不予补偿。二是受扶养人无正当理由不履行协议,致使协议解除的,则应适当偿还扶养人已支付的扶养费用。
3、遗赠扶养协议签订后,遗赠人与其子女、扶养人与其父母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并不因此而解除。遗赠人的子女对遗赠人的赡养扶助义务,不因遗赠扶养协议而免除。同时,遗赠人的子女对其遗赠以外的财产也仍享有继承权。扶养人在与遗赠人订立遗赠扶养协议的情况下,由于不发生收养的法律效力,因而对自己的父母仍然有赡养扶助的义务,享有互相继承遗产的权利。
遗赠扶养协议有哪几种
我国法律规定的遗赠扶养协议有两种。
(一)公民与公民签订的遗赠扶养协议。
《继承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公民可以与扶养人签订遗赠扶养协议。按照协议,扶养人承担该公民生养死葬的义务,享有受遗赠的权利。”
一般来说,这里的遗赠人是没有子女或子女不在身边、独立生活存在困难而需要他人照顾的老人。他享有受扶养人扶养的权利,负有死后将其遗产遗赠给扶养人的义务。
这里的扶养人一般是遗赠人的亲属、街坊邻居或者其他亲朋好友等。他负有扶养遗赠人、承担其生养死葬的义务,享有接受遗赠人遗赠财产的权利。
(二)公民与集体所有制组织之间的遗赠扶养协议。
《继承法》第三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公民可以与集体所有制组织签订遗赠扶养协议。按照协议,集体所有制组织承担该公民生养死葬的义务,享有受遗赠的权利。”
这里的遗赠人一般是缺乏劳动能力又缺乏生活来源的鳏寡孤独的“五保户”老人,他们享有受其所在集体所有制组织扶养的义务。集体所有制组织,一般是指“五保户”、承担其生养死葬的义务,享有受“五保户”遗赠财产的权利。
相关案例:
继承、遗赠、时效。
原告:张某,被告:钱某。 刘某,早年丧夫,和儿子钱某一起生活。张某为刘某的朋友。2011年8月6日,刘某当着儿子钱某和朋友张某的面立下一份自书遗嘱:“我死后,我的房屋、存款30万元以及家中生活用品归儿子钱某所有;我的一台钢琴归朋友张某所有。立遗嘱人:刘某。二零一一年八月六日。”当时,张某未对是否愿意接受钢琴表态。同年10月8日,刘某去世。张某帮助钱某料理了死者的丧事,但未提钢琴的事。同年10月23日,张某到钱某家中,要求搬走老师刘某遗赠给她的钢琴。钱某以从8月6日立遗嘱算起已超过两个月,此期间张某未表示接受遗赠为由,认为张某已丧失了受遗赠的权利。张某起诉。
本律师代理原告,认为根据《继承法》第2条、第17条和第25条的规定,张某表示接受遗赠仍未超过期限,仍有权取得该钢琴。最后,法院判决支持原告请求。
关于受遗赠权的接受,《继承法》第25条第2款规定:“受遗赠人应当在知道受遗赠后两个月内,作出接受或者放弃受遗赠的表示。到期没有表示的,视为放 弃受遗赠。”因此,从接受遗赠的方式上看,接受遗赠和接受继承是不一样的。对于遗赠而言,接受需明示;而对于继承而言,放弃需明示。
网友咨询一:房产遗赠
你好,我想咨询一个问题。我三年前离婚,住房是我单位分的。在诉讼时,住房其中的两间,法院判决给她和女儿居住。去年,单位房改房办理产权,产权证上只有我一个人的名字。我现在患重病,她和女儿还居住着,请问我可以将该房屋赠与他人或变卖吗?
婚姻帮律师解答:
你无权私自将房屋赠与或变卖,虽然产权证上只你名字,但并不表明产权只归属于你自己一个人。该房屋并不是你在离婚后取得,该房屋实际取得源自于夫妻共存期间,并且法院也判决母女有使用权。所以,该房屋也应属夫妻共有财产,妻子也有份额。所以,如果你私自将房屋赠与或变卖,你原妻子有权提出异议,并且异议将可能得到法院的支持。
小编结语:在办理遗赠抚养协议是我们要清楚它的法律效力,同时也要了解遗赠抚养协议的种类,按规定选择遗赠抚养协议。有关遗赠的相关问题就介绍到这里,更多遗赠抚养协议法律效力的法律问题可以拨打婚姻帮全国客服热线:4006-520-255,我们有资深婚姻家庭律师为您答疑解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