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军人一方无过错且不同意离婚,但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法院判决准予离婚
李艳在某市一国企工作,1997年与该市某军区干部谢丰良结婚,两人婚前基础较差,婚后感情在一段时间内一般。因双方性格脾气不合,常为生活琐事产生矛盾。期间,两人分居生活一年多。后李艳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起诉至某区人民法院要求离婚,因谢丰良坚持不同意离婚并表示愿与原告和好,法院于2001年7月判决双方不准离婚。事后谢丰良曾联系过李艳,但双方的关系并没有得到改善,并继续分居生活。
2002年4月,李艳再次向该区法院起诉离婚,在诉状中称:“我与被告婚前缺乏了解,婚后性格脾气不合,导致矛盾不断,且已分居生活,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为此,原告曾于2001年5月要求离婚,经法院判不离后,夫妻关系没有和好的迹象,现再次诉至法院,判决要求与被告离婚,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被告谢丰良则认为原告所述不符合事实,离婚理由不足,夫妻感情没有破裂,不同意离婚,要求法院判决不准离婚。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原、被告双方感情确实破裂,该婚姻无法维持,最终判决准予原告李艳与被告谢丰良离婚,并对双方共同财产的分割做出了判决。
婚姻帮律师解答:
本案的焦点,在于法院的判决是否违背了婚姻法中有关军婚保护的规定?
根据我国《婚姻法》第33条的规定:“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须得军人同意,但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除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23条规定:“婚姻法第三十三条所称的‘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可以依据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前三项规定及军人有其他重大过错”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予以判断。这是我国保护现役军人婚姻关系的特别规定。现役军人是指参加人民解放军(包括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取得军籍的人。在中国人民解放军所属单位工作或生产,但没有取得军籍的人,以及已经复员或转业的军人,都不算现役军人。另外,这一规定仅限于非军人一方向军人一方提出的离婚诉讼;对于双方均为现役军人或者由军人一方向非军人一方提出的离婚诉讼,则不适用《婚姻法》第33条的规定。
那么,是否作为军人一方不同意离婚,夫妻双方的婚姻关系就得维持呢?
我国《婚姻法》第32条第2款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也就是说,我国《婚姻法》是以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作为准予离婚的依据,那么,这一离婚的标准是否与第33条所规定的须得军人一方同意相矛盾呢?答案是否定的,如果军人与其配偶感情确已破裂,必然会使双方无法正常生活和工作,如果继续保持这种名存实亡的婚姻关系,对现役军人及其配偶也是不利的。为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事政策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9条规定:“现役军人的配偶提出离婚,应按《婚姻法》(指1980年《婚姻法》)第二十六规定进行审理。军人不同意离婚时,应教育原告珍惜与军人的夫妻关系,尽量调解和好或判决不准离婚。对夫妻感情已经破裂,经过做和好工作无效,确实不能继续维持夫妻关系的,应通过军人所在部队团以上政治机关,做好军人的思想工作,准予离婚。”由此可见,法律并非一味规定军人不同意就不能离婚,在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不能维持夫妻关系时,在做好军人思想工作的前提下,法院可以判决离婚。
相关知识:
只要军人不同意离婚就不能离婚了吗?
我国《婚姻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须得军人同意。但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除外。”这一规定是对现役军人配偶的离婚请求权的一种限制,旨在从实体法角度对现役军人的婚姻关系进行特殊保护,有利于现役军人安心服役,增强部队战斗力,体现了国家对人民子弟兵的关怀和爱护。关于这一规定,应注意以下几点:
1、关于现役军人的范围问题。所谓现役军人是指正在人民解放军或武装警察部队服役,具有军籍的男女军官、士兵,不包括退役军人、复员军人、转业军人和军事单位中不具有军籍的职工。
2、适用条件:只能是夫妻的一方是军人,另一方是非军人的离婚案件,如果双方都是军人或双方都不是军人的,不适用此条的规定。同时,适用这一条只能是非军人提出离婚,必须征得军人的同意,如果是军人提出离婚,没有必要征得非军人的同意,也不适用此条的规定。
3、适用《婚姻法》第三十三条的例外情况,即“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除外”,是指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且导致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对方要求离婚的,不必征得军人一方的同意。所谓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一般是指军人一方的重大违法行为或其他严重破坏夫妻感情的行为,比如,军人重婚或与他人同居;军人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军人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以及军人有其他重大过错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等。
4、执行《婚姻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应贯彻实事求是的精神即在离婚问题上既要依法保护现役军人的婚姻,同时也要根据具体情况保护军人配偶的合法权益。具体说来,现役军人的配偶提出离婚,军人不同意离婚时,如果其婚姻基础和婚后感情都比较好,非军人一方没有什么重要原因提出离婚的,法院应与有关部门配合,对原告进行说服教育,劝其珍惜与军人的婚姻关系,尽量调解和好或判决不准离婚。如果夫妻关系恶化,婚姻已经破裂,确实不能继续维持的;人民法院认为确有离婚之必要的,应通过军人所在部队团以上的政治机关,向军人做好思想工作,经其同意后可准予离婚。
小编结语:按照婚姻法的规定,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须得军人同意,但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除外。非军人一方提出离婚,如果军人一方不同意,且军人一方没有重大过错,则不会判决准予离婚。军人一方提出离婚则不受限制。更多军人不同意离婚怎么办的相关法律问题,请拨打婚姻帮全国客服热线:4006-520-255,我们有资深的婚姻家庭律师为您答疑解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