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已婚男子利用假身份与其他女子“结婚”,被识破后被判支付该女子精神损害赔偿金,这份赔偿金能用夫妻共同财产来“买单”吗?近日,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布消息,该院处理了一起执行异议复议申请,驳回了异议申请人要求追加被执行人前妻为共同被执行人,并承担债务清偿责任的复议申请。
【案例】
“结婚”生子后发现被骗女子怒告“丈夫”
5年前,刚满20岁的阿玲(该案申请人,化名)认识了自称未婚的俊某(被执行人)。很快,两人坠入爱河,每日形影不离。两人在一次逛街时,还碰到了俊某的父母,大家聊得非常开心。
没过多久,阿玲发现自己怀孕了,于是不断催促俊某回广西老家登记结婚。回到广西老家,俊某安顿好阿玲后,便独自找熟人领回了两本结婚证。
看着手中火红的结婚证书,阿玲的心终于踏实了,并在2012年3月为俊某产下一子。可是很快,阿玲就发现了真相。原来,俊某早已与阿娟(化名)结婚,并生了两个女儿。“丈夫”真名叫皓某,“俊某”只是其用来骗自己的名字,而她手上的结婚证也是假的,连之前见的公婆也是“群众演员”。
【审理】
个人债务与他人无关
去年9月4日,极度受伤的阿玲拿起法律武器,向皓某展开反击。同年12月18日,法院认为皓某有悖社会道德及公序良俗,侵害了阿玲的人格独立、自由、尊严及安全,存在过错,判决皓某向阿玲支付精神损害赔偿金15万元。
这场官司也让皓某与妻子阿娟(化名)的婚姻走到了尽头。
2013年10月9日,阿娟与皓某离婚,两个女儿由阿娟抚养,房子留给阿娟,皓某分得8万元购房补偿款。
正当阿娟以为生活恢复平静时,阿玲又找上门来。原来离婚后的皓某无力支付其15万元的精神损害赔偿金,阿玲欲将阿娟追加为共同被执行人。
“这边在打官司,那边就离婚了,还把房子和钱都给了女方,不追加(阿娟)进来,怎么知道他有没有借离婚转移财产?”阿玲说。
而阿娟则答辩称,自己要承担两个女儿巨大的生活开支,分割财产时她没占一点便宜,而且15万元赔偿系前夫的个人债务,不应该追加自己作被执行人。
执行法官驳回了阿玲的追加申请。阿玲不服,提起执行异议,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听证后认为,若追加阿娟为被执行人,则阿娟需要以全部财产来承担15万元赔偿款的清偿责任,遂驳回了阿玲的申请。
阿玲不服,向佛山中院申请复议。佛山中院经审查认为,15万元赔偿,不是夫妻共同债务,应当以皓某的个人财产承担赔偿责任。
【法官说法】
“婚外情”赔偿属于个人债务
对于该案复议结果,该案二审审判长罗睿解释说,能否追加被执行人的前妻为共同被执行人,关键看涉案债务能否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这需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
罗睿介绍,《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24条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
除外情形一般只有两种,一是夫妻实行分别财产制,二是与债权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
立法之所以这样规定,主要考虑夫妻之间享有家事代理权,在家事代理范围内一方对外举债应视为夫妻双方共同负债。但在审判实践中,更常见的是夫妻一方因侵权而产生的债务,如打伤或撞伤别人需进行赔偿、侵犯他人名誉权进行赔偿等情况。由于涉案夫妻大多没有分别管理财产,而且事发突然,债权人无法事先约定债务性质,能否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往往存在争议。
罗睿说,可以从两方面考虑这类侵权之债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一是夫妻有无共同举债的合意,二是该债务是否用于夫妻共同生活、经营。
具体到本案,阿玲的15万元精神损害赔偿款属于侵权之债,虽然发生在皓某与阿娟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但该债务系皓某的个人行为所致,阿娟没有共同举债的合意,而且皓某侵害阿玲人格权的同时,亦损害了作为配偶的阿娟的合法权益,使家庭走向破碎。因此,应当认定这笔精神损害赔偿款属于皓某的个人债务,应当以皓某的个人财产承担赔偿责任。
网友咨询:丈夫买房赠“小三 ”借款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2012年5月份,徐某某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因为第三者雷某某购房向我借款11万元,并同时出具一张借条。借款期间徐某某与左某某是夫妻关系,2012年6月两人因第三者雷某某协议离婚,约定夫妻共同财产均归左某某所有,协议未涉及该笔11万元的债权。后因我一直追问徐某某还钱未果,遂向左某某追款,发现左某某与徐某某已经离婚,且左某某表示对该笔债务毫不知情。我屡次要求徐某某还本付息均未果,想向法院提起诉讼,能得到支持吗?
婚姻帮律师解答:
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夫妻共同债务是指夫妻在合法婚姻存续期间为家庭共同生产或生活所产生的债务,该债务夫妻双方应共同知晓,并用于家庭开支,如果是大额债务还应由夫妻双方共同协商确定并予以认可。本案中徐某某向您借款是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的表示,徐某某应按约定及时归还借款。由于徐某某未按约定归还借款,致使本案纠纷的发生,徐某应承担责任。雷某某虽未在借条上署名,但徐某某所借款项是用于为雷某某购房,雷某某是该笔借款的受益人,雷某某与徐某某同居生活期间财产混同,该笔借款系徐某某为与雷某某双方共同事务所借。故雷某某也应对借款承担偿还责任。左某某在借款债务发生时与徐某某是夫妻,后来协议离婚,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债务理应共同偿还,但徐某某所借11万元是用于为第三者雷某某购房,而非用于左某某与徐某某夫妻共同生活,故左某某无需对该笔借款承担偿还责任。
小编结语:通过上面的案例相信大家应该清楚对于婚外情导致的夫妻债务应该如何处理,希望婚姻帮的这篇文章对您能有所帮助。更多夫妻共同债务的法律问题,请拨打婚姻帮全国客服热线:4006-520-255,我们有最专业的婚姻家庭律师为您提供专业、贴身、便捷的婚姻法律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