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背景:
结婚当天发现准新娘已婚,男子告“未婚妻”要回彩礼
26岁的郑先生诉称,他与比自己年长3岁的张女士经人介绍认识,通过接触后逐渐产生感情。不久双方便确立了恋爱关系,并决定结婚。2012年7月7日,二人前往民政局办理结婚登记。就在这时,郑先生才知道自己的准新娘竟然已婚。
张女士在法庭上表示,不同意郑先生的诉讼请求。她说双方只是普通朋友,郑先生当时得知她已经成家,由于她和丈夫闹别扭,在郑先生的追求下,才答应了与郑先生进行交往,但双方并没有同居。
庭审过程中,郑先生出具证据证明双方已经照了结婚证的照片、张女士曾经出示过的怀孕证明照片等。昨天,该案没有判决。
郑先生为结婚做了充分的准备,装修了房子、拍了结婚照、给付了彩礼、订了酒席、发了请帖……才得知准新娘已婚,他能否要回彩礼呢?请看法律对“彩礼”及返还彩礼有哪些规定吧。
法律对“彩礼”的规定
“彩礼”的表述并非一个规范的法律用语,人民法院审理的彩礼纠纷案件的案由按照有关规定被定为“婚约财产纠纷”。婚前给付彩礼的现象在我国还相当盛行,已经形成了当地的一种约定俗成的习惯。
这种婚姻形式直到中华民国都有延续,但当时在1934年4月8日中央苏区颁行的《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婚姻法》中,已有了废除聘金、聘礼及嫁妆的规定。新中国成立后,我国1950年、1980年《婚姻法》和2001年修改后的《婚姻法》,均未对婚约和聘礼作出规定,且都规定了禁止买卖婚姻和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的内容。但目前我国很多地方仍存在把订婚作为结婚的前置程序,在农村尤盛。伴随着经济的发展和生活水平的提高,订婚的彩礼也在不断提高,小到金银首饰,大到上万元的现金、汽车、住房等。一旦双方最终不能缔结婚姻,则彩礼的处置问题往往引发纠纷,诉诸法院的案件也逐渐增多。
法律规定返还“彩礼”的情形
2004年4月1日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适用前款第(二)、(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此条件的规定,标志着人民法院正式以司法解释的形式对于彩礼纠纷问题如何处理作出明确规定。
《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还规定了离婚彩礼返还的条件,其中第(三)项规定“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是返还彩礼的一个条件。那么如何理解“生活困难”呢?《解释(一)》第二十七条对“生活困难”的含义作出了这样的解释:“婚姻法第四十二条所称‘生活困难’,是指依靠个人财产和离婚时分得的财产无法维持当地基本生活水平。”据此,“生活困难”应当是指绝对困难,而不是相对困难。《解释(二)》第十条中的“生活困难”的理解也应当与上述解释一致。即所谓绝对困难是实实在在的困难,是因为给付彩礼后,造成其生活靠自己的力量已经无法维持当地最基本的生活水平,而不是与给付彩礼之前相比,财产受到损失,相对于原来的生活条件比较困难了。
郑先生称结婚当天才发现未婚妻是已婚状态,张女士则称郑先生与其交往时就得知她已婚,两人各有各的说法。但是,不管谁的说法是真实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的规定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应当返还彩礼。
网友咨询:彩礼返还条件
新婚姻法中彩礼返还条件是什么?
婚姻帮律师解答:
您好!关于彩礼发生纠纷应当如何处理、彩礼返还的条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下称《婚姻法解释(二)》)第十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适用前款第(二)、(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小编结语: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关于返还彩礼的相关内容就介绍到这,希望婚姻帮的这篇文章对您有所帮助。如果您有更多相关彩礼纠纷的法律问题,请拨打婚姻帮全国客服热线:4006-520-255,我们有专业的婚姻家庭律师为您答疑解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