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改革的深化,市场经济的发展,社会流动人口的增加,以及人们在思想意识形态上的变化,一些夫妻假借法律赋予的离婚自由的权利,来规避法律或政策所要求的义务,搞“假离婚”以达到非法目的现象,已屡见不鲜。“假离婚”期间发生的收入、赡养、继承、抚养、监护甚至夫妻忠诚义务等问题都是夫妻双方不能预计的,其中的法律风险、伦理风险和道德风险远不是一纸协议可以解决的。
【真实案例】
张某与其夫姚某计划外生有两胎,为逃避处罚,张某听信姚某所谓假离婚而暗中保持夫妻关系就可以不受处罚的谎言,遂于1999年11月2日同姚某签订了离婚协议到法院离了婚。2000年1月5日,根据群众举报,有关部门查清张某违反计划生育政策,随后她被单位开除公职。2001年姚某又与她人结婚,张某顿觉上当,便以原法院调解书事实不清为由,申请撤销该调解书。法院经审查后认为,原调解书是在双方自愿、事实清楚的情况下作出的,是合法有效的,遂驳回了张某的申请。
一、假离婚买房有什么法律风险?
“假离婚”其实在法律上就是“真离婚”,形式上并不假,虽然目前法律上并没有对这一行为作出规定,但若有证据证明假离婚的行为是为了骗取某种利益,则属于欺诈行为,因此而取得的利益(如按揭贷款、购房资格)则存在有可能不受法律保护的风险。
用“假离婚证”买房则风险更大,办假证向银行贷款是一种欺诈行为(涉嫌骗贷),《合同法》第52条规定,一方以欺诈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合同无效。第54条规定,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得仲裁机构撤销。据此,银行一旦发现离婚证造假,则靠假离婚证签订的贷款合同不但直接面临可能无效或被撤销的危险,还需承担违约责任。更甚之,这种用“假离婚证”买房的行为还有可能涉嫌触犯《刑法》第280条“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而被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等。
因此,不论是用“假离婚”买房还是用“假离婚证”买房,都存在巨大的风险和隐患,一旦房管局、民政局、银行实现联网,所有的“假”都将无所遁行,到时只能自己承担所有后果与责任,吞下“造假”的苦果。而联网的实现对目前的科技水平来说已经不存在任何技术问题,政府需要的只是时间而已,而我们需要做的只是等待它实现罢了。
【案情】“假离婚”买房攻略婚姻纠纷案
虽说“假离婚”是为了购置二房的权宜之计,但在法律上,夫妻双方的婚姻关系已经解除。不少对夫妻“假戏真做”,买了二房后,变成真离婚。
刘先生原先看中了某开发商的一处楼盘,不料限购令一出,原先已拥有一套房产的他要想再买一套,就得多花不少冤枉钱。于是,刘先生和太太约定先去离婚,现有的房产归到太太名下,由名下无房的刘先生贷款购买第二套房获取更大的优惠,之后二人再复婚。
复婚一年多,刘先生与太太开始三天一小吵五天一大吵,眼见二人婚姻已走到尽头,便决定“真离婚”。可是在房产分割问题上,刘先生和太太出现了分歧。
“原来那套在我们复婚前就是登记在我名下的,是我个人财产,不能分。第二套是我们共同买的,离了也有我一半。”太太的说法让刘先生不能接受。刘先生坚持二人是为了获取第二套房贷款优惠才“假离婚”的,况且由于刘太太是全职太太,两套房的购房款基本是由刘先生负担,现在只能拿到半套,实在令人难以接受。僵持不下,刘先生一纸诉状将太太告上法庭请求分割财产。
婚姻帮律师解答:
双方第一次离婚确实因规避限购政策而引发的,涉案的两套房均是夫妻共同财产,但第一套房产已在民政局协议离婚时分割完毕,已产生法律效力,刘先生要求再次分割第一套房产并不能得到法律上的支持。考虑到如果完全按照现有法律进行判决,对刘先生会有所不公平,经法官多方努力调解,双方终于达成一致意见,刘先生和刘太太最终心平气和地分了手,两套房产也进行了合理的分割。
婚姻帮律师提醒广大购房者,在他们曾经办理的很多实际案例中,有不少“假离婚”弄假成真,最终没有复合,同时在“离婚”时约定把房产归属一方所有,另一方弄巧成拙“人财两空”。因此,以“假离婚”来规避政策对夫妻中没有房产的一方存在重大的法律风险,如果假戏真做,那么无房产一方将很难得到补偿,其应有的财产份额将很可能损失。而且即使双方在离婚时签订补充协议,对房屋所有权进行约定,但该约定不具有对抗效力,其权益也很难得到充分保障。
小编结语:法律上不存在“假结婚”“假离婚”的概念。夫妻双方通过“假离婚”的方法规避政策,的确可以减少购房成本,但“离婚”在法律上会产生财产分割的效力,从而导致财产产权转移。更多假离婚买房的法律风险的相关法律问题,请拨打婚姻帮全国客服热线:4006-520-255,我们有资深的婚姻家庭律师为您答疑解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