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下称《婚姻法解释(二)》)第十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适用前款第(二)、(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司法实践中,彩礼纠纷应当注意下列问题:
1.解决彩礼纠纷时应遵循的原则。决定彩礼是否返还,以当事人是否缔结婚姻关系为主要判断依据。给付彩礼后未缔结婚姻关系的,原则上应返还彩礼;如果已结婚的,原则上彩礼不予返还(一些特殊情形除外);按照习俗举办了结婚仪式但没有领取结婚证书的,解除同居时彩礼原则上不予返还。
2.结婚前给付彩礼的,必须以离婚为前提,才能考虑支持返还请求。如果给付彩礼之后,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给付人要求返还给付的,不予支持,因为此时夫妻尚作为一个共同体,遵循夫妻法定财产共有制。如果当事人在离婚诉讼的同时提出该项请求,法院准许离婚的,可根据情况作出是否支持返还彩礼请求;判决不准离婚的,不能支持当事人返还彩礼的请求。
3.必须是当地确实存在婚前给付彩礼的习俗。一般来说,彩礼问题主要大量存在于我国广大的农村和经济相对不发达地区,人们迎亲嫁娶,多是按民风、习俗形成的惯例。如果当地没有此种风俗存在,就谈不上给付彩礼的问题。对于不能认定为彩礼的、属于男女交往间所为的给付财物如何处理,要视其具体情况及性质,由法院依法作出处理。
4.要区别彩礼给付时当事人的主观意愿。一般来讲,彩礼的给付往往迫于当地行情及社会压力而不得不给,完全自愿给付且无任何附加条件的属于一般赠与行为,如果没有特殊规定,通常不予支持返还彩礼的请求。
5.给付彩礼后办理了结婚登记,但双方并未真正在一起共同生活,对于要求返还彩礼的,应予以支持。双方登记结婚后,如果一直没有共同生活,也就没有夫妻之间相互扶助、共同生活的经历,实质意义上真正的共同生活还没有开始。
6. 对于彩礼的给付、接受主体应当作宽泛解释。实践中,给付彩礼并不单纯的是男女双方之间的事情,常常涉及到两个家庭之间的往来。对于彩礼的给付人和接受人应作广义的理解,不能仅仅局限于准备缔结婚姻关系的男女本人,应包括各自的亲属。现实生活中,彩礼往往是给付了女方的娘家,真正用于男女结婚的很少;许多时候,彩礼是全家用共同财产给付的,甚至是全家共同举债所为。考虑到这些具体的情况,如果将给付人的主体和收受人的主体都作限制性解释的话,不利于这类纠纷的妥善解决。
7.婚前给付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这属于彩礼返还的特殊情形。生活困难有绝对和相对之分,绝对困难是其生活靠自己的力量已无法维持当地最基本的生活水平;相对困难由于给付彩礼造成了生活前后相差较悬殊,相对于原来的生活条件来说,变得困难了。司法解释的本意,是在前一种意义上,即绝对困难进行规定的。
8.彩礼返还适用的诉讼时效问题。彩礼的返还适用普通的诉讼时效,即两年。诉讼时效的起算,根据民法通则规定,权利受到侵害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开始。因此,此类纠纷的起算,有以下几种情形:如果双方没有缔结婚姻关系的,给付人应当及时履行自己的权利,向对方主张自己的权利。对方拒不返还的,诉讼时效开始起算;如果双方登记结婚的,自其解除婚姻关系之日起,给付人就应当知道自己的权利受到侵害,诉讼时效开始计算。
网友咨询:婚姻法中关于彩礼的规定
女方(7个月)因意外流产,在医院抢救,大人性命保住,小孩没能包住,抢救费用男方全出。(医生告诫三年内不能生育)现在男方以出现流产是在女方家造成的为由提出:1、抢救费全部由女方退还,2、结婚的彩礼钱退还,完了再离婚!请问律师,男方的请求是否正当!
婚姻帮律师解答:
你好!
首先,男方现在不能提起离婚。其次,如果领取了结婚证,是不用返还财产。
婚姻法 第三十四条 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中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女方提出离婚的,或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不在此限。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在第十条中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下列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
在第(二)项、第(三)项情形下,应当以当事人离婚为条件。
婚约财产返还的请求权
婚约财产返还的请求权婚约财产的法律性质属于一方对另一方有目的的赠与,当目的不成就时,婚约财产的赠与方有权行使撤销权,请求人民法院对赠与的财产予以撤销,撤销的后果是返还财产。但是男方能否通过行使合同的撤销权,从而达到返还婚约财产的目的呢?这值得探讨。
(一)赠与合同的撤销权的行使有任意撤销权和法定撤销权两种。
任意撤销权的条件必须是赠与人在赠与财产交付之前撤销赠与,具有救灾、扶贫等公益性、道德义务的赠与不能撤销。对赠与合同法定撤销权的行使,《合同法》第一百九十二条规定了受赠人有下列三个情形之一,赠与人可以行使:“一、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的近亲属;二、对赠与人有抚养义务而不履行;三、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对比发现,以上三条,对于请求婚约财产返还的赠与人来说,均难符合,第三条根本就不能适用,因为婚约财产赠与合同根本就不能附义务或条件,理由已经在上面论述;第二条也很难实现,因为赠与人与受赠人形成抚养关系后再结婚这种情形在婚约财产返纠纷中很难实现,出现的几率较小;第一条只有在受赠人严重侵害了赠与人及其家人的人身权时,赠与人才能行使法定撤销权,但这条用在婚约财产的返还上实用性也不强。这显然不利于赠与人权益的保护。
(二)究其原因,这是《合同法》在立法上的疏漏。具体有哪些:
一是《合同法》第四十五条只规定了附条件(包括附义务)的合同形式,未能规定附目的合同形式,造成生活实践中大量附目的的合同在《合同法》中难以找到依据.;
二是《合同法》在规定法定撤销权时遗漏了赠与人赠与目的不能达到时撤销权的行使条款,致使婚约财产的赠与人在结婚目的落空后,不能依据赠与合同的法定撤销权行使自己的撤销权利,要达到返还婚约财产的目的,权利人只能另辟他途,寻求法律救济。
(三)请求人大多把不当得利返还作为请求权的基础
在目前《合同法》现有立法格局下,婚约财产返还的权利请求人要以赠与合同的撤销权的行使为基础来保护自己的财产利益,法律途径不畅。于是在实务中权利请求人大多以不当得利返还作为请求权的基础,要求不当得利的受益人返还不当得利。
1、不当得利是没有合法依据,占有他人财产使他人受到损失而自己得到利益。
民法设立不当得利之债的立法目的是为了维持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平衡,以建立公平、和谐的社会关系。不当得利之债的构成要件,大致说来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一方获得财产利益,他方受到财产损失;一方受损与他方受益之间有因果联系;一方获得利益没有合法的依据。就婚约中一方得到财物而言,这是基于另一方的给付而发生的不当得利。获取方得到一定的财物,而另一方违背自己的真实意愿而给付财物,因此而遭受相应的财产损失,这二者之间存在必然的因果联系。所以,婚约解除后,获取财物方依然占有他方的财物应当认定为不当得利,不当得利方应该返还他人财物。
2、以不当得利返还作为请求权的基础,能比较好地解决权利人的财产返还诉求。
在婚前,男方基于与女方将来能够结婚成家的目的给予女方以财物,包括住房、汽车、戒指、首饰等贵重物品,若不是结婚需要,男方断不会出于自愿送给女方。从心理上讲,男方婚前将自己的财产送与她人甚至登记在她人名下,无非是他认为两人结婚后原先赠与另一方的财产又变成了二人共同所有和使用,你的财产就是我的财产,反过来我的财产也就是你的财产,因此,一方在婚前才大胆却又非出于真正本意将自己的财产赠与另一方。现在,二人将来成家立业的基础已不存在,女方占有他人财产的合法理由也不存在,原先占有的他人财产已转化为不当得利,当占有他人财产失去合法基础时,当然应该返还不当得利。
值得注意的是:实务中人们常常将赠与合同的法定撤销请求权与基于不当得利的返还请求权混为一团,这是不正确的。
赠与合同的法定撤销请求权是基于《合同法》第一百九十二条,该条规定了受赠人有下列三个情形之一,赠与人可以行使撤销权:“一、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的近亲属;二、对赠与人有抚养义务而不履行;三、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由于男方婚前给予女方的财产如上所述既不是附条件的合同,也不是附义务的合同,而是附目的的合同,但对于附目的的合同形式,《合同法》总则中没有规定,而在《合同法》分则赠与合同的法定撤销权的中,也没有附目的赠与合同的法定撤销权。
因此,不能请求法院以撤销赠与合同为由要求返还婚约财产,也不能将赠与合同撤销后的法律后果即返还财产与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混为一团,尽管赠与合同撤销后的法律后果就是返还财产。
(四)、不能把返还财产与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混为一团,理由是:
第一,二者请求权的基础不一样。一个是以赠与合同的法定撤销权为基础;另一个是以不当得利返还为基础;一个依据《合同法》,一个依据《民法通则》。
第二,赠与合同是民事(法律)行为,而不当得利是事实行为。民事行为以意思表示为必备要素,依据行为人的意思表示的内容而发生效力,包括民事法律行为、无效民事行为、可变更或可撤销的民事行为、效力未定的民事行为;而事实行为不以行为人意思表示为其必备要素,事实行为只有在行为人的客观行为符合法定构成要件时,才发生法律规定的后果,如侵权行为、无因管理、不当得利、违约行为等均是事实行为。
第三,民事行为是上位概念,事实行为是下位概念,两概念不在同一位次。
第四,赠与合同只有在行使法定撤销权后才能发生返还财产的法律后果,未能行使撤销权,当然谈不上财产返还;而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是基于《民法通则》的规定,直接请求财产占有人返还财产。
第五,从民事诉讼法的角度看,当原告以赠与合同的撤销权之诉要求返还婚约财产,而撤销权之诉又不能适用于此类附目的的赠与合同时,正常的诉讼途径应该是将撤销权之诉变更为不当得利返还之诉,而不是以撤销权之诉之名,行不当得利返还之诉之实,而对变更后的诉讼请求,法院应该延期审理。综上所述:对于婚约财产返还,一方以不当得利返还直接作为请求权的基础比较合适。
小编结语:司法解释规定的三种情形,在处理婚约财产纠纷案件时,只要符合其中之一,就可以判另被支付方返还彩礼,而不能要求三种情形全部存在。对于返还的数额,在处理离婚纠纷案件中的彩礼返还时,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并结合查证的彩礼数额予以判决。而婚约彩礼纠纷案件中,只要是属于法院查明的彩礼部分,即应全额返还。关于“”的相关内容就介绍到这,希望婚姻帮的这篇文章对您有所帮助。如果您有更多相关彩礼纠纷的法律问题,请拨打婚姻帮全国客服热线:4006-520-255,我们有专业的婚姻家庭律师为您答疑解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