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遗赠扶养协议一经签订,双方必须认真遵守协议的各项规定。被扶养人对协议中指明的财产,在其生前可以占有、使用,但不能处分,如出卖、交换、赠与等。如果遗赠的财产因此而灭失,扶养人有权要求解除遗赠扶养协议,并要求补偿已经支出的扶养费用。扶养人必须认真履行扶养义务。如果扶养人不尽扶养义务,或者以非法手段谋取被扶养人的财产,经被扶养人的亲属或有关单位请求,人民法院可以剥夺扶养人的受遗赠权。如果扶养人不认真履行扶养义务,致使被扶养人经常处于生活困难、缺乏照料的情况时,人民法院可以酌情对遗赠财产的数额给予限制。
2、遗赠扶养协议中途反悔的法律后果。遗赠扶养协议的执行期限一般较长,在此期间如因一方反悔而使协议解除时,便发生两种法律后果:一是扶养人无正当理由不履行协议规定的义务,导致协议解除的,不能享受遗赠的权利。其已支付的扶养费用,一般也不予补偿。二是受扶养人无正当理由不履行协议,致使协议解除的,则应适当偿还扶养人已支付的扶养费用。
违反遗赠扶养协议有啥后果
(一)违约形态
违反遗赠扶养协议也可构成部分履行、迟延履行、履行不能、瑕疵履行、加害给付等形态。此处有以下几个问题值得研究:
1、履行不能
因不可归责于扶养人的原因造成的履行不能,扶养人不承担违约责任。例如法定继承人故意不通知扶养人死亡的消息,而导致扶养人未履行死葬义务时,扶养人不须承担违约责任,且其接受遗赠的权利也不应该被剥夺。
2、瑕疵履行
扶养人的瑕疵履行责任集中规定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56条,即“如果扶养方不认真履行扶养义务,致使被扶养人经常处于生活困难、缺乏照料的情况时,人民法院可以酌情对遗赠财产的数额予以限制。”按上条规定,只有扶养人符合双重标准才构成瑕疵履行:在行为上“不认真履行扶养义务”,并在结果上导致“被扶养人经常处于生活困难,缺乏照料的情形”。如前所述,扶养义务尽管有行为义务、结果义务之分,但多为结果义务。而从结果义务角度看,只要“被扶养人经常处于生活困难,缺乏照料的情形,扶养人即构成瑕疵履行,此时判断扶养人瑕疵履行的标准应该是单一的而不必双重标准。
(二)解除合同
解除合同不是违约责任形式却可成为违约的法律后果。合同解除分协议解除、法定解除、约定解除三种,其中法定解除在实务上最为重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56条集中规定了遗赠扶养协议的法定解除制度:“扶养人或集体组织与公民订有遗赠扶养协议,扶养人或集体组织无正当理由不履行,致协议解除的,不能享有受遗赠的权利,其支付的供养费用一般不予补偿;遗赠人无正当理由不履行,致协议解除的,则应偿还扶养人或集体组织已支付的供养费用。”
相关案例:
继承、遗赠、时效
原告:张某,被告:钱某。 刘某,早年丧夫,和儿子钱某一起生活。张某为刘某的朋友。2011年8月6日,刘某当着儿子钱某和朋友张某的面立下一份自书遗嘱:“我死后,我的房屋、存款30万元以及家中生活用品归儿子钱某所有;我的一台钢琴归朋友张某所有。立遗嘱人:刘某。二零一一年八月六日。”当时,张某未对是否愿意接受钢琴表态。同年10月8日,刘某去世。张某帮助钱某料理了死者的丧事,但未提钢琴的事。同年10月23日,张某到钱某家中,要求搬走老师刘某遗赠给她的钢琴。钱某以从8月6日立遗嘱算起已超过两个月,此期间张某未表示接受遗赠为由,认为张某已丧失了受遗赠的权利。张某起诉。
本律师代理原告,认为根据《继承法》第2条、第17条和第25条的规定,张某表示接受遗赠仍未超过期限,仍有权取得该钢琴。最后,法院判决支持原告请求。
关于受遗赠权的接受,《继承法》第25条第2款规定:“受遗赠人应当在知道受遗赠后两个月内,作出接受或者放弃受遗赠的表示。到期没有表示的,视为放 弃受遗赠。”因此,从接受遗赠的方式上看,接受遗赠和接受继承是不一样的。对于遗赠而言,接受需明示;而对于继承而言,放弃需明示。
网友咨询一:遗赠有效期
五年前老爷爷写了遗嘱不让子女继承房产,把全部房产赠给某个孙子(28岁)。老爷爷最近去世,他的遗嘱已公布,子女和孙子都知道了遗嘱内容。继承法第25条说:“受遗赠人应当在知道受遗赠后两个月内,作出接受或者放弃受遗赠的表示。到期没有表示的,视为放弃受遗赠。” 这个孙子是受遗赠人,他应当在何时之前、用何方式、向谁表示他接受遗赠?
婚姻帮律师解答:
向老爷子的继承人表示接受遗赠,要求他们配合办理过户手续, 否则可到法院诉讼解决。
小编结语:本篇文章给大家介绍了遗赠抚养协议可撤销的情形有哪些,以及如果违反了遗赠抚养协议的后果有哪些。希望本篇文章可以帮助到您。有关遗赠抚养协议可撤销情形的相关问题就介绍到这里,更多遗赠的法律问题可以拨打婚姻帮全国客服热线:4006-520-255,我们有资深婚姻家庭律师为您答疑解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