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初,原告李某与被告曲某某经媒人介绍订立婚约。原告按农村习俗给付被告曲某某彩礼40000元。后原告李某将被告曲某某带至上海做生意。被告曲林某系被告曲某某父亲。后因故解除婚约。请求被告曲林某及其曲某某返还彩礼40000元,被告曲某某则以是原告李某给曲某某造成了名誉损失和精神损失为由拒绝退还;被告曲林某则以其不是彩礼的返还对象为由拒绝退还。
【分歧】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出现了两种观点一种观点认为,被告曲林某是被告曲某某的父亲,不是彩礼的给付对象,因此不应承担本案的民事责任。第二种观点认为被告曲某某的父亲曲林某应当承担彩礼的返还责任。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理由如下:
【评析】
根据我国现有法律法规及以往的司法解释,均没有对因给付彩礼的财物纠纷诉讼主体做出相关规定,而在审判实践中,大量的财物纠纷案件提出索要彩礼的比例亦较高。在案件的审理中,对当事人的诉讼主体资格确认是较难解决的问题,解决不好矛盾激烈,影响社会稳定,在尚没有做对此类案件被告主体资格的认定,直接影响到原告权利能否实现的问题,在实践中,被告往往也因不想返还而相互推托,原告也因此无所适从,不知找谁索要,也往往诉错主体而受损失。通过对此类案件的分析,认为应针对彩礼的特殊性,结合不同情况来确定被告,确定谁应承担责任。
彩礼是缔结婚约双方以将来结婚为目的,基于农村习俗而给予对方一定数额的金钱或实物,其给付对象从民间习惯上来看,不仅限于女方个人,还可以包括女方家庭。彩礼的给付,并不单纯的是男女双方之间的事情,更多地时候涉及两个家庭之间的往来。在中国的传统习俗中,儿女的婚姻被认为是终生大事,一般由双方父母操办:所谓“父母之命、媒约之言”的传统习俗彩在广大农村影响仍然较大。彩礼给付在子女结婚之前,无论是给付还是接受礼时,子女有的虽已成年,但由于子女在结婚之前和父母共同生活是我国长期以来的传统。所以,一般而言,未婚的男女总是和父母共同生活在一起,作为家庭的一成员,和父母等家庭其他成员一起共同劳动,共同消费。根据物权法理论,家庭成员在家庭共同生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创造、共同劳动所得的财产是家庭共有财产。因此,男方给付女方的财产,实际并非全部属于男方个人所有,即既包括男方的个人财产,也包括其父母的财产,故彩礼的给付主体应当是男女一方及其父母等家庭成员。
与此对应的是彩礼的接受主体也并非仅限于女方而应包括女方的亲属。现实生活中,彩礼往往给付女方的娘家,而且也往往由女方父母接收彩礼,女方没有占有也无权处理此部分财产;即使由女方本人接收,女方也会将其交给父母。因此,彩礼的接受主体也应当认定为男女一方及其父母等家庭成员,唯有无父母等家庭成员的除外。考虑到这些具体的情况,如果将给付人的主体和收受人的主体都作限制性解释的话,不利于这类纠纷的妥善解决。结合本案被告曲林某作为女方的父亲在返还彩礼时当然当然应当责任主体承担连带责任。
网友咨询:离婚彩礼返还
离婚彩礼返还可以吗?
婚姻帮律师解答:
一、离婚彩礼返还的相关婚姻法规定
《婚姻法解释二》(2004年4月1日公布实施)关于离婚彩礼返还的规定:第十条: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1.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
2.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
3.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法发〔1993〕第32号)第18条规定:“婚前一方借款购置的房屋等财产已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的,为购置财产造成对方生活困难的,可酌情返还。对取得财产的性质是索取还是赠与难以认定的,可按赠与处理。”
二、离婚彩礼钱、离婚后彩礼能否要回?
1.订婚属于民俗,不等于法律上承认确立婚姻关系的结婚登记,所以第一条多是指订婚时给了彩礼,甚至办了结婚仪式,但没有到民政局领结婚证的情况,彩礼能够返还。
2.第二条法律的本意应该是:收到彩礼的一方在没有和对方共同生活情况下,彩礼不会产生消耗,也就是给付一方只有付出没有受益,那么应该返还。
3.婚前给付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这一标准常常难以判定。由于缺乏明确具体的标准,审判人员往往不敢轻易认定生活困难。另一个原因是因为能够证明 “因给付彩礼导致生活困难”的人往往是亲属等利害关系人,所以证明力通常不高。
4.最后没领成结婚证的,可以要回彩礼;领了结婚证但不离婚或还没确定真要离婚的,是不能要求退还全部或部分彩礼的,即使是原来一方的家庭生活确实因此出现了困难,那也不能要回。
三、嫁妆的分割与返还的法律规定和司法实践
女方亲属陪送嫁妆的行为应认定一般为赠与行为;在登记结婚前陪送的嫁妆应认定是对女方的婚前个人赠与;婚后陪送的嫁妆,则应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共同赠与,该嫁妆的性质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但有约定的依约定确认权利的归属。
法律依据:(1)《婚姻法》第18条规定:一方的婚前财产归夫妻一方所有;(2)《婚姻法》第17条第1款规定以及第19条的规定。
四、诉讼时效:彩礼及嫁妆返还请求权没有具体时间上的限定,应适用普通的诉讼时效,即两年。诉讼时效的起算,根据《民法通则》规定,权利受到侵害,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开始。因此,此类纠纷的起算,有以下几种情形:如果双方没有缔结婚姻关系的,给付人应当及时履行自己的权利,向对方主张自己的权利。对方拒不返还的,诉讼时效开始计算;如果双方登记结婚的,自其解除婚姻关系之日起,给付人就应当知道自己的权利受到侵害,诉讼时效开始计算。当然根据法律有关规定,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请求保护的诉讼时效,也可以发生中止、中断、延长的情况。
小编结语:在案件的审理中,对当事人的诉讼主体资格确认是较难解决的问题,解决不好矛盾激烈,影响社会稳定,在尚没有做对此类案件被告主体资格的认定,直接影响到原告权利能否实现的问题,在实践中,被告往往也因不想返还而相互推托,原告也因此无所适从,不知找谁索要,也往往诉错主体而受损失。彩礼是缔结婚约双方以将来结婚为目的,基于农村习俗而给予对方一定数额的金钱或实物,其给付对象从民间习惯上来看,不仅限于女方个人,还可以包括女方家庭。彩礼的给付,并不单纯的是男女双方之间的事情,更多地时候涉及两个家庭之间的往来。关于彩礼给付的主体的相关内容就介绍到这,希望婚姻帮的这篇文章对您有所帮助。如果您有更多相关彩礼纠纷的法律问题,请拨打婚姻帮全国客服热线:4006-520-255,我们有专业的婚姻家庭律师为您答疑解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