遗赠扶养协议的公证程序
遗赠抚养协议公证是指国家公证机关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依法证明遗赠人与抚养人之间签订协议行为的真实性、合法性的活动。
1、遗赠抚养协议公证,双方当事人应亲自到遗赠人或抚养人住所地公证处提出申请。遗赠人因年老、疾病等原因不能亲自到公证处的,公证员可到其住所办理。
2、在公证处遗赠抚养证明办理提交下列证明、材料;
(1)申请人的居民身份证明;
(2)遗赠人住所地居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其所在单位出具遗赠夫需扶养人抚养证明;
(3)抚养人是集体组织的,应提交资格证明、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代理人代为申请的,代理人应提交授权委托书及代理人的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
(4)财产所有权证明和遗赠财产清单;
(5)抚养人已婚的,应提交配偶同意订立遗赠抚养协议的书面意见;
(6)遗赠抚养协议书文本;
(7)公证员认为应当提供的其它材料
遗赠抚养协议怎么写
甲方(遗赠人):×××(写明姓名、住址)
乙方(受赠人):×××(写明姓名、住址)
甲乙双方就遗赠事宜达成协议如下:
一、甲方所有的×××(写明遗赠财产的基本情况),在甲方死亡后赠送给乙方。其所有权的证明为:
(写明证明甲方拥有所有权的证据名称,如赠与房屋,就应有房产所有权证)。
二、乙方应于每月×日前给付甲方生活费××元,医疗补助费××元(可以约定其他费用)。
三、乙方应在甲方去世后××日内办理赠与财产的所有权转移手续。逾期不办的,视为拒绝遗赠,其遗产
可按法定继承处理。
四、甲方应负对遗赠财产的维护责任,不得随意处理遗赠的财产。如果甲方故意将财产损坏或者送给他人
的,乙方有权要求甲方修理、更换或者收回;甲方拒不修理、更换或者收回的,乙方有权终止协议。
五、乙方应当按时给付甲方费用。逾期给付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履行协议。如果连续××月不给付费用
的,甲方有权终止协议。
六、本协议自××日起生效(可以写自公证之日起生效)。本协议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签字、盖章)
乙方:×××(签字、盖章)
×年×月×日
值得注意的是,遗赠抚养协议对很多人来说却是陌生的。在一些地方,民间对于遗赠抚养的实际操作很不规范,有的是对相关法律并不知晓,在情理和法理之间难以找到契合点;有的则是因为观念的原因,认为请“外人”抚养送终是见不得人的事情,而且还涉及敏感的财产约定,因此引发的纠纷也并不鲜见。所以,建议老人在签订遗赠抚养协议书之前请律师审查或是代写,或是写完之后进行公证。
网友咨询一:遗赠财产需要什么手续
老人有一套房子因儿子不孝想将房子给侄女,遗赠财产需要什么手续?谢谢!
婚姻帮律师解答:
如果老人还需要侄女养老送终,最好签订一份遗赠扶养协议,这种协议的效力很高,甚至会高于遗嘱。只是侄女一定要履行义务,否则就要承担违约后果的。以下内容供参考: 1.法律依据:《继承法》第三十一条规定,遗赠扶养协议是指公民(受扶养人、遗赠人)与扶养人、集体所有制组织订立的有关扶养、遗赠的协议。按照协议,扶养人承担该公民生养死葬的义务,享有受遗赠的权利。 2.遗赠扶养协议的内容:协议必须写明双方的权利和义务。(1)受扶养人享有依协议请求扶养人扶养和接受扶养人扶养的权利;承担在世时妥善管理遗赠财产、不擅自处分遗赠财产并将其转移给扶养人的义务。(2)扶养人享有在遗赠人死后取得遗赠财产的权利;承担扶养照顾遗赠人,并在遗赠人死亡后将其安葬的义务。
相关案例:
案情介绍:
李先生的老伴于2003年去世后,李先生独自一人生活,没有儿女。有一个外甥赵某,李先生与他签订一份协议,将房产赠给赵某,同时约定赵某承担赡养义务,直至李先生去世为止,然后李先生将该房产办理赠与手续给了他。但是,从2012年开始,赵某拒绝赡养李先生,而且占用了该处房产,协商不成,李先生起诉到法院要求赵某返还房屋。
法院审理后认为:
李先生与赵某签订的是遗赠扶养协议。赵某作为扶养人不履行义务,李先生作为遗赠人可以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56条的规定解除遗赠扶养协议。该《继承法意见》第56条规定,扶养人或集体组织与公民订有遗赠扶养协议,扶养人或者集体组织无正当理由不履行,致协议解除的,不能享有受遗赠的权利,其支付的供养费用一般不予补偿;遗赠人无正当理由不履行,致协议解除的,则应偿还扶养人或集体组织已支付的供养费用。最后,李先生要求赵某返还房屋的诉讼请求,得到了法院的支持。
律师提醒:
老人们通过遗赠扶养协议来保障自己的晚年是一种比较正确的做法。但是有时候受赠人拿了房子之后就翻脸不认人了,拒绝赡养,这个时候老人可以撤销遗赠扶养协议。
小编结语:在要订立遗赠抚养协议是我们要知道,如何写协议以及相应格式。在办理遗赠抚养协议时最好也办理一下公证。有关遗赠的相关问题就介绍到这里,更多遗赠抚养协议公证程序的法律问题可以拨打婚姻帮全国客服热线:4006-520-255,我们有资深婚姻家庭律师为您答疑解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