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共同财产分为共同共有和按份共有,共同共有人对共有财产享有共同的权利,承担共同的义务。夫妻双方对共同所有的财产系共同共有,享有平等的处理权,一方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作出重大处理决定的,应当与另一方协商一致,取得一致意见,未经对方同意即行处理的,除第三人善意取得外,该处分行为无效。
一、婚前财产的定性
婚姻法明确规定夫妻一方的婚前财产属于夫妻一方的财产。夫妻一方的婚前财产是指夫妻一方在结婚登记日前取得的财产,婚前财产属于个人所有,它不因结婚时间长短而变为共同财产,非所有权人的另一方不得侵犯。
《婚姻法》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二、夫妻一方擅自处分对方婚前财产,能否要求返还
《婚姻法》虽没有直接明确规定夫妻一方侵犯另一方婚前财产时所产生的法律后果。但是特殊法没有规定的时候,可以适用一般法的相关规定。根据《民法通则》第九十二条的规定:“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损失的人。”无论是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或是婚姻关系解除时,婚前财产都是夫妻一方的个人合法财产,夫妻一方擅自处分另一方的婚前财产所得的利益没有合法根据,构成不当得利,理应返还所得,当然返还的财产必须是实施侵权行为一方的个人合法财产。
案例一:
原告陈某某和被告曹某某系夫妻关系,二人于1977年收养养子曹某。曹某成年后因诈骗他人钱财而连累养父母。2007年1月,曹某某、陈某某夫妇经法院调解,解除了与曹某的养父母和养子女关系。之后不久,曹某因诈骗犯罪案发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出狱后曹某从事个体经营。虽然养父子关系不存在了,但曹某某仍对曹某有感情,自2012年2月至11月间,不差钱的曹某某瞒着妻子,分6次从自己的银行卡上转款至曹某的银行卡共计203万元。2013年5月底的一天,曹某某突发脑出血昏迷,手术治疗后至今仍呈昏迷状态。这之后不久,陈某某用曹某某的银行卡取钱为其看病时,方发现丈夫将卡上的203万元赠与曹某。陈某某认为丈夫无权单独将203万元夫妻共同财产赠与曹某,便找曹某讨要这笔巨款,但遭到曹某拒绝。
同年11月28日,陈某某向法院申请宣告曹某某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今年1月17日,法院经审查,依法宣告曹某某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拿到法院的判决书后,陈某某遂将曹某及丈夫曹某某告上南京市鼓楼区法院。
案件审理中,被告曹某认可分6次收到被告曹某某转来的203万元,并主张这203万元系被告曹某某赠与所得,被告曹某某的赠与行为也是原告陈某某的共同意思表示,应属有效。但被告曹某未能提供任何证据证明自己的主张,且原告陈某某亦不予认可。庭审中被告曹某还辩称,自己系被告曹某某与自己的亲生母亲所生,其相貌及身体相关部位的遗传印记可证实这一点,但由于曹某未做亲子鉴定,故原告否认曹某的这一说法。庭审中由于被告曹某坚决不同意调解,致其与原告的纠纷无法通过调解的手段化解。庭审休庭期间,法官向被告曹某释明,若能有证据证明其与被告曹某某存在父子血缘关系,判决结果将会对其有利,但曹某表示此问题暂不在本案中解决。
法院判决:原告要求返还财产的请求获得支持
近日,鼓楼区法院对该案作出一审宣判,法院认为被告曹某接受被告曹某某赠与的财产,属于原告陈某某和被告曹某某的夫妻共同财产,该财产在陈某某与曹某某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处于整体存在的状态,其归属具有不可分性,故陈某某要求曹某返还其203万元,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应予支持。最终,法院依据查明的事实,并依照我国民法通则、婚姻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判决被告曹某某赠与被告曹某203万元的行为无效;被告曹某一次性给付原告陈某某203万元。
律师说法:妻子能否要求返还财产
夫妻共同财产分为共同共有和按份共有,共同共有人对共有财产享有共同的权利,承担共同的义务。夫妻双方对共同所有的财产系共同共有,享有平等的处理权,一方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作出重大处理决定的,应当与另一方协商一致,取得一致意见,未经对方同意即行处理的,除第三人善意取得外,该处分行为无效。
本案中曹某某事先未经财产共有权人陈某某的同意,擅自将与陈某某的夫妻共同财产203万元分6次赠与曹某,且事后该赠与行为未得到陈某某的追认,其处分该钱款的行为非因夫妻日常生活所需,该行为侵犯了陈某某的财产利益,系无权处分。曹某无偿接受了该赠与财产,其行为不属于善意取得,故曹某某将203万元赠与曹某的行为无效。曹某辩称,曹某在接受曹某某赠与时,陈某某系知情的,但其未能提供证据,陈某某亦不认可,故对其该辩称意见,法庭不予采信。
案例二:
【案情】
黄某与邓某系夫妻。2008年3月,黄某与邓某二人出资19万元购买一套商品房,房屋所有权人登记为邓某一人。2010年10月21日,邓某瞒着妻子与王某签订房屋买卖协议,协议约定:邓某将该房屋以27万元的价格卖给王某,王某先付20万元,入住此房后付清余款,并取得该房屋的所有权。
协议签订后,王某于2010年10月26日向邓某支付购房款20万元,一周后王某搬进该房并付清余款,但双方一直未办理房屋过户手续。2011年2月,一直不知情的黄某发现此事,找到王某要求其搬出该房屋,王某称邓某以27万元的价格已将该房屋卖给自己,拒不搬出。黄某与王某协商无果,遂将王某、邓某诉至法院,要求确认王、邓二人签订的房屋买卖协议无效,并判令王某归还房屋。
【分歧】
本案在审理中,存在两种不同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邓某与王某的买卖协议意思表示真实,且王某付清了购房款,过户仅是履行合同的形式,合同自成立即生效,不能以未办理过户认定合同无效。夫或妻在处理夫妻共同财产上的权利是平等的,因日常生活需要而处理夫妻共同财产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决定,他人有理由相信其为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另一方不得以不同意或不知道为由对抗善意第三人。
第二种意见认为,黄某、邓某系夫妻关系,其家庭财产属于夫妻共同所有。邓某未征得黄某的同意,即与王某签订房屋买卖合同,事后也未得到黄某的追认,属于无权处分,房屋买卖协议无效,且不构成善意取得。
综上所述,邓某未经黄某同意,擅自处分夫妻共同财产,与王某签订的房屋买卖协议应属无效,王某也不能善意取得该房屋的所有权,应当归还该房屋。
小编结语: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擅自处分另一方的婚前财产所得的利益归自身所有,另一方可以不请求离婚,直接起诉要求返还所得。夫妻擅自处分对方婚前财产可否要求返还的相关内容就介绍到这里,更多婚前财产问题可以拨打婚姻帮全国客服热线:4006-520-255,我们有资深的婚姻家庭律师为您答疑解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