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年的11月25日是国际反家庭暴力日,据调查,30%的中国家庭存在家庭暴力,很多人想离婚但是怕对方的报复而不敢提出,是继续忍受还是果断离婚呢?面对家庭暴力我们该怎么办?是时候学会用法律的手段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了。
一、家庭暴力如何办理离婚?
离婚主要有两种方式:协议离婚或者诉讼离婚。协议离婚的话,需要男女双方达成关于财产分割、孩子抚养权、债权债务等问题的协议,然后带着协议、身份证、结婚证、户口簿等材料亲自去一方户籍所在地办理离婚手续即可。如果男女双方协商不成,那么可以委托专业离婚律师走诉讼离婚的途径,原告需要带上结婚证、身份证、起诉状、出生证、被告户籍证明或居住证明等材料去被告住所地法院起诉,然后等待法院判决。
家庭暴力离婚需要的证据:
首先,凡是能够证明家庭暴力存在的证据都可以向法庭出示,例如,证人证言、报警记录、医院诊断治疗凭据、录音视频、家暴过后施暴者悔过写下的保证书、忏悔书等都可以作为证据。另外,如果受害人曾向妇联、居委会、村委会、单位等反映过家暴问题,相关机构也可以出具书证。
【案例一】因家庭暴力要求离婚法院会怎么判?
王某与金某2003年10月登记结婚,2004年11月生一女金某某。婚后初期夫妻感情尚好,后因家庭琐事产生矛盾,并多次发生殴打现象,于2009年7月起分居。2006年5月4日,金某书写保证书一份,载明:“兹保证再也不打王某,否则女儿和房产归王某所有。”2008年7月30日,当地派出所接到王某报警后赶到双方住地,发现其被金某打伤。王某以金某实施家庭暴力导致夫妻感情破裂为由诉至法院,要求与金某离婚,依法处理子女抚养问题和分割财产。诉讼过程中,王某提供证人出庭证明金某曾多次殴打自己,他们的女儿也对法官表示不喜欢爸爸,原因是爸爸金某经常殴打其和妈妈。诉讼中王某还提供了医院病历和照片证明金某存在家庭暴力。
婚姻帮律师解答:
根据《婚姻法》第四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三)实施家庭暴力的”。王某提供的病历、照片、金某书写的保证书、证人、女儿的证言及派出所的出警记录,已形成一系列证据锁链,足以证明金某对王某多次进行殴打,实施家庭暴力,导致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王某的离婚请求应予准许。因金某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对妻子实施家庭暴力,过错较大,双方的共同财产按照7:3的比例分割。王某分得夫妻共同财产的70%,金某仅分得夫妻共同财产的30%。
二、家庭暴力离婚财产怎么分割?
(一)双方协商决定。
依《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商处理”,也就是说,离婚时夫妻对财产的分割,双方应在协商一致的原则下进行,不能由一方决定。
(二)男女平等。
依《婚姻法》第二条第一款的规定“男女平等”的原则,不能歧视妇女,不能认为妇女挣的少,就应少分,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应尊重妇女的权利,保护妇女权利。
(三)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
依《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协商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以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四)给予补偿的原则。
依《婚姻法》第四十条的规定“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较多的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予以补偿。”是指依法分割夫妻财产时,付出较多义务的一方,可向另一方要求补偿,补偿是从分割后的财产中支付,分割的财产不足支付的,从其个人财产中补足。
(五)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
根据我国婚姻法及其司法解释的规定,离婚财产分割时,参照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分割财产。婚姻法规定,过错是指有重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家庭暴力的、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所谓离婚过错损害赔偿制度,是指在离婚诉讼中,因过错方的行为导致夫妻离婚时,过错方应对无过错方给予民事赔偿的法律制度。
【案例二】家庭暴力离婚案例分析
1996年11月份,原告杨召亮与被告何照娟相互认识。1999年11月11日,双方登记结婚。2000年10月9日生育女儿杨只只。婚后原告杨召亮与被告何照娟没有共同财产。被告生育小孩后,双方因家庭琐事争吵不断,有几次原告杨召亮还使用暴力殴打被告何照娟。2003年7月6日起原告杨召亮与被告何照娟双方分居生活。
原告杨召亮诉称:双方结婚以来经常因一些家庭琐事多次争吵,也多次调和未果,以致矛盾日趋激烈,造成夫妻感情严重破裂,无法在一起继续生活。自2003年8月分居,至今已有1年多。现诉至法院,要求判决解除双方婚姻关系;女儿杨××由原告抚养,女儿满18岁前的抚养费及其他费用由双方负责承担,其承担比例由法院裁定;双方没有共同财产,双方所有的债权债务由各方自行解决。
被告何照娟辩称:一、被告于1999年11月与原告结婚以来,经常因家庭琐事遭原告暴力殴打,导致双方感情破裂,分居至今。被告虽同意解除婚姻关系,但要求原告依法承担过错责任和损害赔偿责任。二、双方婚生子女杨××依法应随被告生活。被告有许多便利条件抚养孩子长大成人直至其独立生活为止。三、原告应承担分居期间被告及其女儿杨××母女俩的生活开支和被告的个人债务。
婚姻帮律师解答:
因实施家庭暴力殴打配偶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的;(二)已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三)实施家庭暴力的;(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一条规定:“家庭暴力:是指行为人以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给其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伤害后果的行为”。根据审理查明的事实,本案的原告对被告实施了《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中第一条规定的家庭暴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无过错方有权提出损害赔偿的请求,即不论无过错方是离婚诉讼中的原告或者是被告,均可在提出离婚诉讼时或应诉时提出要求过错方承担损害赔偿的请求,无过错方作为被告的离婚诉讼案件,被告也可以在离婚后1年内另行起诉提出损害赔偿的请求。本案被告在应诉答辩中提出了要求原告承担过错责任和损害赔偿责任的请求,受诉法院根据被告受伤害的后果等情况,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认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第二款之规定,判令原告支付给被告损害赔偿费8000元,是符合法律规定的。
小编结语:在加害人自认或法院认定的家庭暴力案件中,受害人需要治疗的、因家庭暴力失去工作或者影响正常工作的,以及在财产利益方面受到不利影响的,在财产分割时应得到适当照顾。更多家庭暴力离婚财产分割的相关法律问题,请拨打婚姻帮全国客服热线:4006-520-255,我们有资深的婚姻家庭律师为您答疑解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