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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遗嘱继承?遗嘱继承的形式有哪些?

核心提示:继承纠纷包括:法定继承纠纷(转继承纠纷、代位继承纠纷)、遗嘱继承纠纷、继承权确认纠纷、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遗赠纠纷、遗赠扶养协议纠纷。那么什么是遗嘱继承?遗嘱继承的表现形式有哪些?为了帮您更加清楚的了解此类问题,婚姻帮为您整理推荐了有关继承纠纷问题的相关内容。更多遗嘱继承纠纷的法律问题,请拨打婚姻帮全国客服热线:4006-520-255,我们有专业的婚姻家庭律师为您提供专业、贴身、便捷的婚姻法律服务。

遗嘱继承定义

遗嘱继承,又称指定继承,是法定继承的对称。是指被继承人生前通过立遗嘱的形式确定其个人财产在其死亡后的继承人及分配的法律制度。《继承法》第16条规定,“公民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并可以指定遗嘱执行人。”

遗嘱继承的形式

遗嘱的形式根据《继承法》第17条的规定,遗嘱有以下五种形式:

1.公证遗嘱。即立遗嘱人至公证机关对其遗嘱行为及遗嘱内容进行公证;

2.自书遗嘱。即立遗嘱人亲笔书写的遗嘱,该遗嘱必须由立遗嘱人亲笔签名,并注意年、月、日。

3.代书遗嘱。即立遗嘱人委托他人代笔书写的遗嘱。代书遗嘱应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其中一人代书,注明年、月、日,并由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签名。见证人不得为遗嘱确定的继承人。

4.录音遗嘱。即立遗嘱人通过录音或录像的形式,确定其遗嘱的内容。录音遗嘱同代书遗嘱一样,需要有两个以上的见证人在场,并将其见证的情况进行录音、录像。完后,应将录音、录像内容封存,封口由见证人及遗嘱人签名盖封。

5、口头遗嘱。即立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无条件书写、录音或办理公证时,口头订立遗嘱的行为。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解除后,遗嘱人能够用书面或者录音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

由于法律并不限制公民立遗嘱的次数及形式,实质上亦为尊重公民随时改变遗嘱的意愿,因而在现实生活中会存在多份遗嘱并存的情况。对于多份遗嘱的效力认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42条:“遗嘱人以不同形式立有数份内容抵触的遗嘱,其中有公证遗嘱的,以最后所立公证遗嘱为准;没有公证遗嘱的,以最后所立的遗嘱为准。”

遗嘱中所确定的继承人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该遗嘱即告失效。在继承人死亡后,遗嘱中所涉及的遗产应按法定继承办理。

相关案例

诉人(原审被告)殷某。

上诉人(原审被告)殷某。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殷某。

上诉人殷某、殷某因遗嘱继承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2006)普民一(民)初字第621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殷某及殷某、殷某共同委托代理人孙正杰、被上诉人殷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

一、被继承人殷父与某(曾用名唐翠弟)系夫妻,共生育子女三人,即殷某、殷某、殷某。某于2004年10月24日故世,殷父于2005年6月30日故世。

二、2002年1月26日,殷父与某共同立下遗嘱一份,写明“今因某照顾我们晚年生活,我们百年之后,将上海市某处的住房产权归殷某所有,特立此据。”因殷某、殷某申请,原审法院委托司法鉴定科学技术研究所司法鉴定中心对上述遗嘱字迹进行鉴定,结论为:1、除落款处“某”签名字迹外其余字迹是殷父所写;2、落款处“某”签名字迹是某所写。

三、上海市某处房屋,建筑面积为52.91平方米,2001年10月31日取得产权证,产权状况为殷某与殷父共同共有,由殷父、某居住使用。

殷某诉称,系争房屋上海市某处房屋,产权人为殷某与被继承人殷父。父亲殷父与母亲某生前共同立下遗嘱,确定将系争房屋内其产权份额归殷某所有。为实现被继承人生前遗愿,要求依遗嘱继承父母之遗产。

殷某、殷某辩称,遗嘱内容系父亲所书,父亲遗产份额可按其遗嘱继承;母亲仅在遗嘱中签名,又无两位见证人到场见证,不符合代书遗嘱的形式要件,母亲遗产份额应按法定继承处理。

原审法院认为,遗产在家庭共有财产之中的,遗产分割时,应当先分出他人的财产。诉争房屋上海市某处,产权系殷某与殷父共同共有,故遗产分割时,应先析出产权的一半为殷某所有。在殷父的产权份额中,涵盖某的婚姻财产权益,对这部分财产,殷父、某享有共同处分的权利。公民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中的一人或者数人继承。殷父、某系夫妻,多年的共同生活会形成一定的生活习性和模式,本案所涉的遗嘱,与被继承人书写能力和生活习惯相符,是殷父、某共同处分夫妻共同财产的体现,系夫妻共同合意的结果,反映出立遗嘱人真实意思表示,遗嘱有效。殷父与某之遗产,应按遗嘱继承处理。据此,原审法院判决:

上海市某处房屋归原告殷某所有。

判决后,殷某、殷某不服,以与原审时相同的理由上诉至本院。请求本院撤销原判,改判驳回殷某原审时的诉讼请求。

被上诉人殷某辩称:殷父、某系夫妻,立遗嘱是共同处分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百年后系争房屋归殷某所有系两人真实意思表示,不属于代书遗嘱。请求本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院经审理查明,原审查明事实无误。

本院认为,公民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中的一人或者数人继承。殷父、某系夫妻,在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时由一人执笔,另一人签名认可,是殷父、某共同处分夫妻共同财产,系夫妻共同合意的结果,体现的是夫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原审法院确认遗嘱有效,并无不当。故殷父与某之遗产,应按遗嘱继承处理。殷某、殷某以某的遗嘱属代书遗嘱,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形式要件为由,诉称某的遗产份额应按法定继承处理,与事实不符,本院不予采纳。综上,上诉人的上诉请求,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510元,由上诉人殷某、殷某承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网友咨询一:遗嘱遗产继承的诉讼时效是多长时间?

我的母亲先于我的父亲20天去世,生前没留下任何遗嘱,听说我的父亲可能留下了让我大哥继承全部财产的遗嘱,其遗嘱的真实性、合法性将有待于验证。而我的大哥手中握着全部遗产不作任何分割。请问,我继承母亲和父亲遗产的诉讼时效各是多长时间?

婚姻帮律师解答:

1、遗产继承的诉讼时效是2年,自知道或者应到知道自己权利受到侵犯之日起开始计算。若以继承纠纷案由起诉,应当在2年内起诉; 2、请求财产分割属于物上请求权,无诉讼时效限制。若以财产分割案由起诉,则不因诉讼时效限制。

小编结语:遗产继承纠纷是出现在遗产继承中最普遍的纠纷,涉及范围广且不容易解决。我要了解什么是遗嘱继承,遗嘱继承的基本形式有哪些?有关遗嘱继承纠纷的相关问题就介绍到这里,更多继承纠纷的法律问题可以拨打婚姻帮全国客服热线:4006-520-255,我们有资深婚姻家庭律师为您答疑解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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