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1年4月28日修正后公布实施的婚姻法第36条规定:“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为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由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因此,夫妻双方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义务。
离婚时有的夫妻双方会全力争夺孩子的抚养权,但有时候有些离婚夫妻因为各种各样的原因,或者不愿或者不能抚养自己的孩子,就涉及到了我们要说的离婚双方都不愿意抚养孩子时应该怎么办。
离婚后,孩子由谁抚育,应从有利于孩子健康成长的角度考虑,在这个前提下,夫妻离婚时可以协商确定,协商不成,可由人民法院判决。 这里的协商不成,自然包括双方争夺孩子抚养权以及双方都不愿抚养孩子两种情形。
婚姻法第36条第三款规定:“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孩子,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也就是说,在哺乳期内,孩子是由母乳抚养的,一般应由母亲直接抚养,而父亲则需按月按法院的判决或双方协议的数额支付孩子的抚养费。哺乳期满的男孩一般由男方抚养;另外考虑男女双方父母的意见、能力;考虑尽量不改变孩子已经习惯的生活、成长环境;如果孩子十岁以上,一般也要征求孩子本人的意见。总之,有关孩子抚养权一个总的原则就是:有利于孩子的成长。
在实务中,法院对这种拒绝抚养子女的当事人的处理原则,一是批评教育,做好其思想工作,使其主动履行法律义务,要求抚养子女;二是对于不听教育的人,根据保护子女合法权益和有利于子女成长的原则,依法判决孩子归一方抚育,另一方承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
如果是双方协议离婚的,在双方当事人对子女抚育问题无法做出妥善安排前,婚姻登记机关不为他们办理离婚手续。
首先应由负责调解的部门教育离婚的当事人,离婚并不消除父母子女关系,婚姻法等法律中关于父母子女间权利义务的规定仍然适用。
例如
婚姻法第三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未成年人保护法》第8条和第12条第1款分别规定:
“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依法履行对未成年人的监护职责和抚养义务,不得虐待、遗弃未成年人;不得歧视女性未成年人或者有残疾的未成年人;禁止溺婴、弃婴。”“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的末成年人的合法权益的,应当依法承担责任。”
《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21条规定:
“未成年人的父母离异的,离异双方对子女都有教育的义务,任何一方都不得因离异而不履行教育子女的义务。”在一般情况下,权利可以放弃,而义务不可以放弃,否则,要承担法律责任。经过调解、教育,如果双方仍不愿抚养子女,可以适用婚姻法第三十六条第(三)款的规定,“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哺乳期后的子女,如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
判决的具体依据是最高人民法院1993年11月3日发布的《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其中明确规定:在离婚诉讼期间,双方均拒绝抚养子女的,可先行裁定暂由一方抚养。
网友咨询:双方都不愿意抚养孩子怎么办?
王兰和张洪是一对夫妻。最近,双方因为感情不和,诉至法院要求离婚。他们有一年仅3岁的女儿红红。因担心法院在判决时,将红红判给自己而成为今后生活的包袱,所以,两人在诉讼期间都不愿照顾红红,致使红红的生活没有着落。请问,在离婚诉讼期间双方都不愿抚养子女时该怎么办?
婚姻帮律师解答:
在现实生活中,经常存在着夫妻离婚时争夺子女抚养权的现象,但是,也有少数夫妻担心在离婚后子女会成为自己的包袱、累赘,都不愿抚养子女,双方为此推来推去,影响了孩子的正常生活和身心健康,特别是在离婚诉讼期间,更让孩子的生活没有着落。针对这一现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20条规定:“在离婚诉讼期间,双方均拒绝抚养子女的,可先行裁定暂由一方抚养。”
从你来信可知,王兰和张洪都不愿意抚养孩子,那么,根据以上法律规定,子女应由人民法院先行裁定一方抚养,但这只是暂时的,人民法院在审理离婚案件时会从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权益出发,结合父母双方的抚养能力、抚养条件等具体情况,妥善解决好子女的抚养问题。
小编结语:未成年人的父母离异的,离异双方对子女都有教育的义务,任何一方都不得因离异而不履行教育子女的义务。在一般情况下,权利可以放弃,而义务不可以放弃,否则,要承担法律责任。离婚时子女抚养权没人争夺怎么办就介绍到这里,更多子女抚养的相关问题,请拨打婚姻帮全国客服热线:4006-520-255,我们有最专业的婚姻家庭律师为您答疑解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