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分割协议可变更、撤销的情形有哪些?夫妻订立的财产分割协议是属于合同的一种,其变更、撤销的标准应符合合同法中关于合同可变更、撤销的规定。下面通过一则具体的案例来看一下已达成的财产分割协议是否可以撤销。
案情
男方陈某与女方李某1995年登记结婚,婚后于1997年生育一子,2002年两人共同出资购置了一套住房。2010年因双方性格不合,李某与陈某选择协议离婚,孩子归陈某抚养。考虑到生育的是男孩,孩子将来结婚需要住房,双方共同商议决定将两人共同所有的该套住房留给孩子。但因孩子尚未成年,考虑到将来可能会因为孩子读书、医疗等原因需要变卖房产,双方约定等孩子年满18周岁后再去办理房屋产权变更登记手续,在此之前房子留给陈某及孩子居住、使用。因为房产要在数年后才过户给孩子,为防止一方将来反悔,陈某及李某还就该份离婚协议办理了公证。此后双方一直相安无事,2015年孩子年满18周岁,陈某联系李某要求将房产过户给孩子,但李某却以各种理由推脱,孩子也主动联系母亲,要求及时办理过户手续,但李某却仍以名下无其他住房以及经济困难为由,拒绝办理。在多次沟通无果的情况下,孩子只能将母亲起诉到法院。后经法院主持调解,李某同意将房产过户给孩子。
案件争议焦点
李某有权单方变更或撤销离婚时所签署的财产分割协议吗?
婚姻帮律师分析
离婚协议是夫妻双方离婚时真实意思的表示,签署后只要协议内容不存在违反法律规定的情况,即合法有效,对双方均有约束力。离婚后一方反悔,要求将离婚时约定给子女的房产重新做出约定,但另一方不同意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就此类情况的处理方式做出了明确规定,即男女双方协议离婚后一年内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请求变更或者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人民法院审理后,未发现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应当依法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可见要撤销、变更离婚时所签署的财产分割协议,是有前提条件的,即时间要在一年内,并且需要证明存在欺诈或胁迫的情况。本案中离婚协议是陈某与李某自愿达成的,并办理公证,不存在欺诈、胁迫的可能,而且离婚后的数年时间里李某并未就此提出过任何异议,也就不符合法律所规定的可以变更或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情形。因此即使李某不同意调解,法院也会支持孩子的诉讼请求。但考虑到骨肉亲情,法院还是做出了很大的努力,最终以调解的方式结案,在最大程度上维护了孩子与李某的关系。
维权法律小贴士
《物权法》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房屋登记办法》规定司法机关、行政机关、仲裁委员会发生法律效力的文件证明当事人以隐瞒真实情况、提交虚假材料等非法手段获取房屋登记的,房屋登记机构可以撤销原房屋登记,收回房屋权属证书、登记证明或者公告作废,但房屋权利为他人善意取得的除外。可见一旦登记即发生物权效力,除非有证据证明离婚协议书具有法律规定的可撤销情形。一般情况下登记部门是不能依据离婚双方重新达成的协议,或依据一方的要求,对已经登记至子女名下的房产随意进行变更的,因此建议签署离婚协议后尽快办理产权变更登记。依据《民法通则》的规定,即使房产已过户至孩子名下,作为监护人为了被监护人的利益,是有权对孩子的财产作出合法的处分的。
财产分割协议可变更、撤销的标准:
1、关于欺诈、胁迫的标准,与一般合同的认定标准没有区别。
所以,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九条第二款规定:“人民法院审理后,未发现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应当依法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将欺诈、胁迫在条文中作了明确而突出的规定。
2、关于重大误解的标准,主要是指对约定内容本身的重大误解,而且必须达到“重大”程度。
重大误解不包括对法律规定的误解。如将价值很小的文物误认为价值很大并以此为基础分给财产的,就属于重大误解。但如果认为财产分割协议并不产生法律效力,财产分割应在协议离婚后另行起诉解决的误解就不属于重大误解。
3、对于乘人之危的标准,一个难点是一方利用对方急欲离婚的心态要求多分财产而对方又同意多分的情形是否构成乘人之危的问题。
在处理财产分割协议中认定是否构成乘人之危时,比一般合同中更严格。只有在一方利用对方显著不利的状况迫使对方签订明显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财产分割协议时,才可认定为乘人之危。如一方生病急需现金,对方同意给现金但要求分得价值大得多其他财物而达成财产分割协议的,可认定为乘人之危。
4、至于显失公平,只要签订的财产分割协议不存在欺诈、胁迫、重大误解或乘人之危的情形,当事人自愿将大部分财产甚至全部财产给对方,一般都不应当被认定为显失公平。
显失公平主要对照的是市场经济中公平、等价有偿原则。而财产分割协议中最主要的原则是自愿原则。夫妻离婚的具体理由千差万别,当事人离婚时的感情也往往“剪不断,理还乱”,当事人之间处理财产也就各有千秋,不应该用更具社会性评价意义的公平、等价有偿原则来考察其分配是否公平。所以,只要签订的财产分割协议不存在欺诈、胁迫、重大误解或乘人之危的情形,当事人自愿将大部分财产甚至全部财产给对方,一般都不应当被认定为显失公平。只有在当事人文化、法律知识匮乏,一方自愿分得的财产相对少得多,其又非出于快速离婚等目的,并因此分割而使离婚后的生活受到严重影响的,可以显失公平为由合理矫正分割方案。
网友咨询:儿媳带孙子改嫁,公婆能否撤销财产分割原财产分割协议
儿子因交通事故死亡,获得25万赔偿款,儿媳表示不改嫁,守着孩子过,公婆与儿媳协议将赔偿款中的15万留给孙子。现儿媳带孩子改嫁,公婆以重大误解,显失公平为由要求撤销协议,法院是否会支持?
婚姻帮律师解答:
本身该协议就有问题,但可以要求重新分割,但公婆无权干涉丧偶儿媳的婚姻自由,结合实际情况综合考虑。
小编结语:通过上文的介绍,我们可以看出,离婚财产分割协议是可以变更和撤销的,但也不是随便变更和撤销,毕竟财产分割协议是比较专业的法律问题,必要的时候可以咨询专业的律师。关于离婚财产分割协议达成后能否撤销的问题就介绍到这里,希望婚姻帮的这篇文章对您能有所帮助。更多离婚财产分割协议的法律问题,请拨打婚姻帮全国客服热线:4006-520-255,我们有最专业的婚姻家庭律师为您提供专业、贴身、便捷的婚姻法律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