遗产纠纷意识
与老年人相关的家庭遗产纠纷包括:老人丧偶后,其他家庭成员急切地与健在的老人分割遗产;由于再婚老人的财产所有权模糊,再婚家庭成员之间的关系复杂,极易发生利益冲突,遗产纠纷增多;未婚同居的老年人与家庭成员发生遗产纠纷增多;老年人在继承遗产时遭遇晚辈阻挠增多;老年人独立行使遗产处置权越来越难。
针对新趋势,律师建议:老年人不要把财产作为遗产过早留给子女。
专业人士分析认为,老人的房产、储蓄等一旦馈赠给子女,老人将由富有变成资源贫困户;老人生前不要把自己的房产等作为赡养条件馈赠给子女;不能过早写遗嘱,把动产变成不动产,避免出现亲子之间遗产纠纷。
增强四种意识可以避免遗产纠纷:
一是财产意识。为避免一方去世后另一方不致陷入困境,老人最好提前做好个人财产的储备。
二是遗产意识。老人再婚前要进行财产公证或办理遗嘱公证,对自己身后的财产分配做出书面说明。
三是维权意识。一些老人觉得跟晚辈争遗产不光彩,明知吃亏也不愿与晚辈争辩。
四是执行意识。老人订立遗嘱时要考虑到具体执行的公正性、合理性和可行性。老人若遇继承权被侵犯或者被剥夺时,要尽量在财产被事实分配之前向人民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如果协商不成,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遗产纠纷四问四答:
问:
一、遗赠抚养协议在受遗赠人未履行协议规定义务时,而该协议未被解除的情况下,能否要求取得协议财产?
二、紧急情况消失后,被继承人仍多次以口头形式作出意思表示,紧急情况发生时所立口头遗嘱是否继续有效?
三、一个老人先去世,家庭财产一直由另一老人掌管,当该老人逝世后,法定继承人就先前去世老人的财产发生争议,要求分割时,该诉讼是否超过诉讼时效?
四、收养时被收养人年满14周岁的,收养关系在法律上能否成立?
答:
一、抚养人或集体组织与公民订有遗赠抚养协议,抚养人或集体组织无正当理由不履行,致协议解除的,不能享有受遗赠的权利,其支付的供养费用一般不予补偿;遗赠人无正当理由不履行,致协议解除的,则应偿还抚养人或集体组织支付的供养费。
二、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解除后,遗嘱人能够用书面或者录音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
三、继承权纠纷提起诉讼的期限为两年,自继承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犯之日起计算。
四、《收养法》第4条规定:“下列不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可以被收养:(一)丧失父母的孤儿;(二)查找不到父母的弃婴和儿童;(三)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
相关案例:
案情介绍:
2012 年10月份,张某兄弟姐妹四人的父亲不幸去世,留下一套房产位于秦淮区武定门,房子是老人的个人财产,房产证是老人一人的名字,但是老人生前并未留下遗嘱对其财产进行安排。因为被告张某曾经居住过该房产,被告始终认为这套房产是属于自己的,强行搬入该套房产居住,拒绝对该房产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进行相应的遗产分割,与其兄弟姐妹三人反目,争吵打闹不断。
案情分析:
张某的兄弟姐妹三人无奈之下找到唐律师,委托其为代理人。唐律师接受委托在了解了具体的案件情况后,为其起草了起诉状、证据清单并在南京市房产局等地方调取了相关证据,保证了案件胜诉的万无一失。并且还与被告张某进行了一次诉前调解,在与被告张某协商无果的情况下,具状将被告张某起诉至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要求按照法定分割分割这套房产。
审判结果:
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后认为,被告张某的理由无任何证据证明且其要求占有这套房产的目的不符合国家的相关法律规定,因为老人并未留下遗嘱,理应按照继承法进行法定分割,张某的兄弟姐妹均有房产的份额。后法院依据我们原告方的诉讼请求,按照法定分割分割了该房产,诉讼费由被告张某一人承担。张某的兄弟姐妹三人表示对结果满意。
网友咨询一:遗产纠纷问题请律师帮忙
律师:你好!我有一些遗产纠纷方面的问题想请你帮忙.我父母生前出钱购买了一套住房,是用我姑姑的名义,房子没有房产正,只有收据,收据上是我姑姑的名字,我是家里的独生子,我父母没有孩子生前口头承诺房子给我,我姑姑生前身体不好一直没有结婚也没有儿女,几年前我父母和我姑姑都去世了,现在只有我奶奶和四个叔叔建在他们各有自己的住房,我担心我父母购买的这个住房以后会成为纠纷该怎么办?
婚姻帮律师解答:
建议你要一直 实际居住在这套住房里面, 即成事实,另外最好由奶奶写个字据,说这套房子,留给你,其他人不得与你争执
小编结语:在遇到遗产继承纠纷的时我们要增强四种意识来避免遗产纠纷。有关继承纠纷的相关问题就介绍到这里,更多避免遗产继承纠纷的法律问题可以拨打婚姻帮全国客服热线:4006-520-255,我们有资深婚姻家庭律师为您答疑解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