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欢迎来到暖云婚姻帮
婚姻法律
首页 >> 婚姻法律 >> 财产分割 > 财产分割协议 > 哪些财产分割协议可要求撤销?财产分割协议可撤销变更的情形​

哪些财产分割协议可要求撤销?财产分割协议可撤销变更的情形​

核心提示:夫妻双方选择离婚时,需要对财产进行分割,达成财产分割协议,很多人因为一时冲动签订了财产分割协议,但是事后反悔,甚至还有主动放弃财产的,这种情况下财产分割协议可以请求撤销或者变更吗?财产分割协议可撤销变更的情形​有哪些?婚姻帮小编为您一一解答。更多离婚财产分割协议的法律问题,请拨打婚姻帮全国客服热线:4006-520-255,我们有最专业的婚姻家庭律师为您提供专业、贴身、便捷的婚姻法律服务。

财产分割协议可变更、撤销的情形有哪些?夫妻订立的财产分割协议是属于合同的一种,其变更、撤销的标准应符合合同法中关于合同可变更、撤销的规定。下面我们通过具体的案例来看一下是财产分割协议能否撤销。

[案情]

三年前,张某与妻子朱某因感情不和离婚,张某当时主动表示自愿放弃几百万元的夫妻共同财产,双方达成了离婚协议,并办理了登记手续。今年6月,张某因生意亏损经济困难,突然要求重新分割原先的财产,遭到朱某拒绝。为此,张某向法院起诉,称原先的协议显失公平,要求变更或者撤销财产分割协议。

[说法]

法院经过审理,驳回了张某的诉讼请求。

一方面,本案并不属于显失公平。显失公平是指一方在紧迫或缺乏经验的情况下,作出明显对自己有重大不利的行为。但其有明确的附加条件,就是基于“紧迫或缺乏经验”,而违反了自己真实意思的表示。反之,如果是一方明知又主动、自愿为之,哪怕存在极不对等之处,也不在显失公平之列。与之对应,可以发现本案并不具备这样的构成要件:当时并不是非达成离婚协议不可,时间上完全可以推后,张某有充分考虑的余地,张某之所以放弃财产,是经过深思熟虑后的多方权衡,并非赌气或考虑不成熟,属于其真实意思表示。

另一方面,“显失公平”并不属于重新分割财产的法定理由。虽然《民法通则》、《合同法》等规定,对显失公平的行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关予以变更或者撤销。”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婚姻法》的司法解释规定:“男女双方协议离婚后一年内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请求变更或者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人民法院审理后,未发现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应当依法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根据此规定,婚姻关系中涉及请求变更或者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期限为一年,而且只有是在“欺诈、胁迫”情形下作出的财产分割协议才可以最终撤销,“显失公平”并不在其列。本案中,即使双方当初关于财产分割的协议显失公平,由于超过规定时间,张某的诉请也不能获得支持。

财产分割协议可变更、撤销的标准:

1、关于欺诈、胁迫的标准,与一般合同的认定标准没有区别。

所以,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九条第二款规定:“人民法院审理后,未发现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应当依法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将欺诈、胁迫在条文中作了明确而突出的规定。

2、关于重大误解的标准,主要是指对约定内容本身的重大误解,而且必须达到“重大”程度。

重大误解不包括对法律规定的误解。如将价值很小的文物误认为价值很大并以此为基础分给财产的,就属于重大误解。但如果认为财产分割协议并不产生法律效力,财产分割应在协议离婚后另行起诉解决的误解就不属于重大误解。

3、对于乘人之危的标准,一个难点是一方利用对方急欲离婚的心态要求多分财产而对方又同意多分的情形是否构成乘人之危的问题。

乘人之危的本意是一方利用了他人的困境,使他人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作出承诺,且在当时的情形下,他人只有获得一方提供的条件或帮助才可能摆脱困境。如不会游泳的母亲答应他人以几十万的高价救掉进河里的儿子,如母亲事后主张当时的承诺违背其真实意思,他人的行为就可认定为乘人之危。但一方利用对方急欲离婚的心态要求多分财产则不符合乘人之危的本意。因为诉讼离婚造成的时间拖延是法律制度形成的,当事人必须承受。这种“危”并不损害当事人的合法权利,不应属于乘人之危中的“危”。如果其愿意放弃财产权利而获得较快离婚,也不算被对方所“乘”,只能推定多分给对方财产就是其当时的真实意思表示。即为真实意思表示,事后当然也不得反悔。

据此可看出,在处理财产分割协议中认定是否构成乘人之危时,比一般合同中更严格。只有在一方利用对方显著不利的状况迫使对方签订明显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财产分割协议时,才可认定为乘人之危。如一方生病急需现金,对方同意给现金但要求分得价值大得多其他财物而达成财产分割协议的,可认定为乘人之危。

4、至于显失公平,只要签订的财产分割协议不存在欺诈、胁迫、重大误解或乘人之危的情形,当事人自愿将大部分财产甚至全部财产给对方,一般都不应当被认定为显失公平。

显失公平主要对照的是市场经济中公平、等价有偿原则。而财产分割协议中最主要的原则是自愿原则。夫妻离婚的具体理由千差万别,当事人离婚时的感情也往往“剪不断,理还乱”,当事人之间处理财产也就各有千秋,不应该用更具社会性评价意义的公平、等价有偿原则来考察其分配是否公平。所以,只要签订的财产分割协议不存在欺诈、胁迫、重大误解或乘人之危的情形,当事人自愿将大部分财产甚至全部财产给对方,一般都不应当被认定为显失公平。只有在当事人文化、法律知识匮乏,一方自愿分得的财产相对少得多,其又非出于快速离婚等目的,并因此分割而使离婚后的生活受到严重影响的,可以显失公平为由合理矫正分割方案。

但是,如果夫妻双方签订的财产分割协议是以离婚为前提条件的,比如上面写有“双方同意离婚,离婚后财产如何如何”等等的字样,就可认定为该协议是以离婚为前提条件的,也就是说,该份财产分割协议是附条件生效的,该条件就是双方离婚,那么如果双方没有离婚,该财产分割协议也就没有生效,所以“允许当事人反悔”。

网友咨询:重新分家产

在协议离婚后的一年后提出变更或者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可以到法院起诉吗?

婚姻帮律师解答: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九条 男女双方协议离婚后一年内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请求变更或者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小编结语:离婚时签订的财产分割协议是具有法律效力的,不能随便撤销和变更。关于财产分割协议撤销变更的情况就介绍到这里,希望婚姻帮的这篇文章对您能有所帮助。更多离婚财产分割协议的法律问题,请拨打婚姻帮全国客服热线:4006-520-255,我们有最专业的婚姻家庭律师为您提供专业、贴身、便捷的婚姻法律服务。

以上知识仅供参考,如有婚姻法律问题,建议您咨询专业律师获得更有针对性的建议。您可以 在线咨询律师  文章关键词:  协议离婚财产分割  离婚财产如何分割  财产分割协议可撤销的情形  财产分割协议 我有婚姻法律问题咨询>
一键转帖到:

全国优秀婚姻家庭律师(按照帮助人数排序)

更多>>
快速发布法律咨询
4006-188-116 在线客服
  • 服务号二维码
    微信扫一扫立即咨询
  • 订阅号二维码
    微信扫一扫订阅婚姻宝典

©2008-2017 hunyin163 All rights reserved. 鲁ICP备16004136号-1
济南暖云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济南市高新区舜泰广场6号楼1703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