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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房产继承?房产继承办理的注意事项

核心提示:在家庭财产中,房产属于家庭不动产,也是在家庭财产中占比较大的比例。那么什么是房产继承呢?在进行房产继承办理的过程中需要注意哪些事项?应该准备哪些资料呢?为了帮您更加清楚的了解此类问题,婚姻帮为您整理推荐了有关继承法问题的相关内容。更多房产继承法的法律问题,请拨打婚姻帮全国客服热线:4006-520-255,我们有专业的婚姻家庭律师为您提供专业、贴身、便捷的婚姻法律服务。

       什么是房产继承

房产继承,是房屋产权转移的法定取得方式,是所有权继受取得方式的一种。与其他财产不同的是,房屋是不动产,法律规定须经政府房产登记机关登记,审核确认产权归属,颁发房屋所有权证才具有法律效力。

继承必须在被继承人死亡后开始,法律规定的继承权,只是继承人享有的一种期待权,如果被继承人没有死亡,继承关系就不会发生,只有在被继承人死亡以后,继承权才会成为即得权。遗嘱继承权的实现,必须存在被继承人生前立有合法遗嘱和被继承人的死亡,否则遗嘱继承关系也不会发生。父母健在,其房产子女不能继承,由于某种原因,出于父母意愿将自己的房产赠与子女是可以的,这叫生前赠与,不叫继承。

继承遗产的人,必须是被继承人的合法继承人。所谓合法继承人,就是依照法律规定,有权接受遗产的人,即法定继承入或遗嘱继承入。继承权是以人身关系为基础的,即继承人与被继承人存在婚姻关系、血缘关系。能够作为继承人的,只能是公民个人,而不是国家、法人和其他组织。国家、法人和其他组织只能作为遗赠受领人,而不能作为遗嘱继承人和法定继承人。对继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继承人扶养的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人或者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可以分得适当的遗产,但这不是继承关系,不是基于人身关系取得的遗产。

继承人依法取得的遗产,必须是被继承人生前个人所有的合法财产或者是依法可以继承的其他合法财产权益。不能把家庭共有财产,夫妻共有财产以及合伙财产不加分割作为遗产来继承。像这样的财产必须分割以后属于死者个人所有的部分才是遗产。一切非法所得的财产不属于遗产,不得继承。

继承权是一种财产权,是通过继承关系的发生所引起的法律后果,是财产所有权的转移。这种所有权取得的方式,一不是由双方协议,二不是等价交换,而是将死者生前个人所有的财产依照法律程序转移给继承人所有。

房产继承办理须知:

(一)房产继承需提交的资料

1、房屋所有权证书;

2、继承公证;

3、继承人身份证及复印件;

4、房屋所有权登记申请书(收件窗口领取)。

注:

A、若房改房、经济适用房继承,还需提供《房改售房价格审查书》、《已购住房上市交易申请审批表》(收件窗口领取);

B、若继承人不能亲自办理,需提交委托书或公证书及受托人身份证及复印件;

C、法院判决的需提交法院判决书和协助执行通知书;

D、若继承人未成年,需提交监护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二)办事程序流程示意图:房产交易中心收件窗口领表——收费窗口交费—收件窗口交件—发证窗口领证。

(三)收费标准

1、交易手续费:1元/平方米。

2、登记费:住宅 80元/套;

3、房屋所有权证书工本费:一本免费,每增加一本收10元。

4、印花税:5元/本。

(四)领取房产证需携带证件

1、已交费的发票;

2、继承人身份证;

3、收件清单。

注:领取房证时,需产权人到场,若产权人不能到场,需提交委托或公证书。

相关案例:

案情:

甲有一处房屋遇到拆迁分得拆迁款40万余元,其有五个子女,其中两个子女在法院审理中放弃对甲的继承。甲的另外三个子女,乙丙丁要求对该拆迁款进行继承分割。在庭审过程中,乙拿出一份协议,约定甲由乙赡养,丙丁自愿放弃对甲的财产继承权。丙提交一份由其书写遗嘱内容,甲签字按印的遗嘱,主要内容为甲的拆迁款都归丙所有。

律师分析:

一、丙所提交的遗嘱是否有效?

根据《继承法》第17条第3款规定:“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注明年、月、日,并由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签名。”另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35条规定,继承法实施前订立的,形式上稍有欠缺的遗嘱,如内容合法,又有充分证据证明确为遗嘱人真实意思表示的,可以认定遗嘱有效。

本案中,甲所提交的遗嘱系由丙书写遗嘱内容,甲签字按印,该遗嘱不符合代书遗嘱的形式要件,应为无效,故对被继承人甲的遗产应按照法定继承办理。

二、继承开始前的放弃继承权意思表示是否有效?

根据《继承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49规定,继承人放弃继承的意思表示,应当在继承开始后、遗产分割前作出。遗产分割后表示放弃的不再是继承权,而是所有权。

本案中,乙提出丙丁曾在2006年与其签署协议表示放弃继承甲遗产的权利,故丙丁不再享有分得甲遗产的权利,但该协议签署时间系在甲过世之前,签署协议当时继承尚未开始;而在甲过世之后,丙丁亦明确表示其不放弃继承甲遗产的权利,故乙主张丙丁已经放弃对甲遗产的继承权,不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法院对其该项主张应不予采信。

网友咨询一:继承法

我父亲1998年去世,母亲2002年再婚,我母亲婚前我们家就有两套宅基地房子,请问我母亲再婚配偶的子女以后有没有继承我们家的权利

婚姻帮律师解答:

又看对方子女是否与你母亲形成有抚养关系的继父母子女关系,如形成,有权继承,没有形成,无权继承。但注意,其再婚配偶有权继承你母亲的财产。

小编结语:以上就是有关“什么是房产继承?房产继承办理的注意事项”相关内容,希望本篇文章对你有所帮助。有关继承法的相关问题就介绍到这里,更多房产继承法的法律问题可以拨打婚姻帮全国客服热线:4006-520-255,我们有资深婚姻家庭律师为您答疑解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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