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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财产分割协议能否撤销?哪些情况可以撤销财产分割协议?

核心提示:夫妻感情好的时候,你侬我侬,但是当夫妻感情结束的时候,尤其在财产分割的时候,往往就会发生一方转移或者隐匿财产的,这种时候达成的财产分割协议能申请撤销吗?哪些情况下的财产分割协议是可以申请撤销的?婚姻帮小编和您一起去看看。更多离婚财产分割协议的法律问题,请拨打婚姻帮全国客服热线:4006-520-255,我们有最专业的婚姻家庭律师为您提供专业、贴身、便捷的婚姻法律服务。

案情回顾:

2014年8月,张某和贾某办理了离婚登记手续。双方签订的《离婚协议书》约定:一、女儿由父亲张某抚养,贾某每月支付女儿抚养费800元,至女儿年满18周岁时止;二、夫妻共同存款20万元由双方平均分割,各得10万元;三、夫妻共有的房屋一套,所有权归女儿小张所有,其父张某可暂住,其母贾某搬出另住;四、双方各自拥有的私人物品归各自所有。登记离婚生效后,张某于2015年4月向法院起诉,要求撤销该离婚协议,同时举证证明其与贾某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贾某另有银行存款10万元,在离婚时没有向自己说明。经法院核实,张某反映的情况属实。

问:离婚时一方隐匿财产的,对方能否申请撤销该财产分割协议?

律师点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九条规定:“男女双方协议离婚后一年内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请求变更或者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人民法院审理后,未发现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应当依法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

本案中,当事人双方于2014年8月办理了离婚登记手续,2015年4月,张某以贾某在离婚时隐匿财产为由申请撤销该离婚协议,符合《婚姻法解释二》规定的受理条件,法院应当受理。张某举证证明其与贾某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贾某另有银行存款10万元,在离婚时没有向自己说明。经法院核实,张某反映的情况属实。也就是说,贾某在与张某订立离婚协议时,存在欺诈情形。因此,根据上述司法解释,法院可以撤销原离婚协议中的财产分割部分。当事人双方可以就财产分割问题重新协商,协商不成时,由法院判决。

另外,《婚姻法》第四十七条也规定:“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人民法院对前款规定的妨害民事诉讼的行为,依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予以制裁。”也就是说,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如果离婚时一方隐匿财产,对方当事人有两种选择:一是申请人民法院对隐匿的财产再次分割;二是如果当事人达成了财产分割协议,可以在离婚后一年内申请撤销财产分割协议,对全部财产重新进行分割。所以,张某可以选择上述两种方式中的任意一种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财产分割协议可变更、撤销的情形有哪些?夫妻订立的财产分割协议是属于合同的一种,其变更、撤销的标准应符合合同法中关于合同可变更、撤销的规定。

财产分割协议可变更、撤销的标准:

1、关于欺诈、胁迫的标准,与一般合同的认定标准没有区别。

所以,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九条第二款规定:“人民法院审理后,未发现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应当依法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将欺诈、胁迫在条文中作了明确而突出的规定。

2、关于重大误解的标准,主要是指对约定内容本身的重大误解,而且必须达到“重大”程度。

重大误解不包括对法律规定的误解。如将价值很小的文物误认为价值很大并以此为基础分给财产的,就属于重大误解。但如果认为财产分割协议并不产生法律效力,财产分割应在协议离婚后另行起诉解决的误解就不属于重大误解。

3、对于乘人之危的标准,一个难点是一方利用对方急欲离婚的心态要求多分财产而对方又同意多分的情形是否构成乘人之危的问题。

乘人之危的本意是一方利用了他人的困境,使他人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作出承诺,且在当时的情形下,他人只有获得一方提供的条件或帮助才可能摆脱困境。如不会游泳的母亲答应他人以几十万的高价救掉进河里的儿子,如母亲事后主张当时的承诺违背其真实意思,他人的行为就可认定为乘人之危。但一方利用对方急欲离婚的心态要求多分财产则不符合乘人之危的本意。因为诉讼离婚造成的时间拖延是法律制度形成的,当事人必须承受。这种“危”并不损害当事人的合法权利,不应属于乘人之危中的“危”。如果其愿意放弃财产权利而获得较快离婚,也不算被对方所“乘”,只能推定多分给对方财产就是其当时的真实意思表示。即为真实意思表示,事后当然也不得反悔。

据此可看出,在处理财产分割协议中认定是否构成乘人之危时,比一般合同中更严格。只有在一方利用对方显著不利的状况迫使对方签订明显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财产分割协议时,才可认定为乘人之危。如一方生病急需现金,对方同意给现金但要求分得价值大得多其他财物而达成财产分割协议的,可认定为乘人之危。

4、至于显失公平,只要签订的财产分割协议不存在欺诈、胁迫、重大误解或乘人之危的情形,当事人自愿将大部分财产甚至全部财产给对方,一般都不应当被认定为显失公平。

显失公平主要对照的是市场经济中公平、等价有偿原则。而财产分割协议中最主要的原则是自愿原则。夫妻离婚的具体理由千差万别,当事人离婚时的感情也往往“剪不断,理还乱”,当事人之间处理财产也就各有千秋,不应该用更具社会性评价意义的公平、等价有偿原则来考察其分配是否公平。所以,只要签订的财产分割协议不存在欺诈、胁迫、重大误解或乘人之危的情形,当事人自愿将大部分财产甚至全部财产给对方,一般都不应当被认定为显失公平。只有在当事人文化、法律知识匮乏,一方自愿分得的财产相对少得多,其又非出于快速离婚等目的,并因此分割而使离婚后的生活受到严重影响的,可以显失公平为由合理矫正分割方案。

但是,如果夫妻双方签订的财产分割协议是以离婚为前提条件的,比如上面写有“双方同意离婚,离婚后财产如何如何”等等的字样,就可认定为该协议是以离婚为前提条件的,也就是说,该份财产分割协议是附条件生效的,该条件就是双方离婚,那么如果双方没有离婚,该财产分割协议也就没有生效,所以“允许当事人反悔”。

 

小编结语:离婚财产分割协议需要专业的人士指导制定,避免产生纠纷问题,必要时可以咨询专业的婚姻律师。关于离婚财产分割协议撤销的问题就介绍到这里,希望婚姻帮的这篇文章对您能有所帮助。更多离婚财产分割协议的法律问题,请拨打婚姻帮全国客服热线:4006-520-255,我们有最专业的婚姻家庭律师为您提供专业、贴身、便捷的婚姻法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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