继承法如何体现养老育幼保护弱者的原则
中国现在快要进入老龄社会,对老年人的保护既是传统美德,又是迫切的要求。我国《民洗通则》规定:“婚姻、家庭、老人、母亲和儿童受法律保护。列疾人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为实现社会主义法律保护老人、儿童和残疾人合法权益的任务,作为民法的一个重
要组成部分的继承法,理所当然地应当把养老育幼作为一项基本原则。
在继承法中,这一原则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有关法定继承。《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二条规定:“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岳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这一规定鼓励丧偶儿媳与丧偶女婿赡养公婆和岳父岳母。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对生活有特殊困难的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第十四条规定:“对继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可以分给他们适当的遗产”。
(2)有关遗嘱和遗赠。《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九条规定:“遗嘱应当对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
(3)有关遗产的处理。《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二十八条规定:“遗产分割时,应当保留胎儿的继承份额”。第三十一条规定,公民可以与扶养人,集体所有制组织签订遗赠扶养协议。
(4)为保护家庭成员特别是老年人、未成年人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继承法明确规定:“继承人如果杀害被继承人,遗弃被继承人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的丧失继承权”。
怎样理解继承法规定的诉讼时效
继承法规定的当事人对继承纠纷提起诉讼的期限,叫做诉讼时效。在诉讼时效内不起诉,就意味着当事人放弃了请求法院对其继承权予以保护的诉讼权。超过法定诉讼时效而起诉的法院不予受理。
关于诉讼时效,继承法规定,继承权纠纷提起诉讼的期限为二年,自继承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受到侵犯之日起计算。但是,自继承开始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不得再提起诉讼。这就是说,继承权诉讼时效包括两种情形:一是二年的一般规定,二是二十年的特殊规定。
对于二年的一般诉讼时效,其期限从继承人知道或应当知道他的权利被侵犯的那一天算起。例如,张三的哥哥在其父亲死亡后,未通知张三就独吞了全部遗产,张三在1996年5月5日才得知此事,那么,张三向法院起诉的有效时间就从l996年5月5日起计算,至1998年5月4日止。超过了这段时间,法院就不再受理张三的起诉。不过,如果当事人未在二年的法定期限内起诉,不是由于主观原因,而是存在客观的障碍,比如出国等,在这些情况消除之后,可向法院申请延长诉讼时效。法院根据具体情况决定是否准许。
如果继承人长期不知道自己的继承权遭到了侵犯,是不是从该人知道自己的继承权被侵犯之日起的二年内,都有权起诉呢?为了避免类似过于纠缠历史上的旧事,继承法又规定了二十年的特殊时效,也就是自继承开始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法院不再受理当事人的起诉。比如,李四的父亲于1968年9月1日逝世,李四直到1988年12月1日才知道其自己的继承权被侵犯,那么,自继承开始之日起已经超过二十年,李四如起诉,法院不会予以受理。当然:如果在该例中,李四在1988年9月1日以前起诉的,因为没有超过二十年,法院还是会受理他的起诉的
相关案例
【案情简介】
刘某丧偶,有一个儿子。李老太离婚,有一儿一女。二人经人介绍结婚,再婚时儿女都已成年,二人名下各有房产一套。刘某的房子是和前妻结婚后单位分配并已经购买了产权,而李老太名下的房产是和前夫离婚时法院判给李老太所有。二人婚后居住在刘某的房子里,而今刘某突发心脏病去世,没有来得及立遗嘱,丧事办完后,刘某的儿子要求李老太搬走,为此双方发生争议。
【郑州律师法律分析】
本案所涉及的法律问题主要有两个:
1、刘某的房产应该怎么继承?
2、如果李老太先去世,房产该如何继承?
首先,刘某的房子因为在和前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产权,所以属于和前妻的夫妻共同财产。因前妻死亡没留遗嘱,前妻的一半转化为遗产,由刘某和儿子共同继承。所以,对于房产,刘某拥有大概四分之三的份额。刘某去世时,因为也没有遗嘱,所以适用法定继承,该四分之三份额的房产成为遗产,由刘某的再婚妻子和亲生儿子共同继承。因此,李老太依法能继承四分之三遗产的一半,也就是房产的八分之三。
其次,如果李老太先去世,不留遗嘱的话,李老太名下的房产全部成为遗产,由刘某和李老太的儿女共同继承。刘某能取得三分之一的房产。
律师提醒:对于再婚家庭来讲,如果想把自己的财产只留给自己的孩子,则必须书立遗嘱,而起草遗嘱需要一定的法律知识,为此,聘请律师协助处理,是明智之举。
网友咨询一:《继承法》
七十年代中期,我妈妈突发疾病去世,当时我的哥、姐巳大了不久就各自成家搬出去住了,我继承了妈妈的住房证承租权(一间),一直住到现在,三十多年以来我们三人相处还可以,2010年老房子拆迁,开发商用货币安置的形式,就是开发商买我原住的旧房,将我动迁到三环附近的新房,我的哥、姐二人说老妈那住房证拆迁款是老妈的财产,三人都有继承权,我申辨说我才是这间房三十多年的户主啊,我的哥、姐二人硬说那是老妈遗产三人都有继承权,如果不能三人平均继承,就依据《继承法》告我,他们说得对吗?
婚姻帮律师解答:
他们有部分说对了,但有部分说错了。因你一直与你妈生活在一起,其赡养一直是由你负责的,你哥姐没有尽到赡养义务,即使那间房子是你妈的遗产,但,根据《继承法》的规定,你哥姐可以少分或不分份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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