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悔婚后彩礼与其他赠与的财物可不可以返还?

核心提示:在我国,很多农村和部分城市的传统都有结婚前赠送“彩礼”的习俗,多为男方家里给予女方家里。当男女双方决定结婚之后,男方通常会给予女方家庭一定数量的礼物或者金钱,作为双方订婚的标志。婚前双方之间关于结婚的约定有没有法律效力?悔婚之后,给付的“彩礼”能不能返还?婚前为了结婚而赠送给对方的则物能不能要求返还?如果没有结婚,是否所有婚前赠送给对方的财物都可以要求返还?婚姻帮为您整理了有关悔婚后的彩礼返还的相关材料,希望对解决您的实际问题有所帮助。更多彩礼纠纷的法律问题,请拨打婚姻帮全国客服热线:400-056-81

【案情】

高某是一名香港商人,经常往返于香港、上海、深圳三地做生意,闲时喜欢上网聊天打游戏。2002年初,一个网名叫如烟的女孩子引起了高某的关注,两人从聊天室的群聊逐渐转为私聊,后来交换了联系电话,高某惊喜地发现如烟居住在上海。趁着出差来上海的机会,高某在金茂大厦87层的九重天酒吧约见了这位容貌和网名一样迷人的如烟姑娘,如烟也同样被温文儒雅的高某所打动。两人很快就确立了恋爱关系,经过了一段时间的恋爱相处之后,2002年9月,高某在上海与如烟举行了定婚仪式,两人商议把上海作为结婚后的长期居住地,婚房布置好后,2003年10月就在上海登记结婚。由于高某经常奔波在外做生意,所以婚房的购置就落在了如烟的身上。2002年9月到12月,高某前后几次从香港、深圳汇款到上海如烟的银行账户内共计人民币35万元,港币5万元。2002年11月,如烟在上海黄浦区以自己的名字购买了一套别墅作为婚房,总价人民币150万元,首付款40万元,余款110万元如烟向银行申请了房屋抵押货款。高某因为生意繁忙,无法经常呆在上海,如烟开始对此有些怨言。为了弥补过错,2003年3月,高某支付5万港币给一家旅行社,给如烟办理了去欧洲旅游的行程。谁知道,英文不太流利的如烟在国外独自旅游并不开心,回来后越发觉得自己在高某心中不受重视,于是开始发生争吵,要求高某将生意放在上海,每天能陪她吃饭,高某无法答应如烟的要求,两人感情出现了裂痕。2003年9月,如烟正式向高生提出取消国庆节的婚礼,终止恋爱关系。无论高某怎么挽留,如烟也不回头,后来干脆连高某的电话也不接了,来了个烟消云散。

新娘如烟消失,财产也如烟消逝了。高某面对人财两空的尴尬境地,一气之下将如烟告到了法院,要求如烟返还给付的人民币35万元,港币5万元,返还支付欧洲旅游的费用港币5万元,并赔偿自己的精神损失费5万元。高某向法院提交了人民币35万元,港币5万元的汇款凭据,5万港币的旅游票据。

如烟在法庭上抗辩称,我和高生确实有过恋爱关系,也确实收到过高生的人民币35万元,港币5万元的汇款,5万港币的旅游费用也是高某支付。但那都是高某恋爱期间为追求我、讨好我对我的赠与,现高某在恋爱关系终止时再来反悔自己的赠与行为是没有道-理的,因此不同意返还。

案件经过几个月的审理,法院做出了判决,判定如烟返还高某人民币35万元,港币5万元,对于高某的其他诉讼请求不予支持。法院认为,高某给予如烟的钱款当时确实是一种赠与行为,但是,这种赠与是有条件的。高某与如烟在恋爱过程中达成了结婚的合意,之后又将大笔钱款汇给如烟,目的是将这些钱款用于结婚,高某给予如烟钱款的行为在法律上可以看作是一种附条件的赠与,高某支付所有这些钱款是具有与如烟结成夫妻的目的。现在如烟提出要与高生取消婚约,不再与高某结婚。因此,高某给如烟钱款的条件已经不存在了,所以高某可以按照法律上对于附条件的赠与的规定,撤销对于如烟的赠与行为。关于5万港币旅游费用的问题,法院认为,高某主动联系旅行社资助如烟去欧洲旅游,因此不能反悔而要求如烟返还。对于高某主张如烟的行为给自己造成了极大的精神伤害,要求支付5万元精神损失费的诉讼请求,由于如烟的行为不在法律规定的精神损害赔偿的范围之内,虽然高某确实受到了一定的精神伤害,但是根据法律的规定,也不能得到精神损害赔偿。

【案例分析】

问题1:双方之间关于结婚的约定有没有法律效力?

分析:日常生活中,男女双方在正式办理结婚之前,常常会有一个关于结婚的约定,有的还会举行订婚仪式。但是,我们国家对于夫妻关系的确认只依据结婚登记,如果没有结婚登记,那么双方之前订立的婚约也好,订婚仪式也好,甚至是结婚仪式也好,都不能作为法律上夫妻关系的依据。本案中,高生与如烟虽然订婚,但是这种我们通常所说的婚约在法律上并没有什么意义,也就是说,我们国家不承认婚约的法律效力。如果最后双方没有进行结婚登记,法律也不会给予任何的干涉。婚约不是一般的合同,一般情况下,违反合同要承担法律上的责任。结婚是一项非常严肃的行为,婚姻自由是我们国家婚姻法上的基本原则,任何一方都可以在结婚之前反悔,同时反悔一方也不必因为违反婚约而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问题2:悔婚之后,给付的“彩礼”能不能返还?

分析:在我国,很多农村和部分城市的传统都有结婚前赠送“彩礼”的习俗,多为男方家里给予女方家里。当男女双方决定结婚之后,男方通常会给予女方家庭一定数量的礼物或者金钱,作为双方订婚的标志。赠送“彩礼”是一种习俗,但是在某些农村地区,这样的习俗已经有了一定的强制力量,如果男方不送“彩礼”,就很难完成自己的终身大事,在有些比较贫穷的农村,有些家庭甚至会因为“彩礼”的习俗而倾家荡产。那么一旦付出了很大的代价,最后又不能如愿结婚,“彩礼”的返还就是一个很大的问题。

我们前面已经谈到,在没有登记结婚之前,法律不承认双方的夫妻关系,婚约在法律上没有任何效力,悔婚也不用承担什么法律后果,但是如果一个家庭因为准备“彩礼”而导致生活困难,最终没有结婚又不能要回“彩礼”的话,肯定会给家庭成员带来很大的负担,所以司法解释对于“彩礼”的问题特别做出了规定:如果结婚前赠送给对方“彩礼”,最后又没有登记结婚的,“彩礼”可以返还,而且,为了能更好的顺应有些地方的习俗,就算是双方已经离婚,如果没有共同生活,或者因为赠送“彩礼”导致生活上有困难的,婚前送给对方的“彩礼”也可以要求返还。

这就是法律为了解决部分地区的实际需要而作出的特别规定,在尊重传统习俗的基础上,也保护了很大一部分青年男子家庭的财产利益,解决了一个很有典型性的问题。所以说,如果当地确实有赠送“彩礼”的风俗习惯,在赠送“彩礼”之后却又没有按照约定进行结婚登记的,“彩礼”可以要求返还。

问题3:婚前为了结婚而赠送给对方的则物能不能要求返还?

分析:中国人认为,婚姻有时候不单单是两个人的事情,而是两个家庭的大事。在城市中,虽然没有明显的赠送“彩礼”的风俗,但是在男女双方决定结婚之后,一般男方或者是男方的家庭也会出资赠送财物给女方,比如出资购买共同生活的婚房,赠送汽车、家具等贵重的财产。如果发生本案的这种情况,一方悔婚,又不能用“彩礼纠纷”的规定请求对方返还,那么如何才能保护赠送一方的合法权益呢?本案的判决给了我们一个很好的答案,就是用附条件的赠与的法律规定来请求对方返还赠送的财物或者金钱。

与“彩礼”相似的是,赠送对方财物的目的也是结婚,也就是说,一方给予另一方贵重财物是在相信对方以后会与其结婚的基础上的,结婚是赠与的一个条件,这和一般的赠与是有区别的。法律上把这种以一定条件为前提的赠与作为“附条件的赠与”,如果条件不能成立,那么赠与一方可以撤销自己的赠与,要求对方返还赠与的财物。本案中,高生给予如烟汇款的行为就是这样的一种类型。

问题4:如果没有结婚,是否所有婚前赠送给对方的财物都可以要求返还?

分析:男女双方恋爱期间,经常会赠送给对方礼物表示爱意,比如一些首饰、衣物等等,这些赠送虽然不能排除是出于与对方结婚为目的,但是,日常交往中的这种馈赠往往更大程度上是出于礼仪,赠送一些小额的礼物或者生活用品就不能认定是附条件的赠与,这种赠与一般认定为无条件的赠与,不能再随便要求返还。这也是一般赠与和我们前面谈到的附条件的赠与不同的地方,附条件的赠与即使已经把财物交给了对方,一旦条件不成立,也可以要求返还。所以本案中对于出国旅游的花费就被认定为一般的赠与,消费之后是不能够要求返还的。

小编结语:如果结婚前赠送给对方“彩礼”,最后又没有登记结婚的,“彩礼”可以返还,而且,为了能更好的顺应有些地方的习俗,就算是双方已经离婚,如果没有共同生活,或者因为赠送“彩礼”导致生活上有困难的,婚前送给对方的“彩礼”也可以要求返还。关于悔婚后的彩礼返还的相关内容就介绍到这,希望婚姻帮的这篇文章对您有所帮助。如果您有更多相关彩礼纠纷的法律问题,请拨打婚姻帮全国客服热线:4006-520-255,我们有专业的婚姻家庭律师为您答疑解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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