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夫妻离婚对于亲生子女与亲生父母的关系不产生根本影响。
父母离婚,不管子女归哪一方抚养与另一方的关系仍是亲生父母子女关系,互相仍有赡养、抚养和法定继承权。即使离异后子女改姓甚至双方不怎么来往,也不能从法律上改变这种法定的权利义务。
二、继父母子女之间是否有继承权要看是否形成抚养关系。
父母再婚时,如果子女已成年,肯定与父母再婚的对象不能形成有抚养关系的继父母子女关系,互相之间没有相关权利义务和继承权。
如果当时子女未成年,则要看具体情况判断是否与继父母形成抚养关系,比如看是否共同生活、是否有抚养教育事实,如果确认有抚养关系,那么继子女就有赡养继父母的义务,且双方互相产生法定继承权。
由于上述规定的存在,就可能出现,一个子女同时与亲生父母有相互之间的继承权,且与继父或继母之间也有相互之间的继承权的情况。
三、非婚生子女和养子女与父母之间的继承权同亲生子女与父母的继承权相同。
非婚生子女与其亲生父母的关系是受法律保护的,互相之间是有抚养、赡养义务的,当然也是有法定继承权的。
符合《收养法》规定收养子女的,在养父母子女之间就形成拟制血亲关系,除非解除收养关系,否则互相之间的权利义务同亲生子女相同。
收养是目前唯一一种能断绝亲生父母子女法定权利义务的方式,与养父母形成收养关系,就意味着与亲生父母及相关亲属的关系的结束,不再与亲生父母及相关亲属之间有法定继承权。
四、兄弟姐妹之间的继承权。
因兄弟姐妹是第二顺序法定继承人,实践中真正能继承兄弟姐妹财产的情况很少。在此只做简单说明。
除父母完全相同的兄弟姐妹以外,同父异母、同母异父、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之间也是有法定继承权的。
五、丧偶儿媳、女婿也可能有继承权。
子女如果在父母在世时先去世,儿媳和女婿原本是对配偶的父母无赡养义务的,当然也不享有对配偶父母的财产的继承权。
但是如果在配偶去世后,儿媳和女婿对配偶的父母尽了主要的赡养义务,那么在法定继承时,丧偶的儿媳、女婿列为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
未办理收养登记,养子的继承权如何保护
案情简介:
1951年曾XX生父病重,临终在族人的见证下将幼子交托四弟曾某作为嗣子抚养。曾XX与曾某叔侄相称,并未改口。因曾某单身在沪工作,不便将曾XX带在身边,曾XX在老家随祖母一起生活,曾某负责其生活教育费用等直至其1965年大学毕业。曾XX大学毕业后即到上海参加工作,并将户口以“嗣子”的名义迁入曾某家。曾某与妻子花X婚后未生育子女,曾XX婚后仍与曾某来往密切,互有照顾。
去年4月,曾某病逝,曾XX负责操办葬礼并以侄子身份答谢宾客。后花X生病,曾XX夫妇多照顾。然而,去年年底,养母花X找到曾XX,表示他们老夫妻共有房屋、存款等价值320万元左右,由其给付曾XX40万元,要曾XX到公证处表示放弃继承权。曾XX当场予以拒绝。事后得知,曾某病逝后,花X至公证处办理遗产继承公证时被告知,其户籍资料中反映曾某有一嗣子曾XX,因此不同意出具公证书,于是发生了花X要求曾XX放弃继承权的事情。之后,花X将曾XX告上法庭,要求确认自己为曾某遗产唯一法定继承人。
由于立嗣时间久远,双方未写立嗣书且自己从未改口称曾某为父亲,如何证明自己是曾某遗产的继承人之一?面对原告提供的自己作的叔侄相称的悼词、曾某称自己为侄子的人事档案,曾XX绞尽脑汁回想这几十年能证明其与曾某养父子事实的证据。
庭审中,曾XX申请两证人(当时立嗣的见证者)出庭作证,提供曾某户籍资料以证明其确为曾某嗣子,并申请法院调取其个人以及曾某的人事档案。档案显示,1967年曾XX曾与曾某共同生活,且全部档案中双方皆将对方视为家庭成员或重要社会关系对待,从未遗漏。另外,对曾某负责曾XX大学毕业前生活教育费用的事实,原被告均无异议。而原告则认为,曾XX确以曾某名义将户口迁入原告家,但我国法律并无嗣子享有继承权的规定,且两家虽有来往,但曾某生活护理基本由自己照顾。
虹口区法院经审理,最终认定曾XX对曾某遗产享有继承权,一审判决:房产、存款归花X所有,花X给付曾XX79万元。
律师说法:
问:曾某和曾XX的收养关系是否受法律保护?XX是否有继承权?
答:1951年,曾某将收曾XX为嗣子,结合当时的风俗习惯而言,嗣子其实就是收养法中的养子,但由于这种收养关系未到民政部门登记,所以是一种事实收养关系。我国现行《收养法》是1991年12月颁布的,该法规定办理了合法手续的收养关系才受法律保护,但依据法律效力不溯及既往的原则,曾某与曾XX之间的关系不能依据现行的《收养法》,而只能依据当时的法律法规来确定。1984年8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事政策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条规定:“亲友、群众公认,或者有关组织证明确以养父母养子女关系长期生活的,虽未办理合法手续,也应按收养关系对待。”据此,你父母与罗某的收养关系是合法有效的。
《继承法》第十条规定:第一顺序继承人是配偶、子女、父母,该条还规定本法所说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扶养关系的继子女;本法所说的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的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根据该规定,曾XX作为曾某的养子,其完全有权继承养父的遗产。
网友咨询一:养子有继承权吗
我父亲有一个儿子,和一个养子,养子二十几岁的时候才和我们家认识的,也就是民间“认”的干儿子。到现在近20年了,以前两家有联系,但后来我父亲病重后,养子很少来往了。在这几十年中,一直是我们家在照顾老人,养子就是过年来一次。如今,我父亲病逝,请问养子有继承权吗?
婚姻帮律师解答:
收养关系,应当合法,你说的这种情况是没有实行收养手续的“义子女”关系,是没有继承权的。根据《收养法》的规定:“下列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可以被收养: (一)丧失父母的孤儿; (二)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 (三)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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