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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案例看已登记但未同居的彩礼返还问题

核心提示:彩礼是中华民族婚姻制度中一项具有悠久历史的风俗习惯,关于离婚后彩礼如何处理,在很长一段时间内法律并无明确规定。婚约财产纠纷在基层法院审理的婚姻家庭纠纷案件中,仍然占有一定的比重,其中因彩礼返还引发的纠纷,在辖区面向农村、城郊的基层法院更时有发生。婚姻帮为您整理了有关已登记未同居的彩礼返还的相关材料,希望对解决您的实际问题有所帮助。更多彩礼纠纷的法律问题,请拨打婚姻帮全国客服热线:4006-520-255,我们有专业的婚姻家庭律师为您提供专业、贴身、便捷的婚姻法律服务。

 案例一

登记结婚后,妻子从未在家过夜,夫妻双方从未有过共同生活,之后妻子请求离婚,并要求丈夫返还嫁妆,丈夫也同时提出反诉,要求妻子返还彩礼。那么,他们的诉讼请求能否得到支持呢?近日,法院审结了这样一起离婚案件,在法院的调解下,夫妻双方互相返还了嫁妆和彩礼。

2004年9月,张某(女)与陈某经人介绍互相认识了。当时张某正在和同村的李某谈恋爱,但张某的父母并不喜欢李某,相反,他们很是喜欢陈某。于是在父母的干预下,张某和李某分手,并很快和陈某按照当地习俗举行了订婚仪式,之后便举办了婚礼,并于第二年即2005年3月28日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事实上,张某并不喜欢陈某,甚至有些讨厌,只是迫于父母的压力才和陈某结婚。婚礼当天晚上张某推说不舒服,就没有和陈某住在一起,第二天便离开家,住到了单位。陈某对此虽然很恼火,但也没办法。张某的长期不归让陈某觉得很没面子,恼怒之下,2005年8月,陈某将家里的大门钥匙换掉。张某虽然没和陈某住在一起,但偶尔还是要回去带些东西,陈某换掉钥匙后张某进不了房子,对此,张某也很生气,两人的关系愈发冷淡。就这样又僵持了大半年,张某决意冲破阻力,与陈某离婚。2006年5月10日,张某一纸诉状将陈某告到法院,请求法院判令其与陈某离婚,并要求陈某返还其嫁妆(即其婚前财产)。陈某知道后也立刻提起反诉,表示同意离婚,也愿意返还彩礼,但同时张某必须返还自己的彩礼。

法院受理后认为,虽然一般情况下,夫妻双方登记结婚后再离婚的,婚前互相给付的嫁妆和彩礼不需要返还。但张某和陈某的情况却比较特殊,因为二人从未有过共同生活。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的规定,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后又没有共同生活的,如果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彩礼的,法院应当支持。依此规定,张某和陈某的返还请求是有法律依据的。法院对双方当事人进行了调解。2006年6月22日,张某和陈某达成了调解协议:双方同意离婚,陈某将嫁妆返还给张某,张某将彩礼返还给陈某。

案例二

男女双方按照农村习俗举行了典礼,但却未办理结婚登记,同居半年之后,双方因为矛盾无法继续生活,男方遂诉至法院请求女方返还彩礼。2月17日,河南省罗山县人民法院审结了这起婚约财产纠纷案,依法判决被告张某(女)返还原告邓某(男)彩礼款40600元。

法院经审理查明,原告邓某与被告张某于2012年12月份经人介绍相识,2013年农历4月2日,双方按照农村习俗举行了典礼并开始同居生活,至今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典礼前原告邓某按照农村习俗在见面看家时给付被告张某家庭彩礼7600元,下日子时按照媒人的安排又给付被告家庭彩礼33000元。由于原告邓某与被告张某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且被告张某已外出务工,现原告起诉要求被告返还彩礼。

法院审理后认为,公民的合法财产受法律保护。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农村习俗给付的彩礼符合相关法律和司法解释的规定,合理部分依法予以支持。原告邓某与被告张某虽按照农村习俗举行了典礼,但是双方至今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故原告要求被告返还彩礼于法有据,依法予以支持,故作出如上判决。

网友咨询:结婚彩礼返还?

刚结婚不到一个月,女方以不和理由逃跑,如果要求返还彩礼的话,希望大不?假如法院判女方返还彩礼,女方家里以推脱没有钱的理由不还怎么办?

女方走的时候还拿了我5000元现金,结过婚的,男方年龄不到结婚年龄,没有同居生活,没领结婚证,现在女方跑了,我以什么方法可以要会以前给她的彩礼钱。

婚姻帮律师解答: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

适用前款第(二)、(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因此,如果双方没有办理结婚登记,女方以不和理由逃跑,男方可以要求返还其彩礼,返还的机率很大。

小编结语:《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以下简称《解释(二)》)第十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的;(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但确未共同生活的;(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适用第(二)、(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解释(二)》第十条体现了对彩礼习俗的认可和指引,对彩礼利益关系给予了有力的调整。关于已登记未同居的彩礼返还的相关内容就介绍到这,希望婚姻帮的这篇文章对您有所帮助。如果您有更多相关彩礼纠纷的法律问题,请拨打婚姻帮全国客服热线:4006-520-255,我们有专业的婚姻家庭律师为您答疑解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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