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欢迎来到暖云婚姻帮
婚姻法律
首页 >> 婚姻法律 >> 彩礼纠纷 > 未登记的婚姻彩礼是否应该返还?

未登记的婚姻彩礼是否应该返还?

核心提示:彩礼是一方为了能够与对方结婚而向其赠与的财物,如果双方缔结婚姻关系,赠与方赠送彩礼之目的就会实现,就不会发生彩礼返还的问题。如果因种种原因没能结婚,赠与方就会以结婚的目的落空为由要求对方返还彩礼。婚姻帮为您整理了有关未登记的彩礼返还的相关材料,希望对解决您的实际问题有所帮助。更多彩礼纠纷的法律问题,请拨打婚姻帮全国客服热线:4006-520-255,我们有专业的婚姻家庭律师为您提供专业、贴身、便捷的婚姻法律服务。

 案例情况:

2004年,王某经人介绍,认识了同乡女子刘某。当时,刘某因前夫和公公相继去世,为支付医药费和丧葬费,背下大量债务。两人认识后不久,刘某就带着与前夫所生的女儿,一起住到王某家。

据王某说,当他与刘某建立恋爱关系后,女方提出要5.8万元的彩礼。由于自己经济条件差,加上又有残疾,经介绍人与刘某多次协商后,才勉强将彩礼定在3.68万元,另加金器、衣鞋等。当年5月8日,王某委托媒人将3.68万元聘金送给刘某。从那一天开始,两人开始同居。此后,王某又先后花去5000多元,为刘某购买金项链、金耳环等。刘某则表示,两人认识后,感情一直很好,是王某主动拿出3万多元,让她还债。2004年8月,自己提出与王某结婚。但由于王某原因,故未能办理结婚登记。此后,两人感情出现问题。2005年3月份,刘某离开王某家。

庭审中,王某要求刘某返还聘金、金器、衣鞋等共计4.18万元。而刘某则认为,自己与王某同居期间,帮王某家的批发部打工12个月,应给她计算工资。并且要求夏某赔偿她精神损失费1万元。

2004年4月1日起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有明确规定:按习俗给付彩礼的,有三种情形可以请求返还:一是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二是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三是婚前给付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法院认为,此案中两人虽共同生活过一段时间,但并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符合上述规定。综合其他情况,法院遂判令刘某返还给王某彩礼3.68万元。

彩礼,是男方以结婚为目的而向女方赠送的钱物。长期以来,在我国的司法实践中一直以赠与来对待彩礼问题。送彩礼的确是一种无偿赠与行为,但是它与一般的赠与有所不同。通说认为彩礼的性质属于一种目的赠与.彩礼是一方为能够与对方结婚而向其赠与送的财物。如果双方缔结婚姻关系,赠与方赠送彩礼之目的已实现,不发生彩礼返还的问题。但如果因种种原因最终分道扬镳,赠与方则可以结婚目的落空为由要求对方返还彩礼。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第十条 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

适用前款第(二)、(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根据上述规定,实践中应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1、 给付彩礼后未缔结婚姻关系的,原则上彩礼应当返还;给付彩礼后如果已经结婚的,原则上彩礼不予返还,只是在特殊的情况下才支持当事人的返还请求。

2、 已经结婚的,返还彩礼的前提是双方必须离婚。

3、返还范围:通常以下两个方面应该不属于彩礼返还的范畴:第一、共同花费,一方收到彩礼后,往往会拿出部分用于共同花销,如为办婚礼宴请宾客,送礼以及平时的吃喝玩乐等,在计算返还数额时都应当从中剔除。第二、属于赠与性质的财物。在恋爱中,男女双方为表情意,通常会赠与对方定情物、信物等,这些是一方自愿赠与另一方的,与有无结婚目的无关,对于该类财物,赠与方不得要求返还。

4、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第十条“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应结合给付人的实际生活考察。

5、 在彩礼返还方面还应结合双方的过错程度问题考察,根据其过错程度对彩礼采取按比例返还的方式,如对于给予彩礼一方的过错导致婚约解除的,彩礼返还的比例可以低一些;而对于因接受彩礼一方的过错导致婚约解除的,则可以采取全额返还。

6、证据认定问题:赠送彩礼与一般的民事行为有所不同,赠与方不可能要求对方出具收条等书面手续,以表明其已收到彩礼。因此,当引发彩礼纠纷时,当事人举证比较困难,一般只能提供证人证言,且多为亲友证言,通常证明力不大。对方当事人也常以此作为抗辩,主张不予采信。为了收集有利证据,当事人往往会不经对方同意,录制双方谈话录音或电话录音。

7、 妇女权益保护:我国并不承认婚约是一种契约之债,因此,如果因男方的过错导致婚约解除,或由男方提出解除婚约,女方是不能以男方违反婚约而请求不返还或部分返还的。但是在现实生活中,双方虽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却事实上同居的,若男方始乱终弃,要解除婚约,这时应权衡双方利益,本着保护妇女,保护弱者的原则,在彩礼返还数额上,可酌情减少甚至不返还。

网友咨询:没办结婚证彩礼返还问题

男方为了结婚,按女方要求给了28000元,买了15000元首饰,还给了20条香烟,结婚当天还包了9000多元钱的红包。当结婚当晚,两个吵了几句,女方早上就走了,从此再也不回来了,女方家庭也坚决不让男方进门,无数次劝说无效,还想拿扫把打男方的人。女方本来不小心怀孕做过人流,然后就催男方结婚,向男方要礼金等。双方父母一直反对这门婚事,估计是以结婚为幌子要到钱作为补偿。所以女方连结婚证也没有同意办。现在还说钱他们不肯还,这不够他们女儿的青春损失费(这个当然是没有法律依据的)根据婚姻法解释二第10条,男方有权要求返还彩礼。

1,请问还有其它法律依据吗?

2,能返还多少

3,诉讼过程中,对男方可能会有什么不利的方面

4,能否请求精神损害赔偿,毕竟这样一来,男方以后找老婆有影响,主张多少合适?

5,诉讼费用是受理费加执行费用吗?一共是6万来元的钱,两样相加诉讼费用要近3000元了。

婚姻帮律师解答:

1、未领结婚证要求返还彩礼,法律依据有婚姻法解释二就足够了。

2、可以要求返还的范围包括:作为彩礼赠与的全部礼金、首饰和其他物品的折价。

3、诉讼过程中对男方不利的情形,主要是女方有可能主张首饰、香烟等是男方无偿赠与的,不属于为结婚而赠与的彩礼。对于不以结婚为条件而赠与的物品,在交给女方后赠与完成,不能再要求返还,但如果是以结婚为条件而赠与的彩礼,可以要求返还。

4、精神损害抚慰金不会支持:法律没有这样的规定,男女双方恋爱自由、结婚自愿。同理,如果支持男方的精神损害赔偿请求,女方要求青春损失补偿费也就合理了吧?

5、诉讼费用不包括执行费,只是诉讼费;申请强制执行现在不收费(以前是由申请人预交、执行后由被执行人承担,现在是直接在执行中由被执行人承担)。

6、应是婚姻法解释第十条的第一项。

小编结语:根据《婚姻法》解释二的规定: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彩礼的,如果查明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我国目前的法律和司法解释对彩礼返还的比例和数额没有加以规定,法官在审理这类案件时除依照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释外,同时还遵循当地风俗习惯原则、照顾无过错方原则、公平原则。关于未登记的彩礼返还的相关内容就介绍到这,希望婚姻帮的这篇文章对您有所帮助。如果您有更多相关彩礼纠纷的法律问题,请拨打婚姻帮全国客服热线:4006-520-255,我们有专业的婚姻家庭律师为您答疑解惑。


以上知识仅供参考,如有婚姻法律问题,建议您咨询专业律师获得更有针对性的建议。您可以 在线咨询律师  文章关键词:  彩礼返还  未登记时彩礼的返还  未登记彩礼返还的分析  彩礼纠纷 我有婚姻法律问题咨询>
一键转帖到:

全国优秀婚姻家庭律师(按照帮助人数排序)

更多>>
快速发布法律咨询
4006-188-116 在线客服
  • 服务号二维码
    微信扫一扫立即咨询
  • 订阅号二维码
    微信扫一扫订阅婚姻宝典

©2008-2017 hunyin163 All rights reserved. 鲁ICP备16004136号-1
济南暖云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济南市高新区舜泰广场6号楼1703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