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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共同债务如何认定?夫妻共同债务认定存在哪些难点?

核心提示:夫妻共同债务,是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或者其中一方为夫妻共同生活需要对第三人所负的债务。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与处理,是离婚案件中审理的疑难问题,一直困扰着不少法官和法律工作者。那么夫妻共同债务如何认定?认定夫妻共同债务有哪些难点?婚姻帮小编为您具体介绍。更多夫妻共同债务认定的法律问题,请拨打婚姻帮全国客服热线:4006-520-255,我们有最专业的婚姻家庭律师为您提供专业、贴身、便捷的婚姻法律服务。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夫妻双方越来越多地参与到各种经济活动中去,为了各自或共同的目的从事生产、经营、理财、负债消费等活动,负债现象十分普遍,夫妻债务问题也日益复杂多样。

夫妻共同债务,是指夫妻双方因婚姻共同生活及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履行法定扶养义务所负的债务。一般包括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为解决共同生活所需的衣、食、住、行、医等活动以及履行法定义务和共同财产、经营过程中所负的债务。共同债务必须具备两个特征:一是为了共同生活或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二是为履行法定义务所负债。

一)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

1、夫妻有无共同举债的合意。如果夫妻有共同举债之合意,则不论该债务所带来的利益是否为夫妻共享,该债务均应视为共同债务。

2、夫妻是否分享了债务所带来的利益。尽管夫妻事先或事后均没有共同举债的合意,但该债务发生后,夫妻双方共同分享了该债务所带来的利益,则同样应视其为共同债务。

二)夫妻共同债务的范围

1、 夫妻为家庭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如购置共同生活用品所负的债务;购买、装修共同居住的住房所负的债务;为支付一方医疗费用所负的债务。

2、 夫妻一方或双方为履行法定扶养义务所负的债务。

3、 履行法定赡养义务所负的债务。

4、 为支付夫妻一方或双方的教育、培训费用所负的债务。夫妻从事正当的文化、教育、娱乐活动,从事体育活动等所负的债务。

5、 为支付正当必要的社会交往费用所负的债务。

6、 夫妻从事共同生产、经营活动所负的债务。这里的共同生产、经营既包括夫妻双方一起从事投资、生产经营活动,也包括夫妻一方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但利益归家庭共享的情形。

7、 夫妻协议约定为共同债务的债务。夫妻协议确定共同负担的债务,即使该债务带来的利益非婚姻共享,也应纳入夫妻共同债务。

【案情】

陈先生与李小姐是远房表亲。2008年3月,陈先生委托李小姐将他名下的一处房产出售,李小姐代办后,得到卖房款120万元,但李并未将钱转交,而是以筹办婚事为由,向陈先生借钱。双方随后确认,扣除中介费2万元,实际借款118万元。随后,李小姐将这笔钱陆续转账至未婚夫肖某名下,用于购买婚房。

2008年6月,李与肖结婚,肖某起草书写一份借据,借据上确认李小姐借陈先生118万元,用于购买婚房,该借款以分期形式还款,自2009年起每年还款10万元,至还清为止。李小姐在该借据上签了名。

不料,他们婚后产生矛盾,2011年两人离婚。由于李小姐没有履行还款义务,陈先生将李小姐和肖某起诉到法庭,要求李与肖共同归还所欠债务。在调解过程中,各方意见不一。

【律师观点】

关于房产:房产是婚后购买,登记在双方的名下,根据相关法律的规定,此房屋应该认定为夫妻共有财产。

关于借款:婚姻法解释(二)第二十三条规定:“债权人就一方婚前所负个人债务向债务人的配偶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所负债务用于婚后家庭共同生活的除外。”本案中,借款时间虽是领取结婚证之前,但该笔借款全部用于购买婚房,房屋登记在两人名下,在肖某起草的借据中,也明确该笔借款是用于购买婚房; 李小姐借款后不久即结婚,在此期间她不可能归还全部借款,按照正常情况下,该笔借款应当在婚后予以归还完毕,因此,借款是用于婚后共同生活而准备,且亦可推断肖某在婚后一起归还借款的意思表示。小编认为,该笔借款应当属于共同债务。

三)夫妻共同债务认定存在的难点

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一直是审判工作中的一个难点,《婚姻法解释(二)》第24条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司法实践中,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的案件,由于非举债一方往往难以举证证明前述条款“但书”规定的内容或相关债务的实际用途,相关债务也通常被认定为共同债务。然而该认定难免有失偏颇,特别是夫妻一方恶意举债、虚构债务,或相关债务为非法债务时,夫妻另一方却要共同予以偿还,法律的公平正义难以得到体现。小编就司法实践中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所遇到的三个难点作一探讨。

一、关于对立法原意正确理解的问题

前述司法解释第24条是从保护债权人合法权益的角度来规定的,侧重于维护交易安全和社会诚信。但作为对《婚姻法》的解释,实践中应结合立法原意理解和适用。《婚姻法》第41条的规定,夫妻共同债务是指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或一方为维持共同生活需要,或出于共同生活目的从事经营活动所引起的债务。《婚姻法司法解释(三)》(征求意见稿)的第18条曾经规定:“离婚时,夫妻一方主张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由双方共同偿还的,举债一方应证明所负债务基于夫妻合意或用于夫妻共同生活、经营。”遗憾的是,该条款在最后颁布实施时被删去了。但该条款所体现的精神符合立法原意,应在审判时加以体现。即相关债务能否认定是夫妻共同债务,要围绕是否基于夫妻合意或夫妻共同使用这一主旨开展审判工作,比如依职权主动调查、核实证据、收集间接证据等。

二、关于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标准问题

目前,法院在认定夫妻共同债务问题上常出现类似案件判决不同的现象,为避免这种现象的发生,笔者认为应当对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标准进行统一。即应确立 “以共同使用为认定基础,以推定规则为补充”的认定标准。所谓“共同使用”包含两层含义:一是夫妻共同债务应源于双方共同生活的需要。只要客观上是为了夫妻共同生活,无论是否经过夫妻合意,均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另一层含义是夫妻双方合意举债举债,即以双方名义出具借条,即使该借款未用于共同生活,也应视为夫妻共同债务。所谓“推定”是指非举债方无法证明、法院也未能查证债务并非共同债务,则推定为夫妻共同债务。设立推定规则是为了保护善意第三人而对举证责任的所作的分配,并没有改变夫妻共同债务的本质。但在适用推定规则时需要认真审查债务的真实性及用途,对其进行综合判断。

三、关于如何认定夫妻中非举债方的证据问题

夫妻双方合意举债的情况下,认定共同债务并无难度。难的是,在一方举债时,法院如何认定非举债方所提供的免除自己责任的证据。笔者认为,首先要审查非举债方所举的证据是否真实。比如有些人举证证明自己与配偶早已分居来证明自己相关债务未用于共同生活,对此法院应依职权作一调查。其次要审查非举债方的举证是否具有关联性。即所提供的证据是否可以证明相关债务并非夫妻共同债务,是否具有证据的排他性特征。再次要审查证据是否充分,即免责方的证据是否足以证实对方的债务并非夫妻共同债务。

网友咨询:夫妻财务各自负责情况下共同债务认定

夫妻二人婚内签了财务协议:约定不论对方是否知情情况下对外进行任何形式的借贷或担保的行为各自承担由此引发的一切后果。在此协议签订后一方借了别人的钱,之后因感情不和夫妻离婚,离婚协议也做了这样的声明。离婚后一方一直未还借款,现在债务人将我夫妻二人均设为被告,要我也为此债还款,请问我该还吗?现在原告已经将我的账户财产保全,我该怎么办?

婚姻帮律师解答: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婚姻法》的司法解释(二)的相关规定,除非你有证据证明债权人知道你们之间有财务协议约定或者债权人和他约定属于他的个人债务,否则,你们夫妻二人的财务约定不能对抗债权人,换言之,你们的协议对债权人不具有法律效力,这个债务需要你们双方来偿还,不论你们离婚与否。

小编结语:通过上文的介绍,相信大家对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有了明确的认识。希望婚姻帮的这篇文章对您能有所帮助。更多夫妻共同债务认定的法律问题,请拨打婚姻帮全国客服热线:4006-520-255,我们有最专业的婚姻家庭律师为您提供专业、贴身、便捷的婚姻法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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