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闻某通过媒人介绍与王某相识。王某之前有过婚史,且与前夫育有一个孩子。双方见面时,闻某给王某定亲礼2.1万元。举行结婚仪式前几天,闻某亲戚以及媒人来到王某家中送彩礼款。到王某家后,闻某亲戚将12万元彩礼款交给王某。
2014年的农历十月初六,闻某与王某按农村习俗举行结婚仪式,但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后双方因登记结婚一事发生矛盾,同年农历十月二十九,双方开始分居。闻某母亲以索回彩礼为由,将王某与其前夫所生的小孩带至自己家中。后王某方报案并经公安机关协调,小孩经公安机关被送回到王某家中。2015年1月6日,闻某诉至法院,要求王某及其母亲卢某返还彩礼款14.1万元等。
法庭上,卢某辩称:其没有收彩礼款,不是适格被告,不应当返还彩礼款;原告所诉彩礼款金额不属实,按照法律规定,见面礼2.1万元不是彩礼,属赠与性质,不应当返还,只有12万元才是彩礼款;而且原告方绑架被告王某的小孩,后经公安机关处理才将小孩要回来,原告方的这一行为给小孩造成极大的精神创伤,被告方陪嫁的电视机、洗衣机等嫁妆也价值8万余元。考虑到这些因素,卢某认为12万元彩礼款已经相抵了,被告方不应当再要求返还。
判决结果
近日,邓州市人民法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查明被告王某承认收到原告方2.1万元见面礼和12万元彩礼的事实。但被告卢某坚称自己没有收到原告方的彩礼款,不是适格被告,不应当承担返还彩礼的责任。法庭在审理中查明,被告卢某系农民,在法庭对其进行调查时,她承认自己没有固定收入,但其一再辩称银行里的9万元存款是自己积蓄所得,这明显与事实不符。法庭查明,被告卢某分两次在银行存入9万元,第一次存入2万元,存款时间是在原告方给被告方2.1万元见面礼后;第二次存入7万元,是在原告方给被告方12万元彩礼款后的第二天。很明显,被告卢某的存款就是原告方给付的彩礼款。故将卢某列为被告符合法律规定,被告卢某和被告王某共同承担返还彩礼款的责任。即使不能查明卢某是否有接受彩礼的行为,其作为女方的成年家庭成员,也应当作为返还彩礼的主体。
最终,邓州市人民法院判决被告王某、卢某返还原告闻某彩礼款7.5万元。
综合分析
本案在不能查明卢某是否接受彩礼款的情况下,将卢某列为被告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卢某是否能够作为适格的被告?这在我国法律中是给予了答案的。
彩礼的“给付方”应扩大为当事人及其父母
本案主审法官表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中,只是说“给付方”可以要求返还彩礼,那么这里所说的给付方是否包括当事人的父母呢?回答是肯定的。在中国的传统习俗中,儿女的婚姻一般由父母一手操办,送彩礼也大都由父母代送,且多为家庭共有财产。而在诉讼中大多数也是由当事人本人或父母起诉,因此为最大限度地保护公民的财产权利,防止应诉方以起诉人不适格作为抗辩,应当对“给付方”作扩大解释。
彩礼返还主体也应扩大至婚姻关系当事人、女方父母等
在司法实践中对于被告确定问题也应引起注意。诉讼方通常把对方当事人的父母列为共同被告,要求他们承担连带责任,主审法官认为这种做法是值得肯定的。在习俗中,一般是父母送彩礼,也是父母代收彩礼,即使由本人亲自接收,儿女为表孝心,感激父母多年的养育之恩,也会将其中一部分交由父母。所以,将当事人父母列为共同被告并无不妥。从原告角度看,给付的彩礼是家庭共同财产或父母财产或亲属财产,男方本人不是权利人,如果只能由男方作为原告,其主体资格往往不符合《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要求;从被告角度看,收受的财产无论是被女方父母或亲属拿走,还是被女方本人接受,女方及其家属都是共同受益人,如果只列女方本人为被告,由于女方本人未收到彩礼或无独立财产,使给付方的权利得不到保障,即使得到法院胜诉判决,也得不到执行。同时在司法实践中,假如女方当事人为了逃婚或逃避债务而下落不明,这时仅仅列女方当事人为彩礼返还主体,对给付方明显不利;另外在实际生活中,并不能查明实际接受彩礼人,若一味要求列接受彩礼人为被告,在司法实践中加重原告的举证责任。所以彩礼返还主体允许扩大至婚姻关系当事人、女方父母、亲属及接受彩礼人。
另外按照农村习俗,在缔结婚姻关系时,男方常在见面时给予女方及陪同人员一定的财物,这部分通常应当认定为赠与性质,原则上不再返还。据此,法院对原告闻某该部分诉讼请求没有支持。
网友咨询:结婚彩礼
结婚彩礼是什么,结婚彩礼返还的条件是什么?
婚姻帮律师解答:
结婚彩礼,也有的地方称为聘礼、纳彩等,是中国几千年来的一种婚嫁风俗。按照这种风俗,男方要娶他家女子为妻时,应当向女方家下聘礼或彩礼。彩礼的多少,随当地情况、当事人的经济状况等各方面因素而定,但数额一般不在少数。对彩礼返还的问题,考虑到现实生活中的实际情况,最高人民法院在婚姻法解释第十条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结婚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适用前款第(二)、(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网友咨询:没办结婚证彩礼返还问题
男方为了结婚,按女方要求给了28000元,买了15000元首饰,还给了20条香烟,结婚当天还包了9000多元钱的红包。当结婚当晚,两个吵了几句,女方早上就走了,从此再也不回来了,女方家庭也坚决不让男方进门,无数次劝说无效,还想拿扫把打男方的人。女方本来不小心怀孕做过人流,然后就催男方结婚,向男方要礼金等。双方父母一直反对这门婚事,估计是以结婚为幌子要到钱作为补偿。所以女方连结婚证也没有同意办。现在还说钱他们不肯还,这不够他们女儿的青春损失费(这个当然是没有法律依据的)根据婚姻法解释二第10条,男方有权要求返还彩礼。
1,请问还有其它法律依据吗?
2,能返还多少
3,诉讼过程中,对男方可能会有什么不利的方面
4,能否请求精神损害赔偿,毕竟这样一来,男方以后找老婆有影响,主张多少合适?
5,诉讼费用是受理费加执行费用吗?一共是6万来元的钱,两样相加诉讼费用要近3000元了。
婚姻帮律师解答:
1、未领结婚证要求返还彩礼,法律依据有婚姻法解释二就足够了。
2、可以要求返还的范围包括:作为彩礼赠与的全部礼金、首饰和其他物品的折价。
3、诉讼过程中对男方不利的情形,主要是女方有可能主张首饰、香烟等是男方无偿赠与的,不属于为结婚而赠与的彩礼。对于不以结婚为条件而赠与的物品,在交给女方后赠与完成,不能再要求返还,但如果是以结婚为条件而赠与的彩礼,可以要求返还。
4、精神损害抚慰金不会支持:法律没有这样的规定,男女双方恋爱自由、结婚自愿。同理,如果支持男方的精神损害赔偿请求,女方要求青春损失补偿费也就合理了吧?
5、诉讼费用不包括执行费,只是诉讼费;申请强制执行现在不收费(以前是由申请人预交、执行后由被执行人承担,现在是直接在执行中由被执行人承担)。
6、应是婚姻法解释第十条的第一项。
小编结语:在现实中,存在男女双方举行婚礼并共同生活但是没有办理结婚登记的情形。因为现在的婚姻法不认可事实婚姻,没有办理结婚登记就相当于男女双方之间不存在法律认可和保护的婚姻关系。在男女双方感情破裂、同意结束同居关系的情况下,如果男方要求女方返还彩礼,按照法律规定,女方也应当返还。但是对于在双方共同生活中花掉的彩礼礼金部分,可以不予返还。所以准备结婚的男男女女都应当明白,只有办理结婚登记,才能缔结法律认可和保护的婚姻关系。在办理结婚登记之后,女方获得的彩礼利益才能得到法律的认可,否则男方可根据法律规定要回彩礼。关于“”的相关内容就介绍到这,希望婚姻帮的这篇文章对您有所帮助。如果您有更多相关彩礼纠纷的法律问题,请拨打婚姻帮全国客服热线:4006-520-255,我们有专业的婚姻家庭律师为您答疑解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