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实生活中,夫妻对外举债往往是以一个人的名义进行的,那么这部分债务该如何认定呢?现在我国法律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19条第3款规定情形的除外。即只要是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所负的债务,配偶另一方不论是否知道,也不论是否用于家庭,另一方都要承担连带清偿责任,除非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第三人知道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
一、离婚夫妻债务如何认定?
(一)、债务形成时间
在离婚财产分割在,若一方要求承担相关债务,首先要考虑得便是,债务形成的时间,一般来说,在没有特别约定的情况下,在婚前形成的债务,为一方的个人债务,由其人承担;在婚姻存续期间形成的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由双方共同承担。需要特别注意的是,有些情况虽然债务的形成在婚前,但若该借款系用于婚后生活,那么,应视为夫妻共同债务。
(二)、发生债务的原因
债务的形成必然有其特有的原因存在,在离婚纠纷案件中,债务的成因的审查,主要是看债的发生是否因家庭共同生活的需要。在现实生活中,很多债的发生不一定直接与家庭生活相关,比如,因一方投资需要借款。这时,如果该投资实际上是家庭的投资行为,那么该债务就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三)、欠条的效力性
欠条的效力性审查同样是一个非常重要且直接的内容。欠条的效力性,首先表现的是,欠条是否系借款人本人书具;其次,欠条的内容是否完备,借款数额是否正确;债权人与借款人之间亲属关系,这涉及借款的真实性与否,以及借款事实的确认。在实践中,常发生的是借款人向其父母出具的借条,基于此种特殊的亲属关系,假如无配偶另一方的签字确认,此类借款不予认定。
(四)、借款的使用方向
有时候,借款的事实虽然存在,但配偶借款后并未用于家庭共同生活需要或是家庭投资,而是个人挥霍,或者是擅自资助与其没有抚养义务的亲朋,或者未经对方同意,独自筹资从事经营活动,其收入未用于共同生活,就应认定为个人债务。
(五)、债务是否已清偿
虽然有借款事实的发生,且借款也是因家庭共同生活需要所借,夫妻双方对于借款事实都已知晓。但是如果该借款早已清偿或者应当清偿的,一方只是凭借条没有销毁的借条,就没有确认。
二、离婚夫妻共同债务应该怎么偿还?
首先要明确的是,无论是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还是离婚时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即使是夫或妻一方死亡的,生存一方应当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共同财产不足以清偿的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如果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也就是说,不论双方是否已经离婚,均得对共同债务以夫妻共同财产、自己所有的财产清偿。债权人有权向夫妻一方或双方要求清偿债务的部分或全部,它不分夫妻应承担的份额,也不分先后顺序,夫妻任何一方应根据债权人的要求全部或部分承担债务,一方财产不足以清偿时,另一方负有清偿责任。
离婚时对夫妻共同债务进行了分割,是否就意味着没有分到债务的这一方就可以不还钱了呢?其实不是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的精神,当事人的离婚协议对债务作出约定或者人民法院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已经对夫妻财产分割问题作出处理的,虽然约定其共同债务只由一方承担,但债权人仍有权就夫妻共同债务向男女双方主张权利。同时,为了保障离婚时财产分割的效力,一方就共同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基于离婚协议或人民法院的法律文书向另一方主张追偿的,人民法院应当支持。也就是说,夫妻之间离婚时对财产的分割,只能对彼此内部生效,不能向外对抗其他债权人。所以,债权人仍有权就原夫妻所负共同债务向原夫妻双方或者其中任何一方要求偿还。而以逃避债务为目的的约定由个人承担的债务,更是属于“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无效民事行为,因而不具有法律效力。
网友咨询:离婚夫妻债务问题
我们结婚后共同借钱买了汽车做生意后来前没赚进还亏了一笔钱最后共同借的买车钱是女方一人靠打工赚来还的男方又因吸毒男方自己借了银行的钱问这些女方一人还的买车钱还能要回来吗男方借的银行钱该女方一起负责偿还吗?
婚姻帮律师解答:
借钱买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所以即使女方还了也很难拿回。男方因吸毒借钱,未用于家庭共同生活,属个人债务。
小编结语:夫妻共同债务的本质要素与核心判断标准是该债务是否“用于夫妻共同生活”,但如何判断“是否用于夫妻共同生活”不能简单地做一刀切的认定,而要根据不同债务的类型和成因,在确定相应责任基础后分别作出判断。更多夫妻债务认定的相关法律问题,请拨打婚姻帮全国客服热线:4006-520-255,我们有资深的婚姻家庭律师为您答疑解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