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X公证处:
兹证明我单位(职工或干部)×××(男或女),××××年×月×日出生,生前住××××(详细住址),于××××年×月×日因××××(死因)××××(死亡地点)死亡。
被继承人的妻子(或丈夫)×××,××××年×月×日出生,现住××××(详细住址)。
×××与×××(指死者与其配偶)于××××年×月×日在××镇登记结婚(如解放前结婚的写:在××镇××管区××村按当地风俗习惯结婚),婚后生育有下列×(明确数量)子女:
儿子:×××,××××年×月×日出生,现住××××(详细住址)。
女儿:×××,××××年×月×日出生,现住××××(详细住址)。
被继承人的父亲:×××,××××年×月×日出生,现在情况(如健在的要写详细住址,如去世的要写死亡年月日、详细死亡地点、生前住址等情况)。
被继承人的母亲:×××,××××年×月×日出生,现在情况(如健在的要写详细住址,如去世的要写死亡年月日、详细死亡地点、生前住址等情况)。
现死者的妻子(或丈夫)和子女等人到市公证处申办×××(死者)的×××(什么遗产)事宜。
上级机关加意见(盖章)
所在单位写证明(盖章)
经手人:(签名)
经手人:(签名)
二○××年×月×日
二○××年×月×日
【遗产继承】代位继承
代位继承,又称“间接继承”。是指在法定继承中,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替其父母的继承顺序继承被继承人的遗产的法律制度。该制度的设立是基于,继承权的行使主体应为实际生存,若继承人先于被继承人死亡,显然无法行使继承权利。为了保障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继承人的晚辈直系血亲的物质及经济利益,因而设立了代位继承制度。《继承法》第11条规定,“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他的父亲或者母亲有权继承的遗产。”
代位继承只适用于法定继承的第一顺序中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子女。代位继承具有以下法律特征:
1.代位继承的发生,必须有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法律事实。被继承人的子女也就是被代位人,包括有继承权的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被继承人子女的死亡,包括民法所涉及的自然死亡和被宣告死亡。
2.代位继承人必须是被继承人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即被继承人的孙子女、外孙子女或曾孙子女、外曾孙子女等。代位继承不受辈数限制。
3.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取得被代位人应继承的遗产份额。无论代位继承人人数多寡,也只是代替被代位人行使继承权。
4.被代位继承人生前必须具有继承权。如果被继承人的子女生前已经丧失了继承权,则其晚辈直系血亲不得代位继承。
5.代位继承只适用于法定继承方式。这是因为遗嘱必须以立遗嘱人死亡为生效的条件,在遗嘱继承人先于立遗嘱人死亡的情况下,遗嘱无效。
代位继承权的实现前提是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需要注意的是,代位继承同样适用于胎儿的保留份,其原理与法定继承中的胎儿保留份是一致的。
网友咨询一:生前赠与算遗产继承吗
母亲去世后,我没有和父亲分遗产,父亲另找继母,并且要死后把两处无房产的集资房留给继母,请问我有继承权吗?还有,母亲生前赠与我的钱款(当时父亲并不知情),能算作遗产继承吗?
婚姻帮律师解答:
1、你父亲有生前赠与权力,但只能处分属于自己的财产,现在他处分的财产有你母亲的遗产,应该先继承;2、你母亲的遗产你有继承权;3、母亲生前赠与我的钱款,有效的是你父母共同财产中,你母亲自己的部分。
相关案例
八旬老太与儿子均已去世 3名非婚生孙女分得遗产
江门市八旬老人刘兰英前年3月去世,令她的子女们诧异的是,刘兰英去世后,突然有3名自称是老人已去世儿子陈浩明的女儿的人出现,要与刘兰英的另外7名子女分遗产,双方为此对簿公堂。记者昨天从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获悉,该院日前对此案作出二审判决,认定陈浩明与3名非婚生子女系父女关系,依法认定这3人代位继承刘兰英遗产的1/8份额。
3名孙女身份被质疑
刘兰英于去年3月去世,其夫已于10年前去世,两人生前共生育9名子女,其中两名子女已去世。两名去世子女中的儿子陈浩明死于2004年,生前未婚,但有陈丽等3名非婚生子女。
刘兰英生前没有书面遗嘱,去世后留下一套房产和20万元存款。去年3月,刘兰英的7名子女继承了上述遗产。
在继承遗产的过程中,刘兰英的7名子女否认陈丽等3人是陈浩明的女儿。他们认为,陈浩明生前没有结婚,也没有与陈丽的母亲共同生育陈丽,并非陈丽的亲生父亲,他们7人也从未见过陈丽等3人,陈丽等3人也没有提供与陈浩明有血缘关系的亲子鉴定证据。
陈丽等3人则表示,《常住人口登记卡》等及与陈浩明共同生活时留下的照片可以证实她们是陈浩明的非婚生子女,陈浩明是陈丽等3人的法定监护人。
代位继承1/8遗产
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公安机关《常住人口登记卡》载明陈浩明与陈丽系父女关系,江门市中心医院、江西省修水县第二人民医院出具的《出生医学证明》分别显示其余两人陈嘉宝、陈嘉琪的父亲也是陈浩明。这些原始登记资料可以作为认定陈丽等3人与陈浩明之间身份关系的依据。
其次,根据蓬江公证处2000年的《公证书》,证明陈丽是陈浩明的女儿,陈浩明是陈丽的监护人。再有,陈浩明生前与陈丽母亲、陈丽等人的照片明显属于陈浩明生前的家庭生活照,也印证了陈浩明与陈丽等3人系父女关系,陈丽也详细陈述了其与陈浩明生前在涉案房屋居住生活的情况等,也印证了陈丽等3人与陈浩明系父女关系。
由于陈浩明已去世,不具备作亲子鉴定的条件,最终,法院认定陈浩明与陈丽等3人系父女关系,陈丽等3人可代位继承刘兰英遗产的1/8份额。
小编结语:遗产证明中,关系证明是很重要的,要了解关系证明的书写内容与格式;代位继承是遗产继承另一个继承形式。有关遗产继承的相关问题就介绍到这里,更多遗产继承代位继承的法律问题可以拨打婚姻帮全国客服热线:4006-520-255,我们有资深婚姻家庭律师为您答疑解惑。